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我国应如何进军Fintech产业
IMI副研究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博士齐炎龙在《当代金融家》上发表文章。文章认为随着全球范围内Fintech产业的快速发展,Fintech的产业模式及组织结构将表现的更加多元化,而且其产业模式与结构也处于动态演化过程之中。因此,基于不同市场主体角度分析Fintech产业模式的发展内涵及逻辑,以及各国有关Fintech产业政策的最新实践及创新,对于国内Fintech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以下为文章全文: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范围内Fintech(金融科技)成为仅次于金融危机本身的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基于前沿科技创新(大数据、云计算及区块链),Fintech产业正在以一种全新金融业态模式逐渐对现有金融市场、金融中介、金融工具、金融交易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解构与重建,深刻冲击及改造着传统金融体系。面对Fintech产业的发展与冲击,传统金融机构也不断加大技术投入,采用相关先进技术,变革传统金融组织模式,进军Fintech产业。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与现有金融体系的不断融合过程,不同经济主体皆有机会参与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随着全球范围内Fintech产业的快速发展,Fintech的产业模式及组织结构将表现得更加多元化,而且其产业模式与结构也处于动态演化过程之中。与此同时,面对Fintech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相关政府部门也进行了积极应对,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及监管创新。因此,基于不同市场主体角度分析Fintech产业模式的发展内涵及逻辑,以及各国有关Fintech产业政策的最新实践及创新,对于国内Fintech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Fintech产业模式梳理与发展趋势
国内外有关Fintech产业模式的归纳与分析主要基于提供具体产品及服务角度,虽然这种分类方法较明确且清晰,但从Fintech发展角度来看,将Fintech的发展简单归纳为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显然对于掌握其发展趋势及内涵是略显不足的。市场参与者是推动任何产业发展及变革的主要力量,因此,从市场参与主体角度来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Fintech产业模式的发展特征及内在逻辑。基于全球Fintech行业的创新发展与商业实践,目前Fintech产业主要参与者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非金融行业大型企业、金融技术服务公司以及Fintech创业企业,以上这四类市场参与者都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及不同程度推动着Fintech产业的发展,也意味着市场参与者对于Fintech发展的贡献及意义也不相同。
第一,传统金融机构的产业模式。该模式主要依据自身机构的内在发展,不断采用新技术提供金融产品及服务,是原有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基于技术发展的自然延伸及拓展。从金融机构发展史角度来看,在Fintech产业出现之前,传统金融机构及金融部门的发展过程亦始终在不断采取先进技术,提高金融效率及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如采用电报、电话以及互联网技术等。而目前Fintech产业的快速发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传统金融机构采用新技术的反应速度及适应程度,促使传统金融机构不断采用新技术来应对市场竞争,同时也加深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于新技术的认识和理解,如国际大型金融机构联合设立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R3联盟,其成员不仅包括花旗银行、摩根士丹利以及纳斯达克,也包括中国平安集团和招商银行,主要目的就是寻求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机构的未来应用前景及方式。
第二,非金融行业大型企业的产业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以互联网企业及电商企业为主体,也包括其他行业的领军企业。由于非金融行业大型企业有着巨大的客户资源、上下游企业以及海量数据与信息,其涉足Fintech产业的初衷是出于企业发展的目的进行金融创新,如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其最初目的是促成网购平台交易支付。随着用户规模的不断增长,支付宝业务的规模效应及网络外部性不断增强,其可以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或者自身业务创新来为其用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潜在用户,其平台经济或者多边市场属性逐渐显现。目前,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及京东等互联网巨头的Fintech产业布局已经涵盖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理财以及互联网征信等方面,而且各细分金融业务之间相互关联、融合及促进,逐渐形成内部金融生态系统,显示出了非金融行业大型企业产业模式的巨大发展潜力。
第三,金融技术服务公司的产业模式。金融技术服务公司原本就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技术型公司,但随着金融产品及服务逐渐虚拟化、数字化及互联网化,以及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的缺陷与漏洞,金融技术服务公司逐渐被金融业及监管机构重视起来,其不只关乎金融交易的安全、快捷、便利,也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如国内金融技术服务公司中的恒生电子、中科金财及东方财富等都在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或独立来开发Fintech新业务。而且,从国际角度来看,危机后诸多重要国际金融组织都逐渐重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监管,如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及G20等,而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主要承担主体,也促使金融技术服务公司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意味着,未来Fintech产业的发展将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密不可分。
第四,Fintech创业企业的产业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为了弥补和解决现有金融体系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服务与现实中对于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需求之间的缺口与矛盾,从不同金融功能的角度来满足长尾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需求,这部分市场通常由于低利润或者高成本而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或者舍弃,因此,随着技术的进步,Fintech创业企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即可满足市场需求,如数字货币支付领域的Ripple、网络信贷领域的Lending club、股权市场的Kickstarter以及智能投资咨询领域的Wealthfront等。与国际发展情况相比较,国内的Fintech创业企业主要集中于P2P借贷平台及众筹平台领域,尤其是P2P借贷平台,其发展速度及规模均全球领先,但同时其发展中所暴露的问题与缺陷也逐渐增加,引发了金融监管当局对于Fintech创业企业的关注与担忧。如何平衡金融创新、金融普惠与金融稳定的关系,是Fintech创业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所共同面临的挑战。
Fintech产业政策的国际实践与创新
