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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夏斌:资管业务终将回归真正的信托

2017-03-13 夏斌 IMI财经观察

近日,由资管网主办,联合多家证券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私募机构、研究机构、实业企业等,举行 的“第四届(2017)中国资管精英大会”在深圳召开,IMI顾问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国务院参事夏斌出席并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指出,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规范受托委托行为,委托人资产得到最大保护,打破刚性兑付,信息充分披露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而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问题,以及其他非法集资问题,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解决了方向,其他问题自然也就明确了。

以下为演讲实录:

我谈四个观点:第一、当前资管必要性。第二、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想法。第三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第四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回归真正的信托。

关于资管的必要性问题,在座都是高学历的人,都有这方面的基础,我认为很简单,我就点一下,第一是中国经济这么快发展,人均收入不停的加速增长,传统的银行,传统的资本市场的业务已经不能适应我们储蓄者,或者说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第二方面,因为金融市场在不停的深化,产品的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需要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帮助投资者经营。

第三方面,本世纪以来在市场业务上的各类创新,绝大多数是围绕资管产品,但是这方面恰恰监管没有跟上,如果跟上的话,最近微信上就不会传由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在征求意见,准备对这么庞大的资管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监管的指导意见,就不会出这个文件,这里面的教训太多了。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讲加强资管,发展资管业务很有必要,加强资管业务同样很有必要。

第二点,出台指导意见意味着什么?

最近央行在征求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意味着要规范统一中国的资管市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当前的问题是,多年来我们的金融监管决策层,对资管市场的实质是信托行为,对这样一个认识不足造成的,各个监管部门多年以来监管不协调造成的。在这方面,我帮大家回顾一下。其实资管业务不是今天你们搞中国决策者或者说业界才有反应的,其实在2000年左右,对资管业务就已经有人提出来一些想法,面对当时证券公司在国债回购上的惨痛教训。2001年初在上海陆家嘴开会,我说针对当时中国受托理财市场上监管制度安排的欠缺不统一,以及正在暴露的严重问题和隐患,本人曾经呼吁要尽快构建中国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说代客理财制度。大家可以看一下当时的财经杂志2001年第5号财经杂志,等了我的观点。过了两年到了2002年左右,银监会承认了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市场纠纷不停的出现,投资风险不断的暴露,监管部门叫停声一片,在座的对于历史稍微有所了解的,可以回忆一下,首先是银监会在2003年3月叫停民生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后来同年2003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叫停银证理财计划等等。为此本人在5月份又进一步呼吁,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策多门的混乱局面,要统一协调理财市场的制度,而且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以前在国债回购的时候已经有惨痛的代价,这个报告当时送给了国务院有关领导,也转批了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在财经时报2003年5月24日,在报纸上也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协调,不严肃性,以及已经发生的严重风险,提出了批评意见,这个白纸黑字都可以查。

2005年9月份,又进一步向国务院明确建议,由一行三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式,监管方式。明确建议一行三会赶紧出台这个文件,统一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建立监管协调平台,包括危机处理的协调机制,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但是这一切到了今天,还在呼吁。前不久人民银行刚刚才出台一行三会的征求意见稿,但是多年年过去了。

我们今天看所有这一切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不能再拖延不办了。但是即使现在办我认为决策已经晚了,是40多年来中国金融改革史上的又一次惨痛的教训,又一次亡羊补牢,是付出了沉重代价以后的决策,这是我想的第二个板块,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第三点,我想向在座各位讲一下我对于资管的认识;

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怎么把握资管业务?从监管层也好,从市场进一步要开发新产品也好,从防范风险也好,从中国资管未来的方向,可能会是什么?我们先搞清楚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

目前现状据有人统计,总规模88万亿,扣除重复计算60万亿左右。资管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在内,有8种。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公募资金、私募资金,也可能还有遗漏,这个是你们业界归纳的,因为平时我不搞这方面研究。

其实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积累金融机构,都在做,都可以做资管业务,从这八种类型可以知道,其实各种金融机构都在做。资管业务的实质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它不是需要通过银行中介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不是投资者自己决策,进行投资的股票投资,债券业务投资业务。而是典型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大家想一想,你们做的一切,我再声明一下,我今天说的可能在座有的人听起来不太高兴,但是我坚持我自己作为一个独立学者,对中国市场的一些观点。

讲一下我们做的实质是什么?都是人家托来做投资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之所以市场上现在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混乱,主要的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政策文件不一致造成的。这一次央行出台的,关于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文件,涉及了很多方面,我如果帮大家解读一下,可以归纳为6项内容。

第1项内容需要统一规范信托业务行为的本身的监管业务。本身是信托业务,应该怎么管?这个内容是一方面。叫资管,它的基本依据是什么?是信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比如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穿透式监管等等。这都是信托法所要求的。

第2方面,有些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有些内容,应该是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的问题,可能在座对这方面不太熟悉,除了微观审慎监管,监管机构对微观金融机构怎么监管?风险怎么控制。从国家角度,怎么列周期,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资产泡沫的产生。从宏观审慎角度进行思考,比如说杠杆的问题,这是很典型的,而且很在乎的。但是我认为,严格说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是信托业务中间考虑的问题。但是现实中间又大量存在,杠杆率是1倍,还是1.5倍,还是2倍,我们从市场到监管者都要认识到,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宏观审慎管理中间应该考虑的。实际上我提醒监管部门,这个事情是重要,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个问题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到今天怎么办?我们今天是在收拾这个摊子,一下子杠杆全下来了会是什么情况?信托本来要讲什么?应该讲什么?这是我要解决的第二方面。

