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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与职业教育管理】李政:项目制下的高职院校同质化:作用机制、问题表征与改革路径

李政 高校教育管理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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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政,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从事职业教育治理、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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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李政. 项目制下的高职院校同质化:作用机制、问题表征与改革路径[J]. 高校教育管理, 2022, 16(2): 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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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5年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来,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被深深地嵌入项目制治理模式。项目制治理模式通过合法性机制生产和再生产高职院校的同质化,并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剩余控制权维系高职院校的多样化发展。项目制治理模式下高职院校的同质化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中央资源的低效配置与高职院校的低质量内卷;国家需求、地方需求与行业需求间的紧张关系;成果推广的水土不服和实践创新的动力缺失。为破解同质化发展问题,未来我国针对高职院校的项目化治理应注重完善中央项目申报机制,明确央地项目功能定位;试点“必选+自选”项目申报模式,推动职业高等教育分类特色发展;实施“基础绩效+典型成果”评价模式,提升多元主体评价权重;强化项目实施的动态指导,逐步提升政策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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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项目制治理;高职院校;同质化;合法性机制;剩余控制权;教育评价

2005年以来,我国政府陆续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示范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骨干校”)、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优质校”)与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双高计划”)四大综合项目,以及现代学徒制试点、教学资源库建设等单一项目,逐步塑造了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格局,高职院校被深深地嵌入项目制治理模式。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以人才培养趋同、课程改革趋同、建设项目趋同等为代表的高职院校同质化问题逐渐显现,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被进一步放大,项目制本身甚至成为同质化再生产的机制。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项目制对高职院校同质化发展的作用机制及其存在的关键问题,并寻求平衡同质化与多样性的项目制治理模式改革路径,以谋求在职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清晰定位和可持续发展。

一、学术史梳理与分析框架

(一)组织的同质化

组织的同质化问题最早起源于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相关研究。以迈耶(JohnW.Meyer)为代表的制度学派认为,组织要同时面对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且两者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前者强调效率机制,后者则要求组织服从合法性机制73。这一合法性机制赋予了组织在特定制度环境中的生存权和发展空间。随后,这一理论被用来解释高等教育机构的同质化发展问题,例如于洪军等认为寻求合法性是高等教育机构同质化的应有之义;张德祥等认为高校的同质化源于组织的制度化,高校需要不断地接受、采纳外界公认、赞许的方式、做法或“社会事实”,以确立组织的合法性。一些学者还从招生、评估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合法性机制助推高等教育机构同质化的表现。然而,在项目制的框架里,合法性机制不能解释一些高职院校特色化、多样化的办学现实(如专业群组群、研发等),尤其是当政府将高职院校“特色发展”树立成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时,合法性机制难以揭示项目制如何平衡“政府主导下的同质化”和“部分学校事实上的多样化发展”之间的关系。正如赫鲁博斯(Ildik Hrubos)所言,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和同质化在本质上并非绝对的过程,两者是同时出现的。

一些学者借鉴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场域理论,引入“国家权力”或“政治资本”的概念解释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同质化问题。这一观点认为,国家创造了各种形式的象征性资本造成学校间的分化,并使大部分学校都以获得这种象征性资本为努力目标,从而导致机构间的同质性,且这种象征性资本还可能源于权力和顶尖高校的“合谋”。然而,政府实施的针对高等教育的工程或项目并非完全是象征性资本或政治资本,其中还包含着大量的现金资本。尤其是以新一轮“双高计划”为代表的分档次资助模式,不同资助档次的高职院校所获得的资金差距最高可达数亿元。一些研究也证明了资金与办学水平、所获发展机会等之间的关系呈显著正相关。因此,单纯强调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的政治属性,并将其视为组织同质化的关键因素,并不能充分揭示高职院校同质化发展的内在机制以及中国高职院校同质化发展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本质特征。此外,也有学者从资源的稀缺性、竞争性以及学术漂移的角度解释大学的同质化现象,认为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正在从一个专门体制向综合体制转变,而综合和集成意味着标准化,最终导致水平上的同质化和垂直上的等级化。这些视角大体仍可以归为上述两种解释思路,即因争取稀缺的各类资本或顺应竞争环境而导致组织发展趋同。

