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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教授:呼吁“新检察监督”

刘品新 法律读库 2021-09-16

撰文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5年1月,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于深圳、沈阳挂牌运行;2016年12月,最高法院在重庆、西安、南京、郑州增设第三至六巡回法庭。

2017年8月,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诞生,一年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也问世。据了解,其他的互联网法院也在酝酿之中。

今年8月,全国首家金融法院落户上海……

这是一个司法创新的新时代,每一“新审判机关”的设立都有独特的探索价值。这样的改革着实让人眼睛一亮,旨在淌出一条办理跨区域重大案件、互联网案件、金融案件的新路。

在为之点赞的同时,我的一种担心也油然而生——对“新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搞不搞?怎么搞?

以最高法巡回法庭为例,从表面上看它们都是最高法的派出机构,理应由高检院进行检察监督。然而,六个巡回法庭像天女散花一样,分散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与西安各地。高检院座落于政治中心首都,难免有鞭长莫及之感。同理,现阶段也缺乏针对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专门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之职。

传统上,我国检法两家如影随形,真像两家“隔壁公司”,通常是不会出现监督错位或露白的。现如今,随着巡回法庭、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单线铺开,这一问题随之出现。人们应当正视新问题,并寻找新对策。

这绝非故意夸大其词。要知道,对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乃我国宪法之精器。宪法文本将法院确定为审判机关,将检察院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就是宪政之架构。这种专门监督是全覆盖的,不仅所有法院都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而且检察监督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巡回法庭办“大”案,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办“专”案,焉能落下检察监督?

我就此问题曾经进行过调研,也曾有个别专家学者发出“不急”或“不必”的声音,并举我国海事法院并未配套海事检察院为例证。

这一观点实有偏颇。

据报道,2011年我国就试水延伸至海事审判的专门检察监督部门。当年3月,大连市人们检察院成立海事检察处,探索针对海事法院的检察监督机制。这一做法积累了重要的经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如今,铺开专门检察监督的看法,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许多委员就提出做好制度衔接,实现检察监督的全覆盖。

“检察院的专业化程度,跟不上法院的专业化程度,对未来的监督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监督机构的设立上不能有真空,否则后面就无法操作。”

“对应的审判机关应该接受检察机关代表人民所作的监督,有专门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应设置专门的人民检察院。”

总之,委员会提议“对等设置”的声调很高。

我对此完全赞同。如果说在“新审判机构”增设之初,暂时还来不及配套检察监督,那么,现如今全国“巡回法庭”布局已成形,可行的检察监督就必须跟上了;而对于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检察监督,则要快速填白。否则,宪法条款就会落空。

而为贯彻落实宪法的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建立了详细的检察监督制度。《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设计。显然,检察监督制度在巡回法庭、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新生事物上也应该得到切实执行。

其实,关于约束和规范巡回法官们行为,法院系统也有考量。例如,“一巡”探索建立了近3年类案检索制度、类案作出不同判决合议说明理由制度、裁判文书30%法官交叉校验制度、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疑难分歧性问题征求本部意见制度。这些制度的名称晦涩,归结为一点,就是法院内部要搞监督。内部监督都如此必要,外部的检察监督难道不是更有效?

实务中,“新审判机构”办案缺乏检察监督,确实问题多多。以已经成型的巡回法庭为例,试想一下,假如当事人因不服其不立案决定或司法裁判的,该到哪儿提出申请,请求作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哪个检察机关有客观便利条件去接受申请?假如高检院介入的话,又如何有效地向当事人或案外人核实情况、举行听证?实际的监督效果能不能得到保障?……扣起细节来,放眼望都会是问题。

我想起了曾经轰动一时的“虚假诉讼第一案”——欧宝公司诉特莱维公司借贷纠纷案。这是最高法“二巡”在沈阳作出的判决。

简单地说,法庭通过令人眼花缭乱的组合推理,认定了一起8000多万元的假案,作出了50万元的罚款。这一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然而,冷静检讨其也有明显疏失——该案的定性因铁证缺乏而犹存疑云(参见拙文《假案视司法为儿戏》,《法学家茶座》2016年第4期)。

现在看来,该案的终局处理要么在证据认定方面,要么在制裁的适当性方面,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对于诸如此类的案件,检察监督抑或不监督,都先要把机制运行起来。

“监督无死角”,是当下的热词。当然,这通常说的是执纪监督方面。我注意到,巡回法庭的办案“规定”中提到了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说明对“巡回”监督的必要性是无异议的。反腐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出的许多问题发人深省,其中讲了中纪委官员曹立新在山西长期出差办案而出问题的故事。

对此点评说,若官员长期派驻地方,“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机关管不着、地方不敢管的这么一种状态”,“对机关干部在地方的行为缺乏约束”。法庭或法官长期“巡回”、“单设”,显然符合高“风险点”的规律。廉政监督不可少,检察监督亦要加上。

在巡回法庭、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设置上,信任不能替代监督,严密的制度设计是必须的。那么,怎么办?

从长远来看,高检院应当在六个地方,对应设置巡回检察厅;地方检察院应当在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所在地,配套设置互联网检察院、金融检察院。试点期间,至少要推出专司监督职责的互联网检察处、金融检察处。

为行稳致远,当务之急是设计方案,先行先试,边行边试。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应当就可以精确地配套布局。

新审判机关已经上马,新检察监督何时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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