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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外资控股券商来了!野村控股、摩根大通加入,合资券商扩编至13家!

马婧妤等 上海证券报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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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马婧妤 王红 刘艺文


新设外资控股券商来了!

 

证监会放开政策允许新设合资券商,并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近一年以来,哪家外资将拿下第一块新设外资控股券商牌照一直受到市场密切关注。

 

今日,这个问题揭晓答案:野村控股、摩根大通将尝“头啖汤”。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今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于近日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2018年4月底,证监会发布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外资办法》),并相应更新了券商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外资办法》明确了三项重要内容:新设合资券商全面开闸、外资在我国证券行业实现“由参转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将逐步放开。

 

摩根大通、野村控股在我国新设合资券商之前,证监会于去年11月底核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AG)增持瑞银证券股比至51%,瑞银证券成为《外资办法》发布实施后获核准的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去年12月24日,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宣布其增持瑞银证券相关交易完成,其持股比例由24.99%增至51%。

 

包括新获牌照的两家公司,我国目前共有13家外资参控股证券公司,包括:中金公司、中银国际证券、瑞银证券、高盛高华、瑞信方正、中德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华菁证券、申港证券、东亚前海、汇丰前海、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摩根大通证券。

 

野村东方证券:

注册地为上海 初期以财富管理为主营业务

 

野村控股株式会社去年5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拟持股51%。野村控股成为《外资办法》实施后首个申请设立外资控股合资券商的境外金融机构。这家拟新设合资券商的境内股东是谁也引发了各界关注。

 

野村控股今日晚间发布信息称,中国证监会已批准野村控股在中国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野村将在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后,推进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各项筹备工作。

 

野村控股今日的发布消息虽未明确内资股东,但明确新设的合资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合资公司在成立初期将以财富管理为主营业务,之后合资证券公司将逐渐建立金融产品销售渠道,以及拓展机构及其他业务,并最终发展成为一家综合性证券公司。

 

此外,东方证券向上海证券报确认,其与今日获批成立的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没有关系。

 

野村控股首席执行官永井浩二表示:“这是我们拓展中国业务的重要一步。我们希望通过在中国扩大公司规模来支持中国与日本的经济发展,同时稳步巩固野村作为深植于亚洲的全球性金融服务机构的地位。”

 

摩根大通:

中国是全球最大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

 

证监会披露的受理审核情况显示,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于 2018年5月10日向证监会递交国内设立合资券商的申请材料,2018年5月17日申请材料补正,2018年10月12日获得证监会受理,2018年11月12日获证监会第一次反馈意见,今日其新设申请获批通过。

 

摩根大通今日晚间发布消息称,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将在中国建立一家全新的、由摩根大通控股以及为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摩根大通亚太区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欧冠昇(Nicolas Aguzin)表示:“对于摩根大通和我们的众多客户而言,中国是全球最大、增长速度最快的市场之一,也是全球最为激动人心的发展机遇之一。中国是摩根大通全球及亚太区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对中国市场的不断投入以及在此取得的成就,再次体现了摩根大通充分调动集团整体实力和资源,以支持中国发展的长期承诺。”

 

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梁治文表示:“这是摩根大通在华长期业务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控股证券公司的建立将进一步加强我们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能力,更好地支持我们的客户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

 

摩根大通认为,控股证券公司的设立,将有助于摩根大通进一步加强其中国在岸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中国以及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新设合资券商开闸

行业格局或迎重构

 

国际投行早已盯住A股市场。早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已有欧洲及亚洲等地的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合资券商设立和股权变更相关问题,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此前,合资券商队伍中还曾有海际大和、财富里昂、第一创业摩根大通、华英证券、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2014年到2019年间,因种种因素影响,这些券商的外资股东转让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它们也因此退出了合资券商界,转而成为内资券商。 

 

市场人士分析,合资券商在过去一个时期里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牌照管理限制,展业范围以投行类业务为主。外资股东无法控股,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外资股东经营管理能动性的发挥。

 

从业人士认为,新设合资券商开闸,并放开合资券商业务范围限制,将有利于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和良性竞争,提升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水平。

 

证监会官网发布截至3月29日的“证券公司设立或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进度情况显示,共有31家证券公司的新设申请在排队待审。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确认为合资券设立申请的至少还有6家,包括粤港证券、豪康证券、金圆统一证券、方圆证券、瀚华证券、华胜国际证券。

 

据梳理统计,上述新设申请正在审核过程中的券商多为CEPA框架下申请设立的合资券商。按照《外资办法》,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证券公司的,将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资申请设立、

参控股合资券商需满足六大条件

 

2018年4月29日凌晨,证监会发布实施《外资办法》,并相应更新券商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外资办法》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新设合资券商全面开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向证监会提交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外资在我国证券行业实现“由参转控”,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再上台阶。符合条件的外资可向证监会申请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

 

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将逐步放开。允许新设合资券商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合资券商将可逐步实现“全牌照”运营。

 

全部外资持有非上市、上市内资券商股份的比例同步调整为“应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目前为51%)”,单家外资持有上市券商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也不再单独设限。

  

根据《外资办法》,外资申请设立参控股合资券商需要满足六大条件,包括:

 

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3、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另外,《外资办法》还要求合资券商的境外股东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券商境外股东累计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合资券商股权比例,须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合资券商的初始业务范围,也须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编辑:浦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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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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