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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后,对标中证1000指数的衍生产品也在酝酿之中。
6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在官网发布《关于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附件包括《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金所表示,为使新产品研发设计更加合理,满足市场参与者需求,充分听取市场意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了上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上述规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22年6月28日之前反馈至中金所。
图:中金所官网截图
具体看,《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显示,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以“中证1000指数”为标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200元”,交易代码为“IM”。其余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日期与交割方式等主要条款,均与现有已上市的三个股指期货产品保持一致。
以6月22日中证1000指数收盘价6691.81点计算,中证1000股指期货的合约面值约为134万元。目前已上市三个股指期货产品合约规模在90万元至130万元之间。由此看来,中证1000股指期货的合约规模与现有已上市三个股指期货产品合约规模相当。
图:《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
《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显示,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以“中证1000指数”为标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合约类型有“看涨期权、看跌期权”,交易代码为“看涨期权:MO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MO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覆盖中证1000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对应的价格范围。具体为:
“对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5点;2500点<行权价格≤5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50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200点。
对随后3个季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2500点<行权价格≤5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50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400点。”
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与已上市的沪深300股指期权一致。以6月22日中证1000指数收盘价6691.81点计算,中证1000股指期权的合约面值约为67万元。
图:《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编制规则,中证1000指数选取中证800指数样本以外的规模偏小且流动性好的10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与沪深300和中证500等指数形成互补。
截至6月22日,中证1000指数前十大权重股为江特电机、星源材质、四维图新、融捷股份、中矿资源、天奈科技、东方电缆、梅花生物、九安医疗、远兴能源。整体而言,中证1000指数个股权重较为分散,第一大权重股江特电机的权重比例仅为0.68%。
图:中证1000指数前十大权重股
分析人士表示,中证1000指数是综合反映A股市场较小市值公司股票价格表现的宽基跨市场指数,与已上市股指期货品种的标的指数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并不重叠。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有助于形成覆盖跨市场、覆盖大中小盘股的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产品体系,有助于完善交易机制,提升市场稳定性,优化投资者结构,更好服务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求,增强服务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对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延伸阅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中证1000指数。
第五条 本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2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六条 本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七条 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八条 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 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 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M。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三条 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十四条 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六条 本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七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8%。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到期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十条 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2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责编:张晓光 校对:张 宇 制作:何永欣
图编:赵雁旎 监制:林艳兴 签发:于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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