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阳、闫璘:秦汉时代的狗——以扬州新出土西汉寻狗案为中心
狗作为传统的六畜之一,大约在八九千年前就被中国先民所驯化。狗在先民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例如,江苏邳县大墩子新石器晚期墓葬出土有一件陶屋模型,狗俨如看家卫士般,被刻画在四壁和屋顶上。
进入历史时期后,狗与人们的生活密切关联。传世和出土的卜辞日书、诗歌散文、史籍典册,中医文献,甚至礼仪经典中,都留有对家犬的种种记载。古人用狗来看家护院、守卫边疆、驱邪避魔、祭祀神灵,又用狗肉、狗皮毛、狗骨乃至狗屎等治疗疾病、抵御严寒、补充营养等,有时狗甚至还被用于外交和政治场合。可以说,狗在古人的信仰世界、家居经济、饮食健康、军事政治等方方面面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目前学界已经对古代的狗有了一定的研究。例如,王利华、余孚曾梳理过史前至秦汉时期犬的种类和功用;张绪关注到狗在人类政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黄展岳、井上聪探讨了商代墓葬的犬殉葬现象:黄认为是警卫,井上则认为是防御地下恶气和恶魔的侵害;王子今剖析了《秦本纪》所载秦德公“磔狗邑四门”,指出这个行为具有宗教意味,体现了早期秦与东方文化的某种差异。在这些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利用新出土资料结合传世文献,探讨秦汉时期的狗,以期抛砖引玉。
一、考古所见两汉的狗
(一)新出土文献中的西汉寻狗案
2015年,江苏扬州一座中型西汉墓出土了13枚木牍,内容是一位名叫遂的官员(墓主)给“大王”的若干封奏疏,其中4封都在讲述丢失一只狗的案件。这是首次发现西汉诸侯国的官文书,也是迄今唯一一件汉代寻狗记录,现录文如下:
侍中臣遂伏地再[拜言]大王足下,臣[遂]所养牡[狗]……(M1.66-6)
侍中臣遂伏地再拜言大王足下。臣遂所养牡狗名曰麋,昨日亡,求未得。□□□□伏地再拜以闻。麋常闻雷走,去之城外,雷止还。昨日去不还。五年十月己卯,中谒者义奏。出闾门(M1.66-12正)□□□□朔己卯,侍中遂写下狗官(M1.66-12背)
侍中臣遂伏地再拜言。大王足下:臣遂所养牡狗,名曰麋。亡,求得。臣伏地再拜以闻大王足下。命曰:可。五年九月甲子中谒者加奏。出室(M1.66-3)
亡□□得,臣伏地再拜以闻大王足下。臣遂家人出,逢一男子牵之。言曰:郎中周吴人学之,吴人得之。命曰:男子得县官狗,何以为?奏之。(M1.66-11)
此处反复提到的“大王”是谁?根据墓葬出土器物的特点判断,该墓属于西汉中期,这一时期,扬州先后存在过江都王刘非、刘建,以及广陵王刘胥三位诸侯王。结合文书中的纪年和干支信息,推断刘胥的可能性最大。刘胥为汉武帝第四子,统治广陵国60余年,先后与海昏侯刘贺、汉宣帝等人多次争夺帝位,却从未成功。班固评价其说:“胥壮大,好倡乐逸游,力扛鼎,空手搏熊彘猛兽。动作无法度,故终不得为汉嗣。”相应地,上奏疏者“遂”,应该是刘胥的侍中,属于近臣。据奏疏中的头衔变化可知,他先担任刘胥的侍中,在致仕前被提拔为中大夫。可惜由于史册无载,其生平不得而知。
此案例中的狗是什么性质?墓主人遂声称狗由自己饲养(臣遂所养牡狗),但在奏疏中,此狗又被称为“县官狗”。“县官”一词是秦汉时代对官府的通称,例如汉初《二年律令》有:
