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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 | 孙国峰:共建金融科技新生态

2017-07-05 孙国峰 IMI财经观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中国金融》2017年第13期上发表文章。

文章认为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消费者、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了金融科技的生态。一个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金融科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在国际上居于领先地位,但仍存在一些失衡。我们需要明确金融科技新生态的意义和内涵。

最后,文章提到如何建立金融科技新生态:一是完善法律体系;二是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三是政府和监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四是监管机构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五是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六是协会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以下为文章全文: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金融科技新生态 

金融科技的发展涉及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消费者、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等多方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的生态,一个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金融科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在国际上居于领先地位,但金融科技的生态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失衡。

一是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发展失衡。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框架和充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缺乏对真正通过科技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以及从事合规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足够的激励,影响了优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注意到,一些金融科技巨头借助丰富的产品线布局,汇聚了大量金融数据,客观上形成了数据寡头。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数据寡头的产生将带来垄断,这种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加难以突破。不公平竞争和垄断都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

二是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发展失衡。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面临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而金融科技公司则可以在满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获得金融牌照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这会造成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和发展的失衡。

三是FinTech(金融科技)与RegTech(监管科技)的发展失衡。RegTech最初出现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和系统帮助金融机构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后来也被监管当局所应用,以减轻监管压力,提高监管有效性。相对而言,在严格监管环境中,RegTech的市场需求更大,因此,RegTech在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发展较快。而我国对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金融机构发展RegTech的动力不足,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的动力也不足。而且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来募集资金发展复杂的交易系统,而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在资金规模上有一定的劣势。面对金融科技公司不断增长的海量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将不断上升,FinTech与RegTech的发展出现相对失衡。如果RegTech的力量不足以实现对FinTech的日常监管,金融科技行业一旦发生并暴露大面积的不合规业务,最终将倒逼监管机构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和整顿,其结果是增加了监管的负担,也会延缓和阻碍金融科技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金融科技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失衡。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金融科技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内控制度不健全,以及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比如,网络融资和理财等产品存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足的弊端,大数据征信等业务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等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的风险事件,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和金融稳定,最终会影响金融科技整个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什么是金融科技新生态

金融科技新生态是指金融科技的各主体良性互动、共融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更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更大程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提高我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

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是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生态基础。此前一些网络融资平台公司为抢夺市场份额,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揽储,违规建资金池,在资金的使用上又缺乏风险定价能力,最终陷入困境,对整个行业的声誉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只有在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下,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出现,金融科技才能健康持续发展。在建立促进优质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的同时,还要防止优质公司垄断金融数据成为数据寡头,这就需要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

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共融发展。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各有所长。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在于技术,相比金融机构积累了更多的技术资源,在改进业务模式和流程再造等方面更具有技术优势。金融机构则在各金融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是金融科技公司短期内难以追赶的。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理应形成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两者实现互利共赢。一种比较好的模式是,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流程改造、模式创新、服务升级,并且在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开辟新的业务,促进金融领域更深度的大分工,而不是站在传统金融机构的对立面,在具体金融业务上盲目竞争。

技术同时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金融科技的发展必须处理好服务金融机构和服务监管机构的关系。以RegTech的发展为例,其初衷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满足监管合规性要求的服务。但随着RegTech更高水平的发展,如人工智能对监管规则的学习,RegTech也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使部分金融机构获得监管套利的收益,提供这类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就类似于为企业提供合法避税服务的中介机构。其结果只能是降低监管的有效性,并导致监管成本大幅上升,不利于金融稳定,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最终将影响金融业的发展,损害所有金融机构的长远利益。因此,监管的有效性与金融机构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FinTech与RegTech之间需要形成一个良性互动机制,这要求我们探索保持监管机构应用RegTech可持续性的路径。

金融科技的发展回归到金融服务业的本质。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中介。从资金使用来看,要通过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来优化资金的配置,最终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资金的来源来,需要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从资源来源与使用的配置来看,要解决期限错配、行为的顺周期性和金融网络的外部性问题,需要在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服务实体经济、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金融科技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内在要求。

如何建立金融科技新生态

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金融与科技的立法自成体系。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只有对金融科技立法,才能从根本上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规则,才能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的根本依据,从而为金融科技新生态提供法律制度基础。另外,有必要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比如,在关于金融机构持股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方面,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于2016年放松了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企业投资的限制,允许银行持有5%以上的科技公司的股份,并允许银行收购非金融企业100%股权,只要满足该公司是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前提即可。另外,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高水平的执法能力予以保障,而执法能力水平的提升需要相关参与方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与金融生态环境。

二是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金融科技的发展有较高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所增加的监管成本,这部分额外监管成本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RegTech。全体纳税人不一定要为此全部买单,金融科技整个行业也有必要分担一部分监管当局发展RegTech的成本,将此视做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支出,从而实现金融科技监管成本的适度内部化。比如,由金融科技公司在进行业务创新从而建设新系统时,可同时为监管当局搭建监管系统,监管系统的标准由监管当局决定,为防范金融科技公司建设监管系统的道德风险,监管当局还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搭建系统,而相关的一部分成本由金融科技行业承担。通过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来维护FinTech和RegTech发展的平衡,有利于提升监管能力,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从而有利于金融科技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政府和监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金融科技的发展,无论是适应本土化还是全球化的发展,技术标准的制定不可或缺。只有制定完整的行业技术标准,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进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的公平竞争环境。从金融科技的全球化发展来看,考虑到不同国家间的差异性,我国及早制定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有利于推动金融科技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制定技术标准后,还需要促进技术的协调。技术协调问题已被美国等国家重视,2017年1月,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份名为《金融科技框架》(A Framework for FinTech)的白皮书,概述了美国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原则和框架政策,为监管机构如何评估新兴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提供了10项原则,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努力实现互操作性以及协调技术标准”。因此,政府不但要参与技术和行业标准,还要促进跨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推动金融科技公司帮助金融机构之间不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互操作性,以满足消费者更加定制化、灵活化的金融解决方案的需要。

四是监管机构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成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时必须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首先,金融科技公司在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为消费者提供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安全的、透明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向消费者披露充分的信息并避免欺诈行为,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建立一个诚信的生态环境。其次,金融科技公司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客观上不能因为业务系统的安全性不够而导致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泄露,主观上不能擅自利用消费者的数据进行营利性的活动。金融科技公司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性:第一,金融科技公司必须将网络安全、信息数据安全和消费者隐私保护贯穿于其业务和产品的始终;第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加大对信息安全技术的投入,提升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三,在涉及业务的终端设备、网上系统、交易环节和数据传输等方面,加强信息安全防范措施,从而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建立一个安全的生态环境。

五是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金融科技新生态的建立,还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比如,在执法层面,除了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外,还需要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良好外部环境,这不单需要执法部门认真履职,还需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另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的服务和诚信水平也将影响到金融科技的生态环境,因而需要严格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标准。因此,只有社会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中介机构为金融科技提供服务,才能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新生态环境。

六是协会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金融科技行业自律组织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管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金融科技的发展。首先,行业自律组织要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推动从业机构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引导行业规范健康运行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金融科技企业为金融科技消费者提供合规优质服务,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其次,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金融科技的统计监测、提升风险分析与预警能力、推进业务规则研究与标准建设、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与信息共享,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探索运用RegTech来提升自律管理水平。最后,行业自律组织还要加强自律管理体系和行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深入开展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风险教育培训,并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更多沟通监管、了解行业、促进业务发展的机会,进一步增强其自律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编辑  魏宗  郑畅

来源  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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