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岂能想开就开?央行下手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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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包括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该通知全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还有一个多月,就要正式实施了。
银行需要加强尽职调查
要加强对空头支票这种违规行为的管理,需要从源头开始。商业银行身处业务第一线,其作用在本次通知中得到强化。
一方面,通知对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客户资信审査。
各开办支票业务的银行在客户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本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当切实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
具体如何尽职调查?
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查询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另一方面,银行需要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支票服务协议或者在相关账户服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银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条件并根据客户行业性质、资信状况,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进一步健全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为银行开展支票限售、停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在事中,银行也要引导客户做好账户资金管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提醒服务,防止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非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万一非故意签发了空头支票呢?别慌,也是有补救措施的。
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额时,经银行提醒,客户在下一场次票据交换提出前补足该支票票款的,不作为签发空头支票处理。
1年内签发空头支票超3次要上报人行
空头支票分类处置措施也得到优化。
记者梳理,有一些情况,银行应当做好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进行教育,无需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比如出票人在本银行办理支票业务,最近12个月签发空头支票3次(含3次)以内的,且在银行退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空头支票票款的,或者就延迟付款、通过其他方式付款等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
但是,什么情况下,银行应当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呢?
通知规定了六个情况:
1.出票人拒不接受银行的核实和协调、明确表示拒付票款,或者未及时支付票款且未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
2.在银行退票后,出票人虽及时支付票款或者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但最近12个月内在本银行签发空头支票超过3次的。
3.银行预留印鉴与支票印鉴不符,经银行协调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不付款的,或者未就延迟付款等取得收款人谅解的。
4.银行退票后,出票人及时支付票款,但收款人仍明确提出异议的。
5.出票人之前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违规情形的。
6.出票人存在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旦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果很严重!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上报的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而且,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归集本单位作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有关信息,按月制作《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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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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