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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了,为什么有人拿N,有人拿N+1?

51社保网 2022-09-05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且不同情况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分别是多少?

今天51酱就带大家来一一厘清。




Q: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不需要!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不需提前通知。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

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A:是的!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Q: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A:不需要!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Q: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不需要!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Q: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A:不是!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Q: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不需要!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Q: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不需要!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自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Q: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A:不是必须!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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