马、牛、羊、彘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四彘若十羊、彘当一牛,而令挢稼偿主。县官马、牛、羊,罚吏徒主者。贫弗能赏者,令居县官;□□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县官皆为赏主,禁毋牧彘。
这里的“县官马、牛、羊”,显然指由官府所有的马、牛、羊。同理,“县官狗”也应该是属于官府的官狗,以区别于私狗。
进一步分析,这只狗属于什么官府?奏疏中曾提到“侍中遂写下狗官”。秦汉宫廷养狗很常见,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律问答》:“何谓‘宫狡士’‘外狡士’?皆主王犬者也。”《史记》中记载汉代宫廷中有“狗监”负责养狗。似乎可以将走失的狗推定为王宫之犬,由“狗官”(假定这等同于“狗监”)直接饲养,而由侍中遂负责管理,但若如此,又何不称之为王犬呢?可见这条犬并不是大王的私人宠物,即便身处宫廷之中,也是由侍中的官府所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奏疏中才称“臣遂所养牡狗”。
最后,M1.66-11“郎中周吴人学之,吴人得之”一句,汉代“郎中”是头衔,是掌管门户、车骑等事的一般官员。“周吴人”应该是人名,姓周叫做“吴人”;扬州本是吴王刘濞的都城,有人叫“吴人”完全可以理解。此处“学”如作“学习”来理解,则文义不通。但“学”也可以解作“教”。《礼记·学记》有:“故曰,教学相长也。《兑命》曰‘学学半’,其此之谓乎?”此处,“学学半”的第一个“学”字,就是教别人学习的意思,读作“效”。《广雅》(三国时期编纂)也说:“学,教也。”若这个解释无误,则此句可以被理解为:牵狗男子招供说,是郎中周吴人教唆自己牵狗的,并强调是周吴人抓住了走失的狗。
由此可知,刘胥统治广陵国的早期,他的宫中有一条叫作“麋”的狗,多次走失。首先,“麋”曾经被雷声惊吓,跑出宫去,一直到雷声停止才自己跑回。其次,五年十月不知为何,“麋”又走失,被他人牵走。这引发了一次寻狗事件,似乎直到年底(五年九月),侍中遂的家人才无意中找到了“麋”,并查明了牵狗之人的身份。
细读案例,可以发现,“麋”每次走丢,都要触发一套相当正规的调查程序,并且都要惊动大王。例如,五年十月,狗丢失,侍中遂通过“中谒者”向大王汇报情况,并向下级“狗官”下发了相关文书。狗找到后,遂又通过中谒者向大王汇报。大王下令讯问涉事人员,并要求将结果向他本人汇报;“命曰:男子得县官狗,何以为?奏之。”(M1.66-11)。一只狗的走失,为何让有关人员如此郑重其事,为何会惊动到大王?是否大王和他的近臣实在无所事事、玩物丧志?
正史对诸侯王不乏骄奢淫逸、声色犬马,甚至纵狗荒淫的描述。例如,《汉书》说江都王刘建曾经荒唐地让宫中女子与狗交配,又说广陵王刘胥放荡不羁,喜欢游玩、斗兽等。但徐复观早就指出,史书中关于诸侯王的材料,编造极多,主要是站在汉廷的立场上贬低诸侯王。所以对此种解读有存疑之必要。
(二)栎阳城考古所见的汉代狗墓葬
2013—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发掘位于陕西阎良的栎阳城遗址时发现了一座狗的墓葬。据发掘简报,该墓位于西汉后期—新莽时期的地层,为长方形竖穴土坑,规模很小。墓中并没有埋葬人,而是以陶管为葬具,埋葬了一只狗。狗长34厘米,高约40厘米,在尾部还陪葬有31个小俑。由于该墓周围没有发现其他墓葬,考古人员断定,这是专为狗修造的独立墓葬,而非陪葬坑。
