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激励遭封杀!首例投行绩效与项目收入挂钩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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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行业务线因为绩效与项目收入挂钩被监管“敲打”。这也是投行内控指引规范薪酬激励机制以来,首次有投行因为上述原因被处罚。曾经盛行的投行过度激励或将止步。
11月3日,华福证券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原因是:华福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集中统一管理不够到位;业务人员绩效奖金主要与承做项目收入挂钩,未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合规情况等因素的情况。
福建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华福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长期以来,不少券商投行为了业务冲量快,采用了“包干”模式进行考核,即薪酬与承做项目收入挂钩。2018年,《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落地,将券商薪酬收入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得与项目直接挂钩,不得“大包干”,收入递延支付原则上不少于3年。
《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
针对注册制下投行的廉洁从业监管也持续加码。今年9月24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特别强调了投行从业人员薪酬不得与承做或承揽项目直接挂钩。
“不能和具体项目挂钩,将有助投资银行业的生态趋于良性发展。”有投行人士表示,以往业内挖人、跳槽都跟项目挂钩,但这种激励方式显然非常短视。有些项目虽然给个人高额提成,但对公司却造成了极大的损伤和隐患,往往是个人跳槽了,但项目后续的风险乃至处罚都落在了公司。
那么,怎样才是合理的薪酬机制呢?《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有大型券商资深保代就此表示,很多券商早就告别了单一项目结算,避免简单的线性激励,而是统一考核,个人收入与公司总体业绩、部门业绩、执业质量等挂钩,这也有利于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执业能力的提升。
编辑:朱 茵
校对:冯雯君
图编:周 洋
制作:季宇亮
责编:邵子怡
监制:浦泓毅
签发: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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