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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一子被社会调剂”?广西桂林回应

奥一君 奥一新闻 2022-12-03


今天(5日),一则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对强行超生子女进行社会调剂”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据桂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消息:7月5日,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不当处理信访事项引发社会关注。事情发生后,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派出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到全州县进行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情况,责成全州县对漠视群众诉求、行政不作为的县卫健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工作组将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另据通报,针对全州县卫健局不当处理信访事项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派出工作组,指导桂林市进行调查处理

微博截图

据南都记者搜索发现,此类“调剂”也曾在四川发生。裁判文书网一份2016年的裁定书显示,原告罗某弟及张某秀曾因类似原因将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据悉,1990年,原告超生一子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孩子被木子乡人民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抱走,并经历几次“转送”,最终杳无音信。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

罗某弟、张某秀诉称,夫妇二人于199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罗某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


1991年7月,被告即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组织该乡计生办副主任周某瑞,带领乡政府驻村干部徐某忠及治安室联防队员等人到罗某弟、张某秀家中,将罗某方抱走,交给木子乡街道居民白某淑家喂养,一个月后经严某介绍,联系了“达县粮食局的王某月”,1991年8月10日经周某瑞指令白某淑夫妇将罗某方交给王某月,从此造成罗某方与原告骨肉分离,杳无音讯,至法院审理时,已达24年之久。
夫妇二人20多年到各级信访,要求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他们诉称,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在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调剂送养小孩的行政行为时,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和送养及收养小孩的任何信息,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二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原告24年以来寻找儿子的各项损失15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称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被告于1991年8月将其子调剂送养,而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原告20多年来要求被告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因此,起诉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已超过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罗某弟、张某秀的起诉。

后二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弟、张某秀的诉请既然是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那么二人就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ND——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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