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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分手全家崩溃!深圳女子遇人不淑,法院出手了

奥一君 奥一新闻 2023-03-25


爱情走向结束

面对分手保持平和的态度

好聚好散是最好的


但有时偏偏不如人意

分手后前任反复来纠缠

甚至为了留住你

做出很多极端的事情

打扰到你的正常生活

这就很困扰了



No.1

一人分手,全家人崩溃

女子遭前任“无死角”威胁骚扰


01

案例一


卢女士与李先生经朋友介绍于2021年2月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卢女士因彼此不适合提出分手,但李先生一直以各种方式骚扰纠缠卢女士。


卢女士删除李先生联系方式后,李先生一直拨打卢女士手机及公司座机,通过发邮件至卢女士公司邮箱、添加微信好友、银行转账留言、拼多多等网络平台留言等方式骚扰、威胁卢女士,还冒用卢女士使用多年的微信名注册抖音账号,在抖音发布卢女士的照片、视频。


2023年1月20日晚,李先生在微信群侮辱、诽谤卢女士,随后卢女士打通其电话,尝试与其沟通,但未果。


在李先生的不断骚扰、威胁下,卢女士及其近亲属不堪其扰,精神极度紧张,不敢去上班,也无法正常生活、工作,遂向坪山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02

案例二


某女和某男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9月分手后,某男频繁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某女,并向其亲朋好友散播谣言及隐私信息。


虽公安机关对某男进行了行政处罚和教育,但某男仍每天进行短信和电话轰炸。某女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无奈之下,2023年2月9日,某女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No.2

法院及时发出“保护令”

禁止男方骚扰跟踪纠缠


在上述案例一中,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人身和人格权益,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李先生通过添加微信好友、银行转账(金额从0.01元至1元不等)留言等方式频繁向卢女士发送带有侮辱、诽谤、威胁内容的文字信息,并在网络信息平台泄露、传播卢女士的照片等个人信息。李先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骚扰、纠缠,对卢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的生活造成了实质影响,卢女士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对此,坪山法院作出裁定——


☞ 禁止李先生骚扰、跟踪、接触卢女士及其近亲属;


☞ 禁止李先生通过电话、短信、转账备注信息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卢女士及其近亲属;


☞ 禁止李先生通过抖音、快手等网络信息平台泄露、传播卢女士及其近亲属的隐私或个人信息。


这份裁定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若李先生违反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案例二当中,经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某男的《保证书》、《道歉信》以及短信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不断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送骚扰、恐吓等信息及向申请人亲朋好友发表不实言论,干扰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足以认定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的骚扰,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对此,罗湖法院也作出裁定——


☞ 禁止被申请人某男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恐吓申请人某女及其相关近亲属;


☞ 禁止被申请人某男在申请人某女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某女居住地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站。据了解,若某男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3

分手“保护令”

给被侵权者更多安全感


据坪山法院法官表示,无论是口出恶言,还是以“挽回恋情”为由疯狂发送“甜言蜜语”,只要逾越正常限度、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即构成骚扰。正在遭受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的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发出保护令,采取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私人生活安宁。


法官提醒,分手或离婚后仍有未了纠纷,切勿通过纠缠、骚扰对方等方式谋求解决,确需维护自身权益的,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


知多D

↓↓

以往人身安全保护令,均是基于婚姻、同住亲属等身份关系而发出,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阶段,为终止恋爱关系后的妇女提供了救济途径,及时防范“分手暴力”等社会现实危险。


No.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南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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