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清友:互联网金融监管全梳理
本文由IMI学术委员、民生证券副总裁、研究院院长管清友撰写。文章认为两会中“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热词,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也在逐渐被关注,2017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执行年。文章分四个部分,分别从生态链、监管政策、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四个方面详解互联网金融。
摘要:
1.两会召开,互联网金融控风险成主基调
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第四次被提及。从“促进”到“异军突起”再到“规范”,直至2017年的“高度警惕风险”,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表述,风向的转变是渐进的。在整体金融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去杠杆仍在进行的背景下,预计今年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继续加大,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速度减缓,长期而言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2.互联网金融生态链成为亮点
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热度的提高,“互联网金融生态链”的概念逐渐被关注,尤其是对第一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产融结合类企业)来说,布局互联网生态链是综合类平台发展的趋势。互联网金融生态链是在底层架构趋于完善的基础上发展“大金融+大理财”的概念,集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四个互联网金融制高点于一体。
3.监管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步增强
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爆发以来,各个监管单位及机构开始出台各项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监管要求和规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不断进行更新调整。从2013年到2016年颁布的相关监管政策分别为1、5、9和15条,互联网金融监管持续加码,能够净化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境,优化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
4.监管收紧,2017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执行年
2016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各个部门,分别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带头整治互联网金融产业。2017年将会积极推进并执行各项监管工作要求,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5.互联网金融仍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在2017年“整治”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大关键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监管政策制定尚不全面,有多个网贷平台“打擦边球”,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仍然存在。在未来阶段互联网金融若要有长久持续的发展,离不开全国性及时风险监测平台。
6.风险提示
经济基本面风险,政策风险。
以下是文章全文: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呈现井喷式发展的一年,被称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首度合作,余额宝诞生;8月,微信更新5.0版本,推出了微信支付功能;10月,百度金融理财平台上线;11月,“三马”——马云、马明哲、马化腾联手打造的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成立;12月,京东“京保贝”快速融资业务上线。P2P网络贷款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最成熟、规模最大的业务模式,由2011年的50家发展到2017年2月的5882家。由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趋紧,预计网贷平台发展数量在未来几年增速放缓。
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大支柱功能决定着自身的重要地位。互联网金融的第一大支柱是支付。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互联网金融中的支付,一方面,依靠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支付与金融产品进行对接,创新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中介业务模式。第二支柱是信息处理。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构成金融配置的重要部分。互联网金融时代,大数据的广泛运用,不仅大大提高了风险定价效率和风险管理效率,还有助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支柱是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使金融产品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交易边界大大拓展,银行、证券公司或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不再是金融交易的必须,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匹配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的生态链
目前,互联网金融整体格局已经初现,其发展主要有三支重要力量。第一支力量是产融结合类企业,如甜橙金融、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金融平台。这些企业的优势在于本身拥有一定的根基和用户群体,背靠集团的支持,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些企业的业务大多围绕上下游产业以及内部商户链开展,向个人和企业用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第二支力量是银行类金融转型类企业,这些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拥有高层次的金融人才,较低的资金成本以及专业的金融产品设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第三支力量是资本驱动类企业,典型的例子有汇付天下、易宝支付、人人贷等,这些企业的优势在于背靠广阔的资本市场以及创新能力较强,可以快速的扩大用户群体和规模,但缺陷在于其脆弱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热度的提高,“互联网金融生态链”的概念逐渐被提出与关注,尤其是对第一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产融结合类企业)来说,布局互联网生态链是综合类平台发展的趋势。所谓互联网金融生态链,即在底层架构趋于完善的基础上发展“大金融+大理财”的概念,集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四个互联网金融制高点于一体。
信息和资本两个基本要素流动的闭环构成了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因此信息和资本是发展互联网生态链的重要元素,各个环节的建设也围绕这两点开展。信息流的切入主要是依靠各类金融机构,如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以及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然后在进行风控平台分析和征信评估分析等技术分析,层层筛选,从而在此基础上,最终为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各类传统、新兴媒体,线上、线下渠道的宣传是资金流的切入的主要方式,资金供应方通过这些渠道与平台建立和保持准确、长久的关系。
不可否认,信息、资本、平台、渠道等都是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链的核心,十分重要,但是若究其本质,互联网金融生态链是指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企业基于共同价值的理论基础,以支付(核心)业务为驱动力,其他衍生业务(理财、贷款、征信等)协同运行的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在这里,共同价值理论变得尤为重要,它的核心是价值不再仅仅由用户单向驱动,而是由用户需求和平台业务双向驱动,即最初用户的需求可以推动核心业务发展创造价值,然后核心业务发展创新又产生反向作用力吸引更多的新用户或新需求,培育新的用户需求创造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汇总
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爆发以来,各个监管单位及机构开始出台各项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监管要求和规范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不断进行更新调整。随着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网贷监管细则、资金存管指引等系列法规相继出台,互联网金融合规走上快速发展的合规之路。