第3方面新老划断问题,这个在座能理解,对中国国情能了解。这是基于现实存在的问题,不能一下解决,亡羊补牢不能一下到位,这个是过渡时期采取的无奈的,不得已的措施,新老划断。

第4方面打破刚需兑付,这是属于进一步需要强调、确认、坚守的市场原则。这本来就是搞市场经济应该的其中之一。不存在什么需要讨论的,但是中国这个问题现在不能不考虑,不能不强调,相应的商业银行在座已经了解,我们已经出台了破产条例。资产管理中间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意进行管理,损失自然是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但是这个问题从现在文件中强调很多。

第5方面,对于非金融机构,也就是工商企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本不应该写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中间。那是针对现实社会中间,P2P等等,已经存在各类的违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这是金融机构,向全社会,各企业主体的一种监管思想的造势、宣告。我是监管金融机构,但是你不是金融机构,你不能干这个事。

第6方面,建立资管业务信息综合统一制度建设问题,这是从市场,从被监管者角度,不存在的问题,这是上面监管部的问题,不协调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银监会保监会对此有不同意见,不同意人民银行直接掌握市场信息的综合统一,我开玩笑的建议,不同意可以,谁不同意可以统一到不同意的部门,比如说银监会、保监会,你来承担这个责任,统一监管信息。但是,你要统一监管信息,你就要承担监管责任,你需要向国务院及时的报送,定期的报送信息综合分析报告,以及监管建议,承担部门责任,这段我开玩笑。

第四点,我们的资管业务到底怎么发展?也就是说未来的方向是什么?

未来的方向是回归真正的信托,我说的以下观点你可以不信,但是我很自信,我们的市场到现在这么多教训,7搞、8搞,最后必须回归到信托。什么叫信托?

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义了什么叫信托,大家想一想?什么叫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业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处分的行为、处理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大家可以看到,什么叫信托?就是我把钱委托给你授业,简单说是首任支托代人理财。因此我想说,一切符合上述定义要素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资产管理业务,都应该属于信托行为。在座我相信有很多是学法律出身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要素,你看看我们8类业务中间,大多数是不是都在做这个业务,你说你不是,那你是按照什么?按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还是按照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法你仔细看一下,有关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和信托有些是不矛盾的。

都属于信托行为,都应该受信托法的约束。信托法从制定公布的第一天起,不仅仅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是规范信托行为的。因为信托法第四条有约定,基于2001年现状,又规定了,认识又不一样,因此全国人大通过的信托法也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这个条款,国务院办公厅在2001年12月国办101号文件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进行管理,那个时候没有发展这么丰富,那个时候发展的产品就是面对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因此国务院要求这两个机构,被你管辖的金融机构你拿出监管办法,这个是他们从事信托行为的信托机构。

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不准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产管理的钱。现在成立了银监会,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多了,信托法的要领没变,我们需要的是国务院应该根据法律和现实,做出新的解释,对2001年国办的文件做出新的解释。这么多机构都在从事信托行为,根据什么国务院条例在做?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不允许出现各个机构违背法律和国务院条例做出自行解释,这是我个人认为,各监管部门必须符合法律,必须符合国务院条例。部门定的是部门规章,小的必须服从大的,下面必须服从上面,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我的理解,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如何理解真正的信托?我前面讲了,规范的指导文件从6个方面,从现实出发不得以定了这个方面,实际上就信托行为,在座的我们要掌握的,可能没有到位。未来可能往那个方向发展,就那么几条,我认为核心要素有四条:

1、规范受托委托行为;银行主要赚取利差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各类资管机构主要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因此一切以赚取资产管理手续费为主的业务,都必须受到信托法的制约。因此,各种形式的资管业务,要贯彻信托独立的原则。信托文件要具体、明确,受托人要恪守职责,履责要诚实信用、审慎有效。

2、既然是信托行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其资产应该得到最大的保护。防止受托人不诚实,不尽责。怎么办?监管者对受托者的资金、资产,可以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准受托人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不准受托人自作主张挪作他用。

3、既然是信托行为,不是银行行为,因此资产管理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最低投资收益保障条款即要打破刚性兑付。你是接受人家委托做事,人家教你怎么办,按照合同双方签署合同。除非你拿到钱搞界定性产品,市场收益率假设短期内银行同意拆解3%、4%,你可以说我固定汇报2%以上,2%绝对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货币市场利率,银行同类拆借利率还在变,无非是短期内根据一定的经营数据,做一个完全可能接受的,和你资本金规模相衔接的可以做,关紧是监管部门脑子要清醒,无论做到多少,但是要输输你的资本金,绝对不要影响社会稳定。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

4、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市场欠发达,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和全社会现在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什么叫全社会普遍存在?现在发了好多产品,在座都知道,这些产品都有风险,银行做渠道拿1%,信托做计划拿1.5%,或者你们某些机构再拿几个点都不担心,只要你政府敢法,信托敢做,信托敢做,银行敢给渠道。最后还的了,还不了,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老百姓认为你应该还我,你说依法办事,我就说谁也不管。全社会存在社会道德风险的情况之下,政府监管者有义务充分掌握市场上各类监管业务活动的信息,加强尽管,以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这是我想讲的第4条。

我认为以上的4条,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至于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尽管问题及其其他非法集资问题,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我认为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的解决,都好办,解决了方向,自然也就明确了。这是我做了认真准备,想在中国资管精英大会上,就中国资管市场现状,多年来发展的教训,以及接下来怎么理解一行三会问准备出台的文件,和未来发展方向主要是什么,作为学者谈一点我的观点,说错的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

编辑  叶梦芊 肖子琛

来源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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