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让法务踩刹车的后果!去年超过600名企业家涉刑案
作者:吕斌(法治周末记者)
来源:第一辩护
【编者按】根据法制日报发布的《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2016年全国共有超过600名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均面临较大的刑事风险。本次报告的出台无疑是为那些在创收的道路上超速飙车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做好公司风险防范,完善公司法务部建设,必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源自“法治周末”,转载请注明文字出处。)
法制日报第8次发布的(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涉案情况仍不容乐观——共有超过600名企业高管涉案。
一直以来,国企高管涉案情况远高于民企,凸显国企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等技术手段结合的犯罪现象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犯罪。在2016年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P2P等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类型十分突出。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意见的发布,被认为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有积极意义。
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如此,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口,企业家犯罪现象凸显的意义更为重大。
导致数字增长的双重因素
就8年以来的企业家犯罪数据来看,企业家涉案数量一直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有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度增加的因素,亦有持续反腐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因素。与此同时,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数据的持续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生存环境仍不容乐观。
“对于数据增长背后的原因,我认为是多方面的,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类型来分析。”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仲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仲民认为,就民营企业家犯罪而言,主要涉及三类:融资类犯罪、经营类犯罪及腐败类犯罪。其中,近几年融资类犯罪数量的增幅一直处于前列。
究其原因,一方面,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仍面临着融资压力,在制度性融资受阻后,往往会将融资需求转向民间的非制度性融资,由此容易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罪名;
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裁判文书的上网、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移动终端的信息共享、专家学者的专题性研究等多层面措施的深入和推进,使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的可检索范围扩大,由此也会导致统计数据的增长。
“显然,前者是企业家生存环境方面的原因,后者是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方面的原因。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企业家涉案数量的增长,并不完全意味着犯罪的绝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可统计的范围扩大而导致犯罪‘黑数’减少。”李仲民认为。
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
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近几年连续查处了一批涉嫌贪污腐败的国企高管,2016年的犯罪报告显示,国企高管贪腐类犯罪再次成为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
就今年的报告数据来看,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者不乏其人。如广东省物资集团原董事长庄耀,这位曾经带领企业扭亏为盈的全国劳动模范,最终沦为涉嫌贪腐5.7亿元的巨贪;与之类似的还有龙煤集团于铁义案,涉案金额3亿元;以及回国自首的原通化金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永明案,涉嫌诈骗和贪污金额高达2.5亿美元。
李仲民认为,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案发率可能还会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实施完毕至案发往往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相当部分贪腐类犯罪实际上发生时间较早,只是在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期间案发。
“随着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国企高管新犯贪腐案件的数量可能又会慢慢减少。”李仲民表示。
但与此同时,尽管反腐工作在大力推进,但腐败的现状仍屡禁不止,反腐败制度性建设并未完善。
李仲民认为,国企高管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的共通性,即都难以彻底消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公众可能会陷入疑惑,为何打击腐败的力度越大,腐败现象越严重?是不是打击腐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感性判断。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加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确立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李仲民表示,从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无论政策上还是法律上,打击腐败的力度都在加大。
民企融资类风险亟待规制
在民营企业高管犯罪案例中,融资类犯罪占据首要位置。报告显示,2016年全部266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融资类犯罪的案例高达88例,几乎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
由于涉及向不特定群体集资,融资类犯罪往往社会影响深远。数据显示,备受关注的“e租宝案”截至案发时总成交量高达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该案于2016年底陆续开庭审理。2016年4月案发的“中晋系”,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资金近399亿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变成了金融业中最活跃的创新因素,也成为了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共有的风险特征,尤其是系统传导性,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又具有高度的涉众性。当出现经济下行时,就容易发生“跑路”等行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李仲民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适应特殊的情况和发展需要,改进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不过,目前出现了不少粗暴监管方式,例如,有些地方“一刀切”地禁止注册投资类企业,有些地方甚至直接禁止民营准金融机构正常营业。
“事实上,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监管,反倒会置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于死地。”李仲民表示,首先要找准监管的“病根”,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问题。造成P2P现象无序,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的引导和合理的法律规制。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
其次,要明确具体监管的思路,在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实施对应性的监管策略。实践中,有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监管部门应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最后,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力围堵监管上的“漏洞”。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虽然有归口管理的部门,但多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尤为重要。相应的执法部门发现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问题后,应及时转报给金融监管部门,避免“各扫门前雪”的现象。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很多P2P平台上来什么都不管,先赚钱,“其实很多P2P,我们早就给他们下过结论,要么跑路,要么坐牢!”
翟建认为,现在都说金融创新,但创新并不容易,很多内容出来得太仓促,出了问题又是“一刀切”。这也是P2P行业涉案风险高的重要原因。
企业家生存环境审慎向好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第六点提出,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意见》相关内容,被认为是有利于完善企业及企业家生存发展环境的顶层设计。
李仲民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意在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对公有制财产及非公有制财产公平、全面地法律保护,是推动市场经济稳步发展、法治文明进步的一股力量。
“对于犯罪治理,我认为还是应该综合治理,利用法律、经济、文化、行政等多样手段,当然也包括刑事手段。但刑事手段始终都是最后的手段,这亦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屈学武认为,刑事手段应该作为补充手段,在其他手段和措施都没有办法治理时,才可采用刑事手段。因为刑法的边缘扩大,是对公民自由的缩小,无论对企业家也好,对个人也好,刑事手段都是有边界的。
毫无疑问,企业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洞察力,是社会财富和创新的重要贡献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资产的营运是重要环节,有资产就涉及产权,但企业家并非法律专家,如果没有清晰、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经济问题就可能转变为法律风险。
“因此,《意见》中体现出顶层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让企业家能够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内放开手脚、大胆开拓,充分发挥企业的社会功能与价值。”李仲民表示。
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方面,只有强制作用是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法律的强制措施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很可能超出限度,造成新的伤害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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