当项目已然成为政府用来治理高等教育的基本模式时,项目已经脱离了市场竞争的色彩,而走向了政府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手段。因此,我们对高职院校同质化发展问题的分析不能脱离项目制治理这一大背景,还应该充分考虑项目制这一本土化概念和现象的本质及其在高职院校同质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机制和产生的影响。

(二)项目制治理

项目制源于20世纪末中国的分税制改革,它是政府在财政体制的常规分配渠道和规模之外,按照特定目的,自上而下以专项化资金方式进行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所以项目制的本质是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的一种资源分配机制。随着项目制的深入实施,它已经逐渐演化成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层级关系以及社会各领域统合起来的治理模式。渠敬东认为,项目制治理是一种既能确保持续绩效又能保持国家自主性的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效果源于政府和项目承接者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项目可以被视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不完全合同,它迎合了效率和市场化,满足了委托人对绩效的追求,同时代理人也可以通过获得契约规定权力之外的剩余控制权而保持获得项目的积极性。

在高等教育领域,项目制治理集中表现为政府启动的各类计划、工程等项目。政府遴选符合资质的高校给予项目资助并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在给定的时间内对其绩效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确定后续的资助。我国职业高等教育领域最早的项目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的“示范性职业大学建设计划”,但开始具有高等职业院校治理功能的项目应始于2005年的“示范校”。此后,教育部分别于2011年、2015年和2018年启动了“骨干校”“优质校”“双高计划”等项目,每个项目实施的背景、内容和模式各有不同。以这四大项目为主体形成的项目化治理模式对高职院校内部的办学行为、组织结构等产生了若干正面和负面影响,其中就包括高职院校的同质化问题。

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展示近20年来项目制治理影响下我国高职院校同质化发展的内在机制及问题,本研究以制度学派的合法性机制和“委托代理”理论为分析视角,揭示项目制治理模式如何影响乃至再生产高职院校的同质化,以及项目制如何处理同质化与多样化发展的关系,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对策。

二、项目制治理影响

高职院校同质化的机制

任何一个项目均要经历“申请实施验收再申请”四个环节,由这四个环节构成的项目制治理模式通过合法性机制生产和再生产高职院校的同质化,并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剩余控制权维系高职院校的多样化发展,其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项目制治理影响高职院校同质化和多样化发展的机制

(一)合法性机制:生产与再生产同质化的机制

1.项目申报:指标式任务与竞争性分配。在项目申报前,政府会明确各个项目设置的基本目标和具体任务,并要求申报单位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例如2019年的“双高计划”将总体目标定位于“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提出了“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愿景,并从党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群、师资队伍、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校治理、信息化、国际化等十个维度提出了建设的原则性意见。由于项目建设任务涵盖了高职院校发展的方方面面,且权威性强、建设周期长,这就导致高职院校往往会直接以项目的要求替代学校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步调,按照项目既定的指标指导学校未来五年的发展。通过对197份“双高计划”建设方案的分析,有近99%的高职院校申报书全部按照“双高计划”实施意见的框架进行布局,并据此拟定学校未来五年发展的任务和分年度目标。本质上看,这些指标性任务可被视为是政府通过制度影响乃至形塑职业高等教育的发展,并通过目标和任务描绘高职院校发展的理想图景,以形成高职院校的合法性边界。这种合法性边界看似并非强制性规范,然而在政府的背书和项目的引导下,已然成为高职院校争相迎合和对标的规范,并逐步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职业高等教育发展的主体思路。

差额式的申报方式决定了项目的分配存在较大竞争性,尤其是近年来项目采取的等级资助方式进一步加剧了资源分配的竞争程度。竞争性分配本质上也是政府维护政策合法性的重要策略。四大项目的实施使高职院校,尤其是公办高职院校逐渐形成了对项目制这一额外资金分配机制的依赖。为了能够更便捷和高效地与政府进行对话和交换资源,高职院校开始依照政府的需求进行定位、改革和发展,并最终导致高职院校间的同质化程度日益加剧。