关于狗主人的身份,发掘的整体情况暗示,已清理的区域埋葬的应该都是普通人家。除了狗墓葬外,遗址还存在砖室墓1座,土坑墓13座、婴幼儿墓16座。这些墓葬规模都很一般,出土的器物也很少、很普通。狗葬坑本身结构很简单、规格很小,陪葬的小陶俑烧制工艺也很普通,这些现象⑩笔者倾向判断这只狗是平常人家的狗。但此墓葬却体现了主人对狗的情感,尤其是31个小陶俑,具有很强的象征意味。虽然俑作为明器在两汉墓葬很常见,但超过30个俑的墓葬,在关中一带却并不常见,而俑的数量应该和墓主的地位正相关。死去的狗享受了非常重的葬礼。
狗墓和陪葬陶俑的存在,可见狗的生命在汉代受到尊重,广陵国的寻狗案或许不仅仅是无所事事的表现。
二、秦汉简帛文书所见的狗
秦汉出土文献中有大量对于犬的记载,涉及法律、日书、病方、户籍、行政记录等多种类型的文书。
(一)法律文书中的家犬
秦汉法律有若干针对犬的法律条文,罗列如下:
1.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睡虎地·田律》)
这条田律对百姓的家犬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规定:君主的禁苑中,不许纵犬田猎。但如果百姓的家犬闯入苑囿,但不追捕野兽,则有关管理人员不能捕杀民犬。
2.黔首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者,勿□(《龙岗秦简〉)
这条残缺的律文,似乎和上一条类似,对百姓的家犬给予保护。
3.畜鸡离仓。用犬者,畜犬期足。(《睡虎地·仓律》)
这里规定了在使用狗的情况下,有关机构可以养狗,但所养狗以足用为限。
4.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之。(汉代《二年律令》)
这里规定了犬引发事故时,犬主有赔偿责任,但似乎并不对犬本身给予惩戒。
(二)官方行政记录中的犬
秦汉时代的官方统计中,常常涉及狗,边境的行政文书里也常见狗的买卖和饲养记录。例如秦代《封诊式》中一件爰书表明,民户养犬的信息需要登记。
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之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牡犬一。
这份封查记录中,不但登录了犬的数量,还注明了雌雄。
西北出土汉简中也常见对狗的记录,包括狗的价钱,给狗发放粮食,或者狗的数量等信息。例如以下五例:
1.狗一直贾五百褒今年十月廿八日□府君狗□
2.买狗四枚
3.从□一狗直石五斗从诛虏卒寿明桼斗
4.西部候长治所谨移九月卒徒及守狗当廪者人名各如
5.马一匹、犬二
由这些记录可知,汉代军队饲养有“守狗”(应该是用于边防的军犬),这些“守狗”和“卒徒”一样有名在册,由官方配给粮食。此外,边境将士也常自己买狗喂养,或许作为排解各种烦恼的宠物。
(三)《日书》中对犬的记载
这里的犬具有很多神秘色彩。一方面,犬和“鬼”、“祟”作怪有关:
1.庚辛有疾,外鬼殇死为祟,得之犬肉、鲜卵白色。(《日书甲种·病》)
2.犬恒夜入人室,执丈人,戏女子,不可得也,是神狗伪为鬼。(《日书甲种·诘》)
古人迷信地认为,外鬼死后化为白色的狗肉,又认为犬甚至会伪装成鬼,夜闯民宅,侵犯男女后逃之夭夭。
另一方面,犬的形象可以用来驱鬼:
人无故鬼籍其宫,是是丘鬼。取故丘之土,以为伪人犬,置墙上,五步一人一犬,睘其宫,鬼来扬灰击箕以喿之,则止。(《日书甲种·诘》)
当宫室遇到丘鬼侵犯时,用丘土塑造出伪人伪犬,放置在墙上,可以起到遏制丘鬼的作用。
同时,犬屎是一种威力强大的魔法武器,被用于多种场合来击退邪神恶鬼。
1.大神,其所不可过也,善害人,以犬矢爲完丸,操以过之,见其神以投之,不害人矣。
2.人无故而鬼伺其宫,不可去,是祖囗游,以犬矢投之,不来矣。
3.鬼恒从人女,与居,曰:“上帝子下游。”欲去,自浴以犬矢,繋以苇,则死矣。(《日书甲种·诘》)
由于犬如此重要,所以日书还规定有“犬良日”,并且禁止在特定的日子里杀犬(有妻子,毋以己巳、壬寅杀犬,有殃)。这些情况表明,秦代的民众对狗有一种迷信般的信仰,称之为狗迷信也不为过。
(四)出土中医文献对犬的记载
马王堆汉墓出土中医文献有针对狂犬咬人的疗法,但狗更用来治疗各种疾病。
1.癫疾:先偫白鸡、犬矢。发,即以刀劙其头,从颠到项,即以犬矢湿之,而中劙鸡□,冒其所以犬矢湿者,三日而已。已,即熟所冒鸡而食之,□已。
一、癫疾者,取犬尾及禾在圈垣上[者],段冶,湮汲以饮之。(《五十二病方》)
2.胻膫:治胻膫,取陈黍、菽,冶,以犬胆和,以傅。(《五十二病方》)
3.取蜂房中子、狗阴,干而冶之,以饮怀子,怀子产男。(《胎产书》)
可见,汉代中医认为,狗的器官和粪便具有很强的药用功效:狗屎和狗尾用于治疗癲疾,狗胆用于治疗胻膫,而狗阴则用于治疗不孕。实际上,这承袭了秦代的认识。周家台30号秦墓简有用狗汤催生头发的记载:“取新乳狗子,煮之。即沐,取一匕以殽沐,长发。”
三、传世文献所见家犬
除了出土文献外,传世文献中对犬的记载更比比皆是,不胜枚举,仅以正史为例来说明。例如,《史记》载:李斯在受刑前对儿子感慨说:“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牵黄犬逐狡兔,成为了李斯旧日美好生活的全部,犬对他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史记》又载,汉武帝的幸臣李延年,曾经因犯事被罚在狗监养狗。由此可知,汉代宫廷有专门养狗的机构和人员。而正史中对狗记载最多的是“犬祸”。
《汉书》载有多条狗祸记录。例如吕后的死与犬祸有关:
高后八年三月,祓霸上,还过枳道,见物如仓狗,撠高后掖,忽而不见。卜之,赵王如意为祟。遂病掖伤而崩。
吕后的死被解释为曾经被她迫害而死的赵王如意,化作仓狗来作祟。
文景时,诸侯王的叛乱与犬祸有关:
文帝后五年六月,齐雍城门外有狗生角。先是帝兄齐悼惠王亡后,帝分齐地,立其庶子七人皆为王。兄弟并彊,有炕阳心……故天狗下梁而吴、楚攻梁,狗生角于齐而三国围齐。
文帝切分齐国以及后来的七国之乱等重大政治事件,都被认为早有狗生角为征兆。
景帝时,诸侯王与匈奴勾结作乱,被认为与邯郸某地犬与彘交配有关:
景帝三年二月,邯郸狗与彘交。悖乱之气,近犬豕之祸也。是时赵王遂悖乱,与吴、楚谋为逆,遣使匈奴求助兵,卒伏其辜。
成帝时,长安的一场械斗与犬祸有关:犬全副武装,化成人形袭击同居的两位男子:
成帝河平元年,长安男子石良、刘音相与同居,有如人状在其室中,击之,为狗,走出。去后有数人被甲持兵弩至良家,良等格击,或死或伤,皆狗也。
可见,汉人相信,狗具有预兆政治乃至社会事件的灵异功能。这背后的道理,或是“犬守御,角兵象……犬不当生角,尤诸侯不当举兵向京师也”,或是“夫妇不严,厥狗与豕交。兹谓反德,国有兵革”等等。虽然这些说法看上去荒诞不经,但在当时却是官方信仰,与前面日书所见之民间犬迷信相互呼应。
结论:动物权的早期萌芽?