经过一年的发展,整个网贷行业监管效应已经凸显。从3月1日零壹研究院发布《中国网贷行业2月简报》数据来看,2017年2月份整个P2P网贷新增平台近六年来首次出现了零增长。网贷平台出现零增长以及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减少的情况,既有因为市场竞争加剧,传统网贷业务模式难以找到业务增加点,也有监管愈加严格的因素,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全新变化。
我们现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的演变做了一个系统性梳理,在回顾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变化的同时,可以见证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脉络,同时也可对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思考
2013-2014:互联网金融监管起步
1、2013监管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监督方面,提出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标志着互联网金融首次进入决策范畴。
2、2014监管内容
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该文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影子银行行列,将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3月份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严守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4月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进行规范,同时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
8月,上海市政府颁布《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上海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企业,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转型。
12月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别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前者规定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后者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2015-2016:互联网金融及监管爆发
2015年1月中国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新成立普惠金融局并将P2P网贷纳入普惠金融,意味着P2P行业“普惠金融”的性质已经被监管层认可。之后在全国两会中两次提到了互联网金融,对其重视程度日益凸显。
1、2015监管内容
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发展方向: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同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划分各个互联网金融形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根据业务实质实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其中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除了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这一数字不超过10万元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更多的额度限制。
8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这被视为P2P行业未来去担保化的重要开端,此规定公布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1月份在十三五规划中互联网金融首次被纳入中央五年规划,指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之后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扩充至全国。
12月份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同月央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对账户进行三类分类监管,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Ⅰ类账户;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
2、2016监管内容
3月由央行条法司、科技司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逾40多家成员单位、行业研究机构及部分银行参与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针对个体的网络贷款、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了单独要求,特别是对于P2P平台,该《规范》要求详细披露公司信息、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同时还要对借款项目、借款人、借款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同月,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
4月,国务院联合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会议决定将展开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当天由央行牵头联合各金融监管部门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并且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针对校园不良网络贷款问题,同月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手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教育学生要梳理正确的消费观念,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6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向各大征信机构下发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范。
7月,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深刻意义。
8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打消了网贷行业合法性的质疑,肯定了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确定了网贷业务的基本规范。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发展近十年的网贷行业迎来监管时期。
2016年10月是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密集的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各自印发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标志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跃加强。
2017: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起点
2017年国家对金融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在各个方向都明确要求要防控风险,金融行业普遍面临去杠杆压力。在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各方职责义务、业务操作规则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操作细则,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引导网贷行业逐步进入合规经营、规范有序发展新阶段”的核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是继《暂行办法》和《备案指引》发布后,又一项对行业有重大意义的明文规定,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九条,这标志着平台投资人资金流向透明化、明确化将会得到重大的提高。
核心点一:明确委托人资质,不再设先决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完成备案、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只是要求委托人开展资金存管业务需要满足《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配合《指引》第二十七条6个月整改期的论述,可以理解为《指引》不再强制要求委托人备案及拿到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才能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即可以存管与备案同步推进。
核心点二:明确存管人资质,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
