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珺:商业银行在新型城镇化中的角色
《新金融论衡》是《金融论衡》的姊妹篇,是IMI学术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珺出版的新著。本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篇是关于经典理论,包括逆周期理论和流动冲击的短缺经济学解释;第二篇是关于金融理论,包括影子银行、金融改革和创新等;第三篇是关于银行发展模式,包括对金控平台的思考、银行目标异化的见解、中小微及农村银行困境的思考、零售银行转型思考;第四篇是关于货币,包括货币政策的解读、国际货币体系的解读、抑制卢布坠落的建议等;第五篇是关于新制度,包括新科技助推新金融、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思考,以及互联网金融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等,内容丰富,见地深刻。《IMI财经观察》将于每周四连续刊登《新金融论衡》节选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本文节选自第五篇·关于新制度:商业银行如何更好服务新型城镇化。当前,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已成为我国稳定经济增长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基本国策。刘珺从土地城镇化金融解决方案、人口城镇化金融解决方案、城镇化与金融工具创新、城镇化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分析了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该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新型土地城镇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为不同的投融资需求提供量体裁衣的解决方案在城镇化融资过程中发挥作用;在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在提供个人助业融资服务、提供个人消费融资服务、提供个人理财等资产管理服务和提高综合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在城镇化过程中,金融工具创新天地广阔。此外,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群体,要将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与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为农民市民化和企业公民化发挥金融撬动作用。
以下为节选内容:
一、新型城镇化内涵
城镇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过程。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城镇化速度与城镇化质量存在着明显差异。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已经超过7亿人,城镇化率达到52.6%。根据国际上的一般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当城镇化率处于30%-70%时,城镇化速度则相对比较快。据此,可以判断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城镇化率还将快速提高。
必须用有别于过去的快速城镇化的理念和做法来对待新型城镇化。作为区别于以往的城镇化,我国在发展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应积极稳妥地将转移人口市民化,而不是制约外来人口融入城镇,应集约化而非粗放式建设和发展城市,应服务市民而非过分注重经营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应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而非只面向户籍人口,最终形成城镇、城市、特大城市和城市群的科学合理体系。当前,推进城镇化应特别避免的一个认识误区是将土地城镇化代替人口城镇化,要力戒部分地方政府“借城镇化之名、行靠地生财之实”。
因此,要使城镇化真正承担起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激发出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就必须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作为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一般的城市化,我国新型城镇化理应最大限度地避免城市病和农村病的蔓延和恶化,绝不能让贫民窟成为我国城市的社会问题,也绝不能让农村凋敝。在此意义上,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应是土地、人口、文化、生态的一体化发展。
二、城镇化的实现方式
纵观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城镇化作为一种历史过程,不仅是城镇数量与规模扩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城镇功能转变的过程。这一历史过程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二是第二、第三产业向城镇聚集发展,三是地域性质和景观转化,四是包括城市文明、城市意识在内的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和传播。
正确选择城镇化模式非常重要。概括起来,国外不同时期典型的城镇化模式主要有:一是英国的城市与农村变革同步推进模式,二是美国的低密度蔓延式扩展模式,三是拉美国家和地区的缺乏产业支撑的过度城市化模式,四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城市化模式,五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城乡交错发展模式。从我国以往的城镇化实践来看,可以概括为小城镇发展模式、大城市发展模式和中小城市发展模式。近年来,我国先后还出现过各种新型城镇化的改革尝试,如天津模式、成都模式、广东模式以及江苏模式和浙江模式。总之,我国以往城镇化的典型特征是政府主导、大范围规划、整体推动,这也是我国城镇化与欧美国家城镇化最主要的区别。以政府为主导的城镇化推进方式虽然在发展初期有其相对优势,但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城镇化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等问题逐渐凸显。因此,我国选择新型城镇化模式时,绝不能再走大规模蔓延式的发展道路,应根据城镇化的发展规律和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状况,充分认识到城镇化、城市化、大城市化不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以城镇为细胞,与城市形成更大的集群,再进一步与特大城市形成一张网,做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并举,多样化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
三、土地城镇化金融解决方案
土地城镇化是产业工业化和人口城镇化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土地城镇化已逐渐成为推动工业化和人口城镇化的驱动力,以大量开发区的设立和房地产开发为代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推动作用,但用地效率低下问题也逐渐凸显。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必须跳出“以低价征收土地,以土地财政搞城镇建设,建设资金不够再征地”的粗放怪圈,要更好地维护拆迁户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减少利益冲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建设,让城镇更加宜居。