2.项目实施:组织间模仿与学术漂移。迪马吉奥(Paul J. Dimaggio)和鲍威尔(Walter W. Powell)认为,导致组织间同质化的一大因素在于目标的模糊性;组织的发展目标不清晰,就难以为自己的生存找到合理的说法,这样组织就越发地需要利用合法性机制,通过若干标志性、象征性的举措和成果获得制度的认可。尽管四大项目均描述了高职院校的建设目标,然而以“高水平”“高地”“较大提高”“更加合理”“显著提升”等概念和程度副词所表达的目标仍过于宏大和模糊,参与项目的高职院校并不一定能把握顶层设计的真正目的和目标含义。在缺乏对总目标的准确把握下,高职院校会通过组织间模仿的方式降低项目执行的风险和成本,而模仿的对象往往是高职院校中的那些头部学校。这种模仿行为本质上是高职院校追求学校在职业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既源于政府和头部高职院校间的“合谋”,也源于非头部高职院校的迎合和承认。

对于头部高职院校而言,其对合法性的追求既源于与政府“合谋”所产生的示范效应,还源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的模仿,即学术漂移。学术漂移是指非大学高等教育机构按照更接近“大学”的方式来确定活动实践的一种趋势。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其学术漂移集中体现在科学研究、课程体系构建、组织架构等方面。头部高职院校的学术漂移行为不仅为了强化其示范效果和保持领先的优势,更是为了追求在更大范围内——整个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性。尤其是以学术声望为核心指标的大学排名机制的存在,使高职院校意欲强化其作为知识生产组织的合法地位。因此,高职院校的发展还表现出与普通高校的同质化现象。

3.项目验收与再申报:标准化验收与门槛式申报。项目验收环节重在评价承担项目的高职院校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近年来的项目开始强调过程性评价和多主体评价,构建“学校自评地方会评国家会评”的纵向评价机制和“年度评价中期评价验收评价”的横向评价机制,以及平台式的量化数据收集与分析方式,尽可能全面和公平地评价高职院校的项目实施效果。由于项目验收的结果直接决定了项目资金的分配与再分配,因此,项目的绩效管理强调“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衡量可评价、体现项目核心成果”。这一绩效管理原则使项目验收更像是各类指标的“数据比拼”。项目制治理通过对任务的量化处理,使任务完成的效果集中体现在若干典型数据之上,“表格”成为绩效评价的中介,从而构建起体现工具主义的标准化验收机制。标准化验收通过指标的量化实现了对项目任务解释的简化和统一,为已有的合法性机制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从而助推高职院校发展的同质化。

项目验收并非项目制治理的终点,而是另一个项目的起点。近年来,很多项目均设定了申报门槛,这些门槛以前期部分项目的获得、绩效的完成情况等作为前置条件,省级项目的申报也会将国家级项目的获得和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参照标准。门槛式申报的机制表明,项目制治理还发挥着同质化再生产的功能。它通过对项目合法性的强化,逐步构建起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项目为核心的职业高等教育发展模式,项目文化及其附带的同质化基因深入高职院校的肌理。

(二)剩余控制权:维系高职院校多样化发展的机制

项目制治理模式的设计在不断完善,它在生产和再生产高职院校同质化的同时,也在尽可能从制度层面维系高职院校的多样化发展。其实现机制是通过向高职院校让渡部分剩余控制权,以提升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这一机制表现为权变执行、明暗制度、合法寻租三大策略。

1.权变执行。政府设定的发展目标尽管通常较为宏大和模糊,然而正是由于目标的模糊性,为高职院校在制定具有学校特色的项目实施方案时留下了可供操作的空间。对于政府设定的某一方面的目标,不同的高职院校可基于自身的优势、条件和需求去解读、设计和实施。但这种权变执行的前提是准确理解政府设定目标的真正含义以及体现这一目标的代表性指标,否则高职院校可能会做出目标置换(Goal Displacement)的行为,违背政府的本来意愿,并最终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