由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一级部门,变更为“明确”负责的一级部门,降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门槛,在组织架构上无需专设一级部门。对资金存管系统的要求由征求意见稿的自主开发、自主运营变更为自主管理、自主运营。商业银行将银行系统外包给厂商开发是常见的模式,只要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即可。本条的修改可理解为银监会支持商业银行就资金存管系统开展技术外包工作,但明确资金存管系统应由银行自主管理和运营,不应将资金存管业务责任外包。
核心点三:明确资金存管账户体系,二类账户或不合规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账户体系,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不再使用意见稿中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描述。银监会就《指引》答记者问关于账户体系的论述表明,资金存管业务账户体系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是指银行母实子虚的账户体系。目前某些银行为推广本行银行账户使用二类账户或电子账户的模式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但二类账户、电子账户是独立账户体系无法下挂在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不满足《指引》要求。无论是从银监会对存管业务母子账户的规定,还是从II类账户开立、属性、限额上来说,II类账户都不适合作为资金存管业务的底层账户体系。
核心点四:明确官方自律管理机构,促进存管制度落地
明确官方自律管理机构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金协会的职责是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申请加入协会要接受严格考察和审核,能加入中国互金协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实力和经营规范性。相信中国互金协会的专业性配合监管机构的政策落地,能带领网贷行业步入合规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三、互联网金融仍存在的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监管模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加大
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法律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等开始逐渐浮出水面,2014年10月被称为中国P2P网贷行业的“黑色十月”,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图3),2014年10月全国共有31家P2P网贷平台暴露跑路风险,平均每天就有一家P2P网贷平台跑路。仅浙江地区就有浙江传奇、融益财富、如通金融、朝助创投、温州万通财富及银坊金融等6家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风险或提现困难,随时可能出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网贷中全部停业及问题平台从2011年的10家一跃增长到2016年的1850家,2017年正以较大幅度上涨,主要出现的问题是提现困难、停业和跑路。
2. 监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进
中国互联网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比较滞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太快,加速度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却难以与之匹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搅局,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相当滞后,传统金融监管缺乏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形成,部门间职能不清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3.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一是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当前互联网金融支撑保障体系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的发展,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其引发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二是互联网金融存在多方面的风险。除了具有传统金融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存在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平台风险、技术风险、系统安全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的业务风险,且风险诱因更加复杂、风险扩散传播速度快。三是除传统互联网风险,还面临新形势、新技术、新业态的安全风险挑战。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安全机制尚不完善;同时,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还处于起步阶段,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凸显出来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成为阻碍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阻力。
四、从两会看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
2017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开幕。在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再度被提及,表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1.互联网金融控风险成主基调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是“互联网金融”连续第四年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要“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从“促进”到“异军突起”再到“规范”,直至2017年的“高度警惕风险”,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表示,从鼓励、规范发展到严格监管,风向的转变是渐进的。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很快,所演变出的活动类型也越来越多,参与人员也随之增加。目前,随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整体进入行业洗牌,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面临倒闭的风险,比如e租宝事件,几百亿资金卷入,涉及几十万投资者。风控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
放眼到整个金融行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2017年,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这意味着日后金融监管方向趋紧,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使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
2.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
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规范运用的基础薄弱。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领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制度设计,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各自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但是若要形成比较好的市场秩序,还需对参与者分门别类,针对不同业务建立规则、准入门槛等,从市场角度营造比较好的环境。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已经进行了第一个阶段,把基础框架、规则确认起来。之后从短期来看,要延续整治,在前期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更好的对症下药,对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从中长期来看,要对互联网金融各种领域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长期内有效实现风险可控,如逐步推进信用体系完善、促进未来多层次的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今后随着监管的不断推进,其规模和业务发展将愈发困难;就长期而言,合理的规范将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中国经济的进步。
编辑 魏宗 郑畅
来源 清友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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