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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 | 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样态

2017-11-24 国际货币研究所 IMI财经观察

11月2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下发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级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即日起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该通知对网络小贷和现金贷有什么影响和意义?如何规范网络小贷及金融科技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未来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取向如何?“IMI财经观察”采访整理了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IMI研究团队成员的观点,以飨读者。

以下为锐评全文:

互联网金融应当有一定的边界

IMI执行所长、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认为,即便当前很多现金贷平台的资金方是持牌的消费金融机构、银行、信托等,如果背离了普惠金融、公平交易等的初衷,如果跨越了审批的边界(如群体、产品、利率、规模等),一定程度上叫停是应该的,这种做法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正常的,即互联网金融应当有一定的边界;与此同时,即便网贷行业总体规范,但出现了总规模过大等问题,监管部门从金融稳定的角度考虑要求自律或者暂停增量也是可以理解的。

贲圣林进一步指出,合适的边界遵循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原则,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也是负责任金融机构的底线。对于客户的非理性需求和消费,机构有卖者负责的义务:包括产品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的披露,提醒买者慎重选择的义务等,机构需要认识到许多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缺乏,自律不够,自身理性消费、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缺乏。此外,具体规模界限因人而异、因产品而异;利率界限则由相关法律界定。

贲圣林表示,未来监管会更加强调、执行从事金融服务的持牌要求和监管全覆盖,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事权会更加清晰,地方金融监管的能力不足、手段缺乏是我们的短板,未来更多资源的配备和监管科技手段的运用有望缓解这方面的挑战。

规范现金贷行业发展需多管齐下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科技50人论坛学术委员杨东在其组织编写的国内首个《现金贷行业发展与监管建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分析了现金贷行业的发展,并针对现金贷中争议最大的微额短期贷款提出了多项具体的监管指标建议。

在微额短期贷款产品设计方面,《报告》建议,借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25%-50%,微额短期产品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微额短期分期产品借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收取利息方面,《报告》认为,为了保正规合法的现金贷平台生存能力,对现金贷监管应该“不搞一刀切”,对于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内、分期金额在5000元以内、借款周期不超过30天的微额现金贷品种,不妨考虑是否可以适当突破36%的年化利率红线;可以考虑微额短期产品每日收费不超过1%。微额分期产品每日收费不超过0.3%。

针对现金贷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也做出了政策性建议。《报告》认为应当坚持柔性监管、穿透式监管以及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具体而言,就是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现金贷的准入标准、现金贷利率监管标准,同时构建技术型现金贷风控机制,借助信息工具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现金贷催收手段,治理暴力催收行为以及扶持阳光催收企业。

现金贷的监管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是大概率事件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认为,监管当局正在密切监测现金贷引发的有关舆情讨论和投诉事件的进展,并研究寻索监管对策。目前现金贷在我国仍处于摸底和试点阶段,下一阶段出台对于现金贷的监管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是大概率事件。可从加强准入管理、利息及违约手续费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治安和司法管理三个方面完善监管。

现金贷必然要持牌经营,那么用P2P模式经营的互联网公司将被清理出局。考察现金贷是不是真正的以P2P模式操作,必须考察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否直接对接,如果平台有了自己的资金池等就是违规操作了。另外,所谓的债权转让模式并不是P2P网贷模式,而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业务;现金贷利率问题将成为监管重点。据称现金贷把用户承担的费用分拆成利息 45 33376 45 15264 0 0 2612 0 0:00:12 0:00:05 0:00:07 3051、手续费、服务费等不同部分,以规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年化利率36%的利率上限;在现金贷业务的具体操作中,超过合约期的罚息问题及暴力催收问题亟待整改。现金贷超过合约期内的利滚利和罚息较高,而且在催收时出现了暴力催收以及侵犯了个人隐私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问题。对此,要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和司法规范,密切监测有关舆情讨论和投诉事件的进展,随着我们的对于问题把握越准,将来采取的监管措施的针对性也会更精准。

对网络小贷公司的规范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走上正轨

IMI研究员李虹含认为对网络小贷公司的规范发展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走向成长正轨,网络小贷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与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建设普惠金融体系,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网络小贷在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需要规制,但其可取之处在于提供了弱势金融群体所需资金。此次《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响应防控金融风险的指示要求,同时对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普惠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此次规范行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长期利好网络小贷行业发展。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多数进入网络小贷行业的公司本着逐利的冲动而进行牌照申请。将小贷跨区域进行业务推进,同时收取高利息,变相成为网络高利贷。此次整顿与停止批设对整个行业具有示范与规范效应。

第二,已有网络小贷牌照价值将获得提升。截至2017年11月6日,市场上有网络小贷牌照242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215张,获得地方金融办批复但尚未注册的有6张,已经过了金融办公示期的有21张。正如支付牌照暂停发放提升支付牌照价值一样,网络小贷牌照的停止发放也将推高牌照交易价值。

第三,将有利于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小贷公司补充完善了以银行为主导的普惠金融体系,服务了广大群众。此次整顿有利于根除行业不完善问题,敦促整个行业朝更加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加快制度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做好协同监管

IMI研究员孙超长江证券徐翔表示,做好网络小贷和金融科技监管,首先需要加快基础制度建设,以制度来推进网络小贷行业的信息共享。孙超和徐翔建议监管层向有牌照的网络小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也可以在监管层的领导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征信、评级、黑名单建设;同时执法必严,对于忽略对相关风险管控,违规对多头借贷客户出借资金等情况,做到从严处理。

其次,引导网络小贷和金融科技向服务实体发展。网络小贷覆盖的客户以中小企业与中低收入人群为主,为其提供短期融资服务,具有一定普惠金融意义。普惠金融也是网络小贷的立身之本,在规范不合规公司的同时,监管层也可以出台一些辅助政策,譬如财税政策方面,对规范经营、服务实体发展的公司加以支持。

最后,各省市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互联沟通,做好协同监管。实际操作中,部分拥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跨省市开展业务,但目前异地监管在在操作性、及时性上尚存在不足,跨省市经营领域容易造成风险的集聚。

观点整理  郝炳琳

编辑  张雪  

监制  朱霜霜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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