在新型土地城镇化过程中,作为中国现有金融体系中坚力量的商业银行也将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通过为不同的投融资需求提供量体裁衣的解决方案,从而在城镇化融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是加快信贷政策的调整。以“六真实”为出发点,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抓紧研究城镇化的信贷需求特点,及时对信贷政策进行调整,引导信贷资源合理投放城镇化项目。同时,积极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合理开展监管政策的调整与创新。
二是针对具有公益性质且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学城、医院等建设项目,要加强银政合作,除做好已有的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项目贷款外,还可积极尝试市政融资咨询与评估、BT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型服务和信贷方式。
三是针对新农村建设不同用途的融资需求,可以对现有产品进行组合包装,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旧城改造贷款、撤村建居贷款、区域性城镇化建设贷款等相关金融产品。
四是伴随着“智慧城市”的有序推进,未来商业银行信贷的重点将向节能环保、生态治理、资源循环利用、支持产权保护等绿色金融和文化金融方向发展。
四、人口城镇化金融解决方案
根据“纳瑟姆”曲线规律,我国已进入城镇化加速阶段。而城镇化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意味着有超过1000万农村人口进城。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含义是以推进农民市民化为抓手的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本,以让农民变成新市民、提高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为特征,以使更多的农民共享现代城市文明为目的。在农民工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城市居民之后,不仅给城镇提供产业工人,而且也会拉动消费和投资,扩大内需,促进城镇第三产业发展。在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提供个人助业融资服务。城镇化不仅要解决“洗脚上楼”,还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真正解决农民工的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的需求,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而就业是最大的前提。因此,民营和个体创业的小型、微型服务业将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可针对性地发展个人综合贷款、循环贷款、助业贷款(含小企业主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小企业主信用卡以及其他小额信贷款等业务,满足新市民的创业需求。
二是提供个人消费融资服务。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未来在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公共教育和医疗等与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支出都有望提速。市民化后的定居型需求释放后,也将大大提升住房、医疗保险、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和餐饮食品等大消费行业的购买需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展个人住房按揭、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教育贷款、出国金融、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满足他们的消费融资需求。
三是提供个人理财等资产管理服务。未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客户日益多元的金融资产配置需要也将日益彰显。商业银行应注重发掘居民多元资产投资配置需求,积极推出特色个人金融投资服务,尤其应注重以资产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为重要抓手,加大理财类产品创设力度,满足新市民的投资金融需求。
四是要不断提高综合金融服务水平。针对新市民金融知识缺乏、金融意识薄弱、金融风险承受能力低等特征,商业银行要加强金融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有针对性地推出一些风险低、保本型的保险和理财产品,通过对储蓄、养老保险及养老基金的合理配置,满足部分农民工市民化后“富足养老”的目标,对于在土地流转改革中致富的人群,商业银行应当好金融管家。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移动金融业务,发挥移动金融覆盖面广的特点,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广大农民工、流动人口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要以技术手段突破商业银行在中小城镇网点不足的瓶颈,在一些银行网点覆盖不到的区域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五、城镇化与金融工具创新
巨额的城镇化融资需求构成了城镇化融资“红利”。通过利用好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可以实现财务成本沿时间轴平移,从而解决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与未来收入流的时间不对称矛盾;通过杠杆作用,可以提高城镇化收入流的利用率;利用金融市场的约束机制,可以加强财政纪律。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金融工具创新天地广阔。
(一)现阶段要充分利用好各种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大多数国家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筹措资金,即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的项目收益以及通过发行市政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或收益债券)或类似工具从金融市场融资。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城镇化自身的“红利”(即未来现金流)设计创新型债务工具向社会融资,以实现城镇化过程中资金投入和“红利”效应不断释放之间的良性循环。商业银行可作为主承销商为优质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迅速提供低成本的大额资金;可发行城投债为地方政府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城投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中国版的市政债);可发行保障房私募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可以以水、电、燃气、煤气等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现金流设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即“收益债券”)筹集资金,进一步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未来,在财税体制(包括收入体制、支出体制、预算体制和平衡体制等)改革和行政体制(包括约束机制、地方自主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改革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在规范现有城投债的基础上发行真正意义上的一般责任债券。同时,商业银行可通过与证券、信托、保险等机构合作,构建多元化、综合化经营平台以满足客户“一站式”金融需求。
(二)下一阶段要注重绿色金融和知识产权融资等文化融资领域的创新
