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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才柬受贿案,判了!
5月10日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董事长周才柬受贿一案
进行公开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才柬
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依法没收周才柬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上缴国库
周才柬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不上诉
(案件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在担任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副经理,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张某某等21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540.1136万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才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才柬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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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 赣州中院 记者王白如)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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