2.明暗制度。争取组织的合法性与争取组织的高效率发展之间可能是矛盾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组织往往会把正式结构和组织内部的日常运作分离开来,用正式结构或制度展示给外部,但组织的实际运作遵循的却是另一套非正式的行为规范77。例如一些高职院校会根据政府规定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要求,围绕师资遴选、资金分配、学徒管理、质量管控等环节制定大量制度,然而这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并未产生作用,发挥作用的实际是那些校企之间长期形成的非正式制度。项目化治理模式的绩效导向、标准化验收的实施模式为明暗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即使政府强化了对项目的过程评价、痕迹管理,其效力也远不如绩效导向的终结性评价。明暗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为高职院校平衡各方利益、适应环境需求提供了操作空间,但同时也带来了贯彻上级政策不利、形式主义等风险。

3.合法寻租。受制于政府和高职院校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不对称,高职院校可能会依托项目做出合法寻租行为,即高职院校在合法范围或灰色地带内,适当扩大项目赋予的试点权、分配权、建设权等特殊权利的使用范围,例如使用项目经费支出非项目内任务的开支、实现其他办学目标等。同时,一些高职院校以获得项目为筹码,向当地政府要求更多的办学条件,如扩大办学空间、扩充教师编制等。因此,项目尽管只是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优秀高职院校发展的手段,但这一手段已经转化为象征性资本,成为高职院校寻租行为的动力源,也成为吸引其获得项目的内在动机。这种寻租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时因地而异,不同高职院校会凭借合法寻租行为获得不同程度的额外利益,进而在客观上推动学校的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三、项目制下高职院校

同质化发展的问题表征

合法性机制驱动下的同质化使很多高职院校将取得合法性视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目标,资源被重复投入到若干固定领域,且受制于师资、科研资源等因素,很多投入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院校追求国家层面的合法性,也势必会导致国家需求、地方需求和行业需求间的紧张关系。这些由头部高职院校引领和生产的合法性成果,在示范和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水土不服、动力缺失现象。

(一)中央资源的低效配置与高职院校的低质量内卷

项目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扶优扶强”,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政府在项目中内置了建设框架和主体任务,且项目的验收完全基于任务的完成绩效,因此就会存在入选的一百多所高职院校同时探索、实施一个任务的情况。有的任务(如课程体系开发、教学模式改革)因校因专业而异,尚具备同时探索和实施的价值;而有的任务(如数字资源建设)因结构和目标十分明确,使不同高职院校的建设思路和内容重复率很高,且建设质量参差不齐。这种同质化的结果违背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初衷。

此外,在绩效导向的评价模式下,获得项目的高职院校更倾向于在已有的任务框架中比拼建设数量、规模、层级,而非建设的内涵、质量和可持续性。然而项目内的很多建设任务是难以量化其效果的,例如学生的生涯发展质量、校园文化建设水平等。即使是一些看似合理的量化指标也并不能全盘反映任务建设的真实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高职院校之间无法有效形成问题导向、质量导向、特色导向的竞争状态,难以满足复杂的现实要求,甚至可能限制创新。这种同质化的发展格局最终导致高职院校间的低质量内卷,降低了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最终不利于职业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需求、地方需求与行业需求间的紧张关系

依托项目这一载体,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鼓励高职院校积极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因此,项目制暗含了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发展的治理逻辑。然而,项目的设置必然带有中央发展职业高等教育的意图、思路和需求,这里就产生了国家需求与地方需求、行业需求、学校需求间的平衡问题:如何在项目制治理中确保国家对职业高等教育发展主导权的同时,培植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行业需求的能力。中央政府采取的策略是通过对项目的顶层设计建立高职院校发展的基本框架,并通过让渡部分剩余控制权保障高职院校发展的自主权,从而实现对同质化和多样化、国家需求和地方需求的平衡。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如高职院校对上级文件的学习领会能力不足,为了规避项目验收风险而选择优先满足国家需求、弱化行业角色等,一些高职院校难以有效平衡国家需求与地方需求、行业需求、学校自身需求间的关系,从而在建设过程中逐渐偏离本土特色、行业特色或学校特色,呈现与头部学校、域外学校同质化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必然会加剧国家、地方、行业、学校等主体间围绕职业教育发展的紧张关系。为了缓解这一紧张关系,一些省份会自主设置省级职业高等教育发展项目。但很多省级项目与中央项目的定位雷同,均在于“培优”,而不在“托底”,且省级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均对标中央项目,将获得中央项目视为获得省级项目的前置条件,这就进一步淡化了省级职业高等教育发展项目缓和中央与地方、政府与行业关系的功能。