面临Fintech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对传统金融部门的严格监管立场相较,各国政府部门及金融监管当局对Fintech产业的态度和监管措施则表现出较大程度上的宽容和支持。各国监管当局较多地从Fintech产业创新能够提高金融消费者福利、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等积极方面来理解其对于整体金融体系的潜在影响。从全球角度来看,英国对Fintech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最为瞩目,力求塑造领先世界的金融科技中心,其中,作为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于Fintech产业的监管措施本质上更是一种产业支持政策,其相关政策实践也起步较早以及力度较大。同时继英国之后,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及韩国等多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都表明了有关Fintech产业的支持政策及相关监管措施。国际经济组织对于Fintech产业的相关政策也趋于包容和支持,如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数字货币应用的肯定,二十国集团(G20)2016年杭州峰会制定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下属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指出了Fintech产业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有限等政策建议。
下面,基于全球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有关Fintech产业的政策实践及具体措施,主要从金融创新计划(Project Innovate)、Fintech加速器(Fintech Accelerator)以及Fintech的国际监管合作等方面梳理和分析Fintech产业政策的创新模式及发展趋势。
Fintech创新计划
全球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一分为二,新成立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及促进金融竞争等,因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出于其政策目标制定了有关Fintech产业的相关监管政策及措施,其最早提出了Fintech创新计划,该计划主要由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金融咨询工作组(Advice Unit)、监管科技(Regtech)等子项目共同组成。创新中心主要是为了Fintech产业中富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提供政策支持。根据Fintech企业的申请情况,创新中心将为Fintech创新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团队来与企业进行具体沟通及合作,以确保金融创新企业了解现有金融监管制度,保证其在监管合规的基础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创新中心也将根据Fintech创新企业的反馈来增加监管制度的灵活性以及消除现有的行业进入壁垒。监管沙盒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显著的监管创新项目,监管沙盒包含大量企业数据和消费者的真实反馈,初创企业可充分利用沙盒反映的市场、行业和消费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创新产品和服务,减少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投放市场的时间,降低监管风险,助力初创企业吸引更多投资。金融咨询工作组(Advice Unit)主要是针对与智能投资顾问相关的金融咨询行业Fintech金融创新。设立金融咨询工作组的目的主要是向智能投顾等自动化金融咨询机构提供监管反馈,同时为金融消费者寻求较低成本金融咨询服务。监管科技(Regtech)主要是指应用全新技术来更高效地、低成本地满足金融机构应对监管和合规要求的金融创新模式。为满足金融危机后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鼓励Regtech公司通过降低金融机构的监管及合规所需要的能力及资本要求,消除金融市场进入壁垒增加竞争,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Fintech加速器
Fintech加速器项目首先由英格兰银行于2016年6月提出,该项目主要由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通过吸引不同类型机构与Fintech企业进行交流与合作,建立包含多方的Fintech创新网络合作机制,使得Fintech产业创新能够更好地完成其政策目标,最终使Fintech加速器项目中的参与各方都能获益。目前,Fintech加速器项目所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于数据匿名化、网络安全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同时也兼顾从中央银行角度出发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其他领域,主要包括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及分析的新方法、机器学习(特别是关于异常检测和模式识别)以及银行敏感数据的保护技术等。Fintech加速器项目主要是从中央银行角度提出了解决Fintech产业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冲击与机遇,使得Fintech创业企业可以第一时间与政策制定者进行沟通交流、意见反馈及开发合作。
Fintech的国际监管合作
随着全球Fintech产业金融创新活动的兴起,各国政府部门及金融监管当局前期主要是基于本国Fintech产业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产业政策及监管措施,而目前伴随着Fintech公司及产业的跨境合作及全球化发展趋势,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也正在积极寻求合作,寻求达成双边监管合作协议。通过双边监管合作协议,各国Fintech产业及监管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交流与合作,引导国内Fintech公司进入其他国家市场,以期促进国内Fintech产业的全球化布局,推动本国成为Fintech产业的全球创新中心。
2016年可以被称为Fintech产业的全球监管合作年。在2016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陆续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以及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达成有关Fintech产业监管及创新的双边合作协议。同时,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之间也建立双边合作关系。近期Fintech产业的国际监管合作实质上是Fintech产业全球化趋势的内在要求,因此,如何积极促进本国Fintech产业进入国际市场,适应Fintech产业的全球化趋势发展,也将是与Fintech产业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对国内Fintech产业的展望与建议
纵观国内Fintech产业发展现状,互联网公司、金融技术服务公司与传统金融行业正在不断进行跨界合作,如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余额宝、蚂蚁金服、腾讯与中国平安合作的众安保险等,与此同时,以P2P借贷平台公司为代表的Fintech创业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可以看出,我国Fintech产业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正在丰富金融机构体系。现阶段,我国Fintech产业体系中的互联网公司、金融技术服务公司、Fintech创业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既存在针锋相对的竞争关系,也存在双向互补的合作关系。同时,Fintech产业所带来的金融产业模式的发展与结构变迁,长远来看也将对整个金融体系与制度的改革与变迁产生深远影响。
从国际角度来看,无论是金融创新计划、Fintech加速器还是Fintech的国际监管合作等Fintech产业政策及监管措施,皆表明各国政府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对Fintech产业既负有产业规制与金融监管职责,也肩负着促进Fintech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职责。与国际政策实践和经验相比,国内Fintech及互联网金融的产业政策及监管措施的政策都是建立在保证金融消费者、金融稳定以及金融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的,以促进Fintech产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国内Fintech产业政策及监管措施应更多地在明确理念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制度框架及政策措施,实现Fintech背景下的金融创新、金融稳定、金融普惠及金融效率之间的动态协调与平衡。
编辑 魏宗 肖子琛
来源 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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