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超生一子被社会调剂”?广西桂林回应
今天(5日),一则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对强行超生子女进行社会调剂”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罗某弟、张某秀诉称,夫妇二人于199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罗某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
夫妇二人20多年到各级信访,要求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公开儿子被送养的信息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答复。他们诉称,达州市达川区木子乡人民政府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力缴纳罚款,在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调剂送养小孩的行政行为时,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和送养及收养小孩的任何信息,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二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原告24年以来寻找儿子的各项损失1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夜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