(三)成果推广的水土不服和实践创新的动力缺失

中央政府希望通过项目建设的优秀成果产生外溢、示范或平台效应,进而带动项目外的高职院校共享发展成果。这种典型试验的方式通过建立政策设计和实施的缓冲地带,有利于降低公共治理的风险和成本,提升政策实施效果,但在示范推广过程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基于某一个高职院校或专业的探索成果,究竟能被推广至何种程度。暂且不论项目外高职院校是否模仿这些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质量如何,一旦形成大规模的模仿行为,这种同质化的行动势必会产生经验、政策、制度的水土不服,最典型的案例便是部分德企聚集的工业园区所实施的“双元制”难以在其他地方普及和推广。二是如何平衡项目外高职院校的模仿行为和创新能力。当项目成为鼓励高职院校探索解决实际问题、为其他高职院校提供学习经验的动力时,项目外高职院校在缺少项目带来的政治资本、现金资本的情况下,会进一步缺乏创新探索和解决本土问题的意愿和能力。这种“马太效应”将会加剧高职院校的内部分层以及向上模仿的同质化倾向。这样,高职院校基于地方需求形成的发展思路和成果容易被同质化的思路和模式所掩盖,一些适应性强的特色举措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四、项目制下破解高职院校

同质化发展的策略

同其他组织的同质化一样,高职院校的同质化发展并非毫无益处,例如组织机构的同质化带来了高职院校与政府及高职院校间沟通成本的下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策试点和实施的风险等。然而,同质化和多样化分别位于高职院校发展模式的两个极端,任何组织都必须要在争取合法性和效率之间谋求适度的平衡。作为左右高职院校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和外部环境要素,项目制治理必须要谨慎处理好同质化和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头部院校和普通院校之间的关系。

(一)完善中央项目申报机制,明确央地项目功能定位

中央项目的门槛式申报机制旨在通过初筛的方式淘汰一批不具备项目申报资质的学校,在降低评审复杂性的同时也尽可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但这种申报机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高职院校内部发展的“马太效应”,并扮演着生产和再生产同质化的关键角色。对这一申报机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合理设置准入门槛。中央政府可将部分省级层面的内容纳入申报条件,如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等,并在省级条件和中央条件中建立合适的得分转换机制。这种设置方式能兼顾中央项目的权威性和地方发展的多样性,保护和挖掘部分体量小但特色鲜明、对区域贡献度高的地方性高职院校或专业。

此外,现有的中央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格局,决定了职业教育的事权主要在地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目的主要是支持地方发展,因此中央项目重在“培优”和树立发展典型。而地方项目应定位于“兜底”,将那些没有纳入中央项目支持范围内的高职院校纳入改革进程,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改革条件。因此,未来地方层面的项目设置应逐步改变其功能定位,调整与中央项目绑定过深的申报门槛限制,并在评价指标中纳入更多体现地方发展需求的内容,如省内横向经费到账数目、省级奖项获得数量、省内招生和就业情况等。

(二)试点“必选+自选”项目申报模式,推动职业高等教育分类特色发展

项目中统一的任务框架体现了国家发展职业高等教育的意志和方向,但无差别地要求所有高职院校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必然存在资源浪费和同质化倾向。在“双高计划”中,中央政府区分了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两类资助对象,试图解决资源投入效率问题。未来中央政府还可以试点实施“必选+自选”的项目申报模式,即中央政府在项目中设定必选任务和若干自选任务,并根据所选任务的多少和难度给予相应支持。这种“1+N”的项目申报模式既满足了中央宏观层面的发展需求,也强化了高职院校或专业群集聚资源发展特色、扬长避短的行动方式。

