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特供|最高法出台司法文件为科创板改革“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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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最高法出台司法文件
为科创板改革“撑腰”
作者 王雪青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新闻发布会。
本《意见》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本《意见》共提出了17条举措,重点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
刘贵祥表示,《意见》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
《意见》第6条从审判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民事责任
此外,《意见》第12条提出,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
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刘贵祥还表示,《意见》针对科创板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消息】
上交所“五步”规范
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
作者 祁豆豆
6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包括扩位证券简称、对在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等五个方面。
为规范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行为,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一,除现有证券简称外,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应同时提供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不少于4个汉字(6个字符),且不超过8个汉字(16个字符)。
上交所指出,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现有证券简称和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在上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及上交所网站相关内容中展示,会员单位、行情商及其他市场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展示。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仍以现有证券简称为准。
第二,上交所对在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一)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二)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U”“W”特别标识在上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并在上交所网站展示。
第三,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上交所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科创板股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相关安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存托凭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安排参照科创板股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在承诺持有期内可以按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第五,上交所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公布科创板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凭证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凭证数量、战略配售股票及存托凭证可出借数量和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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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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