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实施!深圳房东乱加水电燃气费,最高罚20万元
衣食住行
“住”是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在深圳
很多小伙伴都选择了
房租相对实惠一些的城中村
但苦恼的是
不少人却受到了
水电燃气价格的“ 背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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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来了!
10月起
这种行为
最高可罚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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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水电燃气乱加价
最高可罚2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
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若干规定》一共十六条
采用 “小快灵、小切口”的立法形式
旨在保护水、电、燃气使用人合法权益
维护水、电、燃气市场秩序
规范房东等代收费人的行为,是立法的重要内容
一是严禁违法加价。规定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违规收费且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明确提供票据义务。规定代收费人应当提供载明水、电、燃气的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发票或者收据,否则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图源:IC photo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政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供水、电、燃气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代收费人违法加价行为由街道办负责查处。街道办应及时约谈、提醒可能存在违法加价行为的代收费人,提前预防和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解决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加价的问题,长远看来还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中间收费环节。为此,《若干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水、电、燃气基础设施,结合城市更新组织供应企业提升水、电、燃气供应现代化水平;支持、引导使用人与供应企业依法直接订立供用水、电、燃气合同;鼓励供应企业采用智能化计量器具,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使用人查询、支付相关费用提供便利。
图源:奥一新闻
对此
有市民表示
有了新规
就能更好的规范市场
图源:第一现场
也有网格员表示
以后像住宅小区或城中村
如果价格太贵或涨价
可以投诉
水费电费从今天开始都有明码标价,以后像住宅小区或城中村,如果价格太贵或涨价,可以投诉。
——网格员 黄丽斌
此外
一批民生新规本月起正式实施
除了从重罚水电燃气乱加价行为
还有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额度
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到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No.2
广东新规
餐馆不装燃气报警装置将受罚
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提出,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广州:10月15日起区域国Ⅲ柴油货车限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明确了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路段和时间。
广州拟从2023年10月15日起分阶段对国Ⅲ柴油货车进行限行;计划从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通行国Ⅲ柴油货车。其中,2023年10月15日起,包括珠江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等区域,每日7时至24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深圳:新修订的医保政策实施
10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下称《医保办法》)将正式实施。《医保办法》实施后,全市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稳中有升,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负担总体减轻,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医保个人账户灵活使用等群众关注的问题均得到解决。
《医保办法》统一了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基数上限、下限,缴费基数均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调整为深圳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No.3
全国新规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图源:中国政府网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有这些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
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
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应急管理部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
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源: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
《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网约车人车不符等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交通运输部公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年10月1日起,货车超载致车货总重超100吨,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与线下不一致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图源:交通运输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调整
国家药监局等三部门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日起,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图源:中国政府网
其中,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地达西尼、依托咪醋(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醋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看完这么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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