推动项目申报制度改革还在于我国现阶段职业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局面。无论是2019年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还是2021年4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均明确要“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在职业教育实现了由专科向本科层次办学转变的情况下,高职院校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办学特色,尤其是在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由“大众化”进入“普及化”、为智能化生产培养现代产业工人、为高端制造业培养大师级技能人才等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应充分关照高职院校特色发展的内在需求,鼓励高职院校积极探索突出办学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活动,如开展构建区域产业人才供需研究机制、高职专业群建设逻辑和运作机制、高职科研绩效评价体系、三年制和五年制高职的特色和分类发展研究等,从而推动职业高等教育分类、特色发展。

(三)实施“基础绩效+典型成果”评价模式,提升多元主体评价权重

绩效导向评价有其现实价值,关键在于如何设定绩效的采集和评价标准。政府实施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一些职业高等教育领域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很多无法通过量化指标衡量,更多地体现在思路、办法、举措、制度的创新上。因此,未来政府可实施“基础绩效+典型成果”两阶段评价。基础绩效包括项目任务设置的若干关键性绩效指标,这些绩效指标体现了高职院校承担项目的基础工作量,通常由可量化且能够直接反映任务完成情况的核心指标构成,是高职院校通过项目验收的基础条件。未达标的高职院校无法通过项目验收,达标的高职院校可根据达标情况按权重折算为相应分数,并进入第二阶段的典型成果评价。典型成果评价指的是高职院校在“三教”改革、思政工作、学校治理、科学研究等领域取得的特色成果,由专家组对典型成果的科学性和应用性进行评价,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项目验收应综合基础绩效的完成度和典型成果的评价等级,给出“通过”“待完善”“不通过”的结论。

“基础绩效+典型成果”的评价模式缓解了以量化评价为主导致的同质化矛盾,也提高了对评价者评价能力的要求。因此,未来我国应围绕不同评价主体建立专家库和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多元主体参与项目绩效评价的权重,尤其是邀请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代表参与评价。地方政府反映了高职院校通过项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行业企业反映了高职院校利用项目提升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效果。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能促使高职院校以更丰富的视角关注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进一步提升中央项目与地方和行业发展的融合度。

(四)强化项目实施的动态指导,逐步提升政策清晰度

项目驱动下的高职院校发展同质化在于项目目标的宏大和模糊导致的组织间模仿行为。有研究显示,政策模糊是单一制国家的公共权力自上而下配置与公共服务自下而上需求之间平衡后的无奈选择,目的在于保证中央意志的执行与地方治理主动性的统一,同时也激励地方的自主创新行为。因此,模糊化的项目目标和任务表述存在现实合理性。但政策模糊并非长久之策,尤其是随着政策实施绩效和问题的显现,中央政府必须及时调整政策清晰度,强化项目实施的动态指导,化解政策的执行风险。政府应处理好政策清晰度和同质化之间的关系,在开展政策解读时倾向于作“目标式”解读,明晰政策实现的目标和愿景,避免在政策执行方法和策略上给予过多指导和限制。

在项目申报阶段,中央有关部门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申报单位和社会阐述项目设置的目的、核心概念等关键信息。在项目实施阶段,中央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对象模糊、概念模糊、政策方向模糊等问题及时出台指导意见,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为高职院校提供操作空间,努力化解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同质化发展矛盾;邀请专家学者召开培训会或研讨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研讨和判断,筛选出“原则性问题”和可供探索的“执行性问题”,并给出不同类型问题的解决对策。在项目验收阶段,中央政府应明确绩效评价的思路、具体指标、方式和可能参与的人员类型,确保项目绩效评价的阳光运行和公平实施。

五、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我国职业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手段,项目制在集聚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基层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本身已然从资金分配方式进阶为治理模式,深刻形塑着高职院校的行动逻辑和办学方向。高职院校办学的同质化问题十分复杂,项目制仅是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同质化也不尽然是负面效果。如何正确地认识和面对同质化问题,我们仍需要大量的思辨和实证研究。未来研究既可以将同质化作为因变量,深挖导致高职院校同质化发展的其他因素,以及项目制如何与其他因素交互并共同影响高职院校的同质化进程,又可以将同质化视为自变量,研究同质化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领域产生了什么影响,并最终形成完善项目治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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