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适应全球绿色低碳发展的潮流,必须符合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绿色低碳发展要贯穿到城镇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能源供应、市场流通、居民消费等各个方面。金融创新要应绿色城镇化需要,通过信贷政策的倾斜,优化信贷投向,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绿色行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要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将绿色金融相关的新型产品(如碳排放收益权质押贷款),与传统的信贷业务和各类中间业务广泛结合,开发出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综合服务方案,积极支持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型城镇化也是文明城镇化,旨在塑造新的城市文明,不断提高城镇的质量和品质,使城市文明不仅覆盖城镇,而且辐射到广大农村。新的城市文明要有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就要求一方面要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提升新市民的文化素质。商业银行要通过科技金融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配套金融产品,提供“融资+融智”相结合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为满足新市民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商业银行要以创意为源头,根据文化产业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和环境污染小等特点,为文化产业提供广泛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除继续优化影视剧版权质押贷款、文化产业创意贷款和文化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金融产品外,还要探索对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或项目进行直接授信,积极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项目,以及选择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等。
六、城镇化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
新型城镇化过程是农民市民化和企业公民化的过程。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群体,要将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与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在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承担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的同时,切实为农民市民化和企业公民化发挥金融撬动作用。
(一)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首先要落实在农民市民化
客观来说,绝大多数新市民进城后仍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要面临常住居民歧视性政策,他们的孩子在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和就近上学、参加高考等方面可能还难以同其他市民一样得到同等待遇,稍有不慎,农民工城乡两栖的“半城镇化”可能会代替农民市民化。新型城镇化应确保公平,必须使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使农民拥有与市民一样的平等户籍身份,以及公平的财产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福利保障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城乡之间的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要拥有公平的流动权利。商业银行是促进城乡产业互融和要素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融合新格局的关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四两拨千斤”,“撬开”城镇建设的投融资大门,利用信贷资金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可以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更新消费观念,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有效拉动内需和消费;可以拓宽客户资源和业务渠道,挖掘丰富的金融资源,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要落实在农民市民化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机构网点要适当下沉,物理网点和虚拟网点要结合起来不断扩大新市民客户覆盖面。
二是针对新市民“草根”金融的固有特点,适当放宽产品准入条件,以便使其公平享有金融服务。
三是要建立适当的资金回流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建立与农村和小城镇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四是要适当让利于民。对新市民要进一步加大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部分服务和产品的收费要适当“免”、“减”,在实现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实现银行利益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还要落实在企业公民化
企业公民是指一家企业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新型城镇化离不开优秀企业的公民化,无论是在为新市民提供就业方面、城镇建设方面,还是在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更好地协调等方面,都需要无数优秀的企业公民。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要落实在企业公民化。首先,要持续推进有社会责任的发展,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不断深化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内涵,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探索和研究适合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其次,还要有意培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客户的企业公民意识,对那些在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员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供应链伙伴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应加大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反之,对在上述方面表现较差的企业则要坚决抵制,以不断提高客户对企业公民意识的觉悟程度和自觉履行程度。
编辑 包倩文 赵玉卿
来源 《新金融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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