综合以上这些资料,可以发现,狗在秦汉时代与民众生活乃至政治、军事都有很大的干系,因此非常受到重视。这有功利性的一面:利用狗来补充营养,治疗疾病;也有迷信的一面:或恐惧狗与鬼祟、灾异的关联,或利用狗来驱邪避害,或由狗来征兆重大政治变化,但更重要的是,还有对狗生命本身的某种关注,这种关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1.禁止滥杀犬。根据秦律,即便是闯入禁苑的狗也不准随意捕杀,可推测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捕杀他人之狗。此外,狗主人也不能随意乱杀自己的狗——《日书》所反映民间信仰中有杀狗的禁忌日,迷信背后的实质是对狗的生命之保护。
2.犬有名字。例如走失的“糜”,而这不是个例。《礼记·少仪》有曰:“犬则执緤,守犬、田犬,则授摈者,既受乃问犬名。”既然礼制规定,接受他人赠送之犬,需要询问犬名,可见犬有名字很普遍。
3.各类行政文书中,登记犬的信息。这在前面分析的秦代《封诊式》有体现,在居延汉简中也有表现。
4.狗在死后,甚至被当作人一样的埋葬,这在栎阳城遗址考古中首次被发现。
固然可以认为,这些都是在关注财产而已——将狗视为一种重要的畜产来保护和识别;固然这种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很有限,因为并不绝对禁止宰杀犬类;固然我们还可以说埋葬狗,是一种宠物性质的特例,未必有代表意义;但无论动机、力度如何,客观上,狗的生命受到某种尊重,有时甚至得到和人一样的礼遇。
回到扬州新出土的寻犬案例。走失一条叫做“麋”的狗,竟然每每惊动“大王”来过问,而相关文书被责任人带到墓葬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遂带入地下的奏疏共11件,除了寻狗外,还有辞官致仕、下江都、俸禄变更、租官肆等几件事。作为侍中、中大夫,遂生前给大王上呈的奏疏肯定不止这几件,做过的事情也肯定不止这些,为什么他仅仅选这几件文书随葬呢?汉人视死如生,可推断这些文书记录的,都是对遂而言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寻狗之事在遂心目中至少和俸禄变更、辞官等一样重要。对此,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从财产的角度看,“麋”的受关注体现了汉代官财产管理的细致——丢失官产一定要汇报,要查明丢失原因等;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说狗的生命本身受到了重视,所以走失一只狗才会引发如此一套调查程序,该事件的本末才会被当事人死后带入黄泉之下。这两个角度并不矛盾,而是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了寻狗案的发生和发展。
推而广之,不单单是狗,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以“大皇大后诏”的形式规定:
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毋擿巢。谓巢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巢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虫。谓幼少之虫、不爲人害者也,尽九[月]。
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夭蜚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麑。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
毋卵。谓蜚鸟及鸡□卵之属也,尽九月。
……
瘗骼薶骴。骼谓鸟兽之□也,其有肉者爲骴,尽夏。
由此可知,汉代官方认为:在特定的时段内(视具体情况有变化),不可砍伐树木,不能摘鸟巢、毁鸟卵,不可杀害幼小无害的动物,不可杀害有孕的动物。与这些禁止性的规定相对比,诏条还特别强调要掩埋鸟兽的尸骨。用现代的眼光来衡量,这些规定无疑具有生态环保的意识,尤其是掩埋动物尸骨,正是对动物生命的重视。
是否可以说秦汉时代已经存在某种“动物权”的萌芽呢?战国中后期,孟子曾经游说齐宣王:
曰:“臣闻之胡龁曰:‘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对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
齐宣王见到有人牵一头牛经过庙堂之下,将要用来行衅钟之礼。牛颤栗不止,引发了宣王的同情,于是下令放掉牛。他给出的理由是“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孟子从理论上总结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这个著名故事当然是在讲恻隐之心,但白彤东从故事中敏锐地读出了孟子对动物权有一定的支持:由观察到动物的痛苦,移情到人类自身的痛苦,进而主张应该禁止这个痛苦。
事实上,不单是同情之心,这段话中同样值得我们留意的是“若无罪而就死地”。这暗含了一种对动物生命的尊重。这种思想并非齐宣王和儒家独有,它也反映在秦律当中:“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类似的思想,在前面引用的西汉诏条中也有体现。例如“毋杀□虫。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即便是虫类,如果不祸害人则不杀。秦汉法律和齐宣王(或者孟子)的想法几乎不谋而合!
这样看来,西汉扬州寻狗案体现出来对狗的重视,不应该被简单地理解为大王刘胥无所事事、玩物丧志,而可能朦朦胧胧地折射出一丝动物权的端倪!
来源:《史林》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