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荐读 | 张杰:金融学的“新古典综合”
编者按
《IMI财经观察》每周末带您聆听名家解读中外金融的发展兴替和制度演变,在史海钩沉之中领略大金融的魅力! 本期奉上张杰教授对新古典金融学的解读与分析。
张杰,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金融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金融学以及中国金融制度与金融发展问题,主要学术著作有《天圆地方的困惑——中国货币历史文化之总考察》、《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经济变迁中的金融中介与国有银行》以及《中国金融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等。
责编 | 朱广娇
来源 | 《金融博览》2019年第3期
“金融制度内生性”命题
在迄今还不算丰富的有关“沟通”两种金融学的理论文献中,美国经济学家默顿(Merton,R.C.)和博迪(Bodie,Z.)的思路使人耳目一新。基于20 世纪90 年代初期以来曾经风行一时的金融功能观点,2005 年,默顿和博迪提出了“功能和结构金融学”的新构想。该理论构想的核心是试图弥合新古典金融学和制度金融学的“裂痕”,由于采取了一种综合性的思路,因此,原本严重对立的两种金融学(还包括行为金融学)一下子变得可以“亲近”。另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理论构想还在理论史上首次明确提及并定义了“(新)制度金融学”(Institutional Finance),从此,制度金融学开始在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理论圣殿上正式“登堂入室”,获得与新古典金融学“平起平坐”的学术身份。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 默顿和博迪甫一亮相,就提出了一个“金融功能外生性和金融制度内生性”命题(Merton,R.C.& Bode,Z.,2005)。他们强调指出,我们应当把金融活动的功能视为制度的“基点”,或者说“给定条件”,而金融体系的制度结构及其变迁则可以在该理论内被推导出来。上述命题意在表明,金融功能是一定的和不可以选择的,而金融的制度结构则是灵活的和可以选择的;同样一种金融功能,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制度结构来承担和实现。或者说,对于金融功能,并不存在一个单一对应的制度结构及其实现方式。金融制度结构不是事先给定的,而是一个长期变迁过程的结晶,由于参与变迁过程的因素千差万别,因此金融制度结构也就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作为金融学“新古典传统”的坚定捍卫者,默顿和博迪竟然能够梳理出如此“出格”的金融逻辑,着实令人惊叹不已!
两种金融学的分歧与整合
默顿和博迪显然充分评估了金融学各流派间既有的分歧和争论,决定选择一条至少表面看来带有浓厚妥协意味的理论整合路径。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在这些理论之间作出唯一的选择,因为所有这些理论各自的历史作用有所不同,都能对有关金融市场和金融结构的认识提供重要帮助,同时也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基于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不存在交易成本,则不同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会得到相同的最优金融资源配置结果。在这样的金融制度环境中金融组织(比如银行)就没有足够的理由出现和存在。原因很简单,正如新古典金融理论告诉我们的那样,参与金融交易的当事人完全可以直接通过金融市场机制达成他们所需要的交易。
可是,一旦引入交易成本因素,则金融制度结构的重要性就立即凸显出来。有些金融交易由银行体系来完成更有效率,而另外一些金融交易则由金融市场来完成成本更低。而在新古典金融学的视野中,以上金融交易由谁(银行体系或者金融市场)来完成并不重要,因为交易中介制度的选择不会影响最终的交易绩效。毫无疑问,两种金融理论框架的视角和结论南辕北辙。
在默顿和博迪看来,两种金融学的分歧还进一步体现在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解释能力方面。比如,无论如何,新古典理论大致构成了金融制度结构分析的基础,但是前者却通常难以确定到底什么样的金融制度结构是最优的。进而,也不能有效解释执行不同金融功能的金融组织结构究竟如何产生和演进以及金融市场工具和金融中介何以发展出来的问题。制度金融学(以及行为金融学)则可以帮助我们甄别不同金融制度环境的特征,并确定在某些特定的经济金融发展背景下,什么样的金融制度结构是最具优势的。从另一方面看,制度金融学理论在分析金融制度结构变迁时能够提供核心帮助,但是对金融资产价格和金融资源配置绩效的解释无能为力。那么,这种所谓的“功能性综合金融理论”到底是如何在充满矛盾冲突且优劣互现的两种理论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的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基于这种新的理论视角,在新古典金融学那里被“外生”处理的金融体系内部的特殊制度结构和组织形式已然转变成为“内生”的结果,而金融技术进步可以有效增进这些特定金融制度结构的效率,从而把金融交易成本以及相应的金融行为扭曲的成本最小化。随着金融制度的运转成本越来越低,实际的金融交易便会在越来越接近于完美境界的金融市场中进行,而新古典金融学的结论也就越来越趋于正确。因此,功能和结构金融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一个得到良好发展的金融体系中,基于金融制度结构的一系列内生变化,新古典金融学关于资产价格和资源配置的结论是大体正确的。
不难看出,默顿和博迪试图通过弥合两种金融学的裂痕完成金融学发展进程中的一次“新古典综合”。饶有意味的是,与经济学曾经的“新古典综合”相类似,功能和结构金融学倾向于将制度金融学视为新古典金融学在考虑交易成本情形下的一种“特例”。不管金融交易过程在制度金融学那里表现得多么变化多端,最终都要归结到新古典金融学的均衡解中来,也就是说,新古典金融学终究包含了制度金融学。说得更明确一些,在金融学“裂痕”的弥合过程中,功能和结构金融学对待两种金融学的态度是迥异的。他们似乎将交易成本视为两种金融学分道扬镳特别是制度金融学暂时赖以立足的唯一因素,由于交易成本障碍可以通过金融交易技术的改进而得到有效克服,因此,从金融交易制度演进的长期过程看,制度金融学并不具备“自立门户”的条件,它最终会自动归入新古典金融学的“门下”。
“金融技术决定论”
进一步地,默顿和博迪推动金融学“新古典综合”的努力,还意在厘定强调金融制度与金融技术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金融学领域新古典学派与制度学派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技术创新加以缓解。金融合约技术的创新有效地拓展了风险分散的空间,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增进了经济金融运行的效率。当交易成本因金融技术的进步而显著下降时,新古典金融学的适用性就会变得广泛起来。此外,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技术的创新还可以在具有不同金融制度背景的国家之间充当金融交易的转换与调节装置,因为衍生技术以及其他特定制度设计的大量使用,为因路径依赖而变得“刚性”的制度框架注入了某种灵活性,由此可以有效化解因国家之间的金融制度差异而导致的金融资源配置障碍。结果,“金融工程师所设计和采用的金融衍生合约,充当了有效的转换器,使得原本拥有不同制度结构和交易规模的各国金融体系也可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风险的分担”。(Merton,R.C.& Bode,Z.,2005)
可见,此次金融学的“新古典综合”带有十分浓厚的金融技术决定金融制度或者“金融技术决定论”的色彩,由此也决定了功能和结构金融学在构建和拓展制度金融学框架方面的局限性。不无惋惜的是,默顿和博迪已经成功勾勒了制度金融学的基本轮廓,但他们的注意力却在两种金融学的边界终于“泾渭分明”的那一刻立即从制度金融学身上移开,在匆匆领略了金融制度演进的几个片段之后,便将专注的目光投向新古典金融学的均衡解。在金融学的“新古典综合”逻辑框架中,制度金融学被慷慨地单独分离出来,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但是,更出乎意料的是,制度金融学并没有因此获得开宗立派的独立地位,而是作为一块合适的理论“跳板”,被新古典金融学着实“利用”或者“戏弄”了一回。
责编 朱广娇
来源 《金融博览》
图文编辑 罗梦宇
审校 田雯
监制 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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