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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真实案例,看毒品怎样送他们进监狱!

奥一君 奥一新闻 2022-12-03


今天是

第35个国际禁毒日

一起来看
由深圳法院审理的五个真实案例警示真爱生命 远离毒品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周某从他人处购买“上头电子烟”后转卖他人,以此非法获利。


2021年10月19日、21日,周某分别在某宾馆、某会所,以人民币500元一根的价格与周某(已另案处理)交易“上头电子烟”。



2021年10月24日,民警将周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电子烟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审理查明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邱某多次以每瓶300元或35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印有“红牛”标签的瓶装液体毒品(经鉴定其中含有γ-羟丁酸成分)。邱某与陈某(已另案处理)于2020年6月10日、11日进行毒品交易,与曾某(已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24日进行毒品交易。



警方在查办同类贩毒案件时,发现邱某购买并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16日将其在某停车场内抓获归案。


审理查明

福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在广东湛江交给其儿子何某生(已判刑)42条用吸管封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让其带至深圳贩卖。同年3月15日上午,何某让何某生从深圳龙岗邮寄5条毒品到湖南常德,何某生按照父亲安排,将5条毒品藏匿于一个手表盒内,到龙岗平湖某快递公司谎称邮寄手表,将装有毒品的手表盒交付邮寄后离开现场。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包装盒后怀疑是毒品遂电话报警。公安民警随后在何某生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搜出毒品37条。


经鉴定,邮寄的5条毒品重2.47克,从其住处缴获的37条毒品重19.09克。2021年11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抓获。

审理查明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庭审中,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何某贩卖毒品是未遂、在何某生住处查获的毒品应属非法持有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以及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重点强调的是“贩卖行为”,而非造成的影响、危险的状态等。何某生按照被告人何某的要求邮寄毒品,毒品虽被缴获,但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


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在何某生住处查获的毒品亦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公诉机关认定查获的19.09克毒品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性质也不认可,不属于认罪。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并未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有群众到派出所举报一男子欲贩卖毒品。购买人与被告人曾某通过微信约定以1000元单价见面交易2个(1个约为1克)冰毒,并通过曾某发送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2002元(其中2元为手续费)购毒款。



曾某收钱后联系毒品上家,约定以1600元价格买1个毒品,并于2022年1月3日微信转账给上家,于次日晚拿到毒品后抠下小部分自己吸食,又约购买人在某茶餐厅见面交易剩余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购买人处缴获毒品0.23克。


审理查明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贩卖毒品已经交付,属于犯罪既遂。综合考量,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五


基本案情

温某某曾因吸毒行为被深圳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筹集毒资,温某某多次向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


经查,刘某香向温某某支付毒资11次,共计26350元;刘某东向温某某支付毒资1次,共计2950元。


2021年7月至8月,温某某两次在其住所附近定好房间,邀请刘某荣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1400元。

但温某某当庭辩称,他只向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出售过面膜、提供一些广告装饰服务,不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


审理查明

吸毒人员刘某香、刘某东均指认从被告人温某某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且刘某东于2021年7月9日向温某某购买毒品后返回遂川县供他人吸食的事实,得到了证人刘某年、郭某怡两人证言佐证,刘某荣亦证实温某某向其提供毒品并收取毒资的事实。


刘某香、刘某东、刘某荣三人的生活背景不同,互无交集,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同一上家温某某购买毒品,结合三人与温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温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ND——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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