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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陈新忠:博士生分流制度的构成要素与优化路径——基于10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相关制度文本的分析

陈新忠,邢晓 高校教育管理
2024-09-23


作者简介

陈新忠,教授、博导,从事教育分流与社会流动、教育教学与高校管理研究;邢晓,博士研究生,从事研究生教育、教育分流与社会流动研究。



引用本文


陈新忠,邢晓.博士生分流制度的构成要素与优化路径——基于10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相关制度文本的分析[J].高校教育管理,2023,17(2):1-13.




摘要


博士生分流是提升博士生学术能力、促进博士生多元发展的重要途径,分流制度则是博士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保障。本研究采用内容分析法对10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生分流专门性制度文本及相关补充文本进行系统解析发现,博士生分流制度主要由分流理念、分流主体、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分流保障五大要素组成,各要素分别存在分流理念重视程度偏低、分流主体职责有待厘清、分流标准参差不齐、分流渠道有待丰富、分流保障措施不完备等制度性不足。基于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合理性、系统性与可行性,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系统优化现有博士生分流制度:革新分流理念,强化理性认知;协同分流主体,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流标准,做好适时分流;拓宽分流渠道,规范分流程序;完善分流保障措施,注重制度更新。



关键词


博士生分流制度;“双一流”建设;分流理念;分流主体;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分流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针对博士生培养提出,“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应终止学习”。21世纪以来,我国博士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张、延期毕业率持续攀升、培养质量问责逐渐加剧,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推动我国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建构与实施,以优化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强化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博士生合理分流与多元发展更是成为高校博士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之重任。

历经30余载,博士生分流制度逐渐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在加强质量监管、提升培养质量、降低教育成本、节约教育资源、缓解博士生延期问题及促学促研等方面获得了普遍价值认同。然而,学界在对“分流淘汰”“分流退出”等政策术语进行内涵诠释时仍存在表述与认知上的分歧,如有学者视分流、淘汰为两个独立环节,有学者则视淘汰为分流的结果之一,还有学者认为分流比分流退出、分流淘汰更具包容性与人性色彩。面对政策法规不健全、分流标准不一、分流渠道不畅等困境,学者们从优化政策设计、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导师责任、畅通分流渠道、构建预警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对策。众多高校积极响应,或专门出台本校博士生分流制度实施细则,或以最长学业年限为依据对博士生实施逾期分流,或以博士生中期考核、资格考试为依托实施弹性分流,除此之外,还积极借鉴国外动态式分流过程、多元化分流渠道、严格的分流标准和完备的善后保障等有效经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制度在学业激励、过程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作用的发挥。

纵观既有研究,学界更多聚焦于对博士生分流制度实施成效、困境及对策的探究,而在制度构成要素、制度设计框架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尚显不足。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出来的形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文本将博士生分流活动以规范化形式设计与表达出来,是人们认识、理解、遵从该制度的重要载体,然而当前专门制定博士生分流制度的高校却寥寥无几。以2022年2月教育部公布的14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例,仅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7所高校制定了专门细则,多数高校将该制度部分嵌套于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管理细则及研究生手册当中,各校分流制度要素各异、标准不一且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利于制度效能的发挥。“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我国博士生教育实现由规模增长向质量提升顺利转轨的中坚力量,科学合理的博士生分流制度不仅直接影响本校博士生培养质量,亦能对其他高校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其他高校实践提供有效借鉴。基于此,本研究尝试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分流专门性制度文本及相关补充文本进行系统分析,探究博士生分流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基本特征,并通过校际比较和理论探究深度剖析既有制度的问题与不足,以期完善和细化博士生分流制度,为各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提供合理依据。

二、研究设计

面对当前多数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缺失、已有制度框架不健全之困境,本研究从高校既有制度文本出发,通过编码、统计、分析等系列操作提炼博士生分流制度的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框架。内容分析法作为一种对文本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定量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有助于上述研究目的的达成。其中,基于归纳法的内容分析在编码之前没有可供使用的理论分析框架,是一种数据驱动的生成式分析,非常适用于当前博士生分流制度构成要素不一、制度框架缺失的探索性分析。

(一)研究样本


“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我国博士生教育主阵地,代表我国博士生教育的先进水平和发展方向,其博士生培养质量与管理水平是衡量我国博士生教育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的设计与实践进行总结与反思,能够为高校优化博士生分流制度提供经验借鉴和行动参考。本研究依据2022年2月教育部公开发布的14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第二轮),通过查询各高校官方网站发现仅有7所高校出具了博士生分流制度专门性文件。考虑到总体数量较少,本研究从其他“双一流”建设高校官网搜寻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管理规定、研究生手册等共计99份文本作为补充。具体研究样本详情见表1。

(二)研究过程


本研究借助Nvivo11分析工具,采用内容分析法对106份文本进行编码与分析,从而识别博士生分流制度的构成要素。

表1  “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相关文本概览

1.建立分析单元。为保证内容分析的准确性与全面性,本研究采用手工编码代替软件编码,视每一份制度文本为一个独立的分析单元,逐份、逐行阅读并人工提取与博士生分流制度相关词句作为最小分析单元。本研究根据识别的最小分析单元逐一将词句“标签化”,最终提取“公平公开公正”“提高培养质量”等3504个条目,部分条目示例见表2。

2.构建分析类目。类目是根据研究需要将资料进行分类所获得的项目,通常可根据已有理论框架事先获得,或对材料进行编码后获得。如前所述,本研究采用的是基于归纳法的内容分析,编码之前没有已确定好的类目,需根据文本内容将具有相同和相似意义的分析单元归入相同类目。在实际分析过程中,不同级别类目的确定没有固定顺序,而是根据实际情境反复比较和层层筛选,或先将相同和相似条目归入较大范畴类目后再细分下级类目,或先将相同和相似条目归入较小范畴类目后再合并至更高一级类目,以此建立不同类目之间的联系。

表2  部分典型条目示例

3.分析结果呈现。本研究经过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文本的系统梳理,识别并确定了分流理念、分流主体、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分流保障五大一级类目,以及下属的14个二级类目和56个三级类目(见表3),以呈现当前高校在制定博士生分流实施细则时所关注的基本要素与具体流程,从而为合理制定与优化分流制度奠定基础。

表3  博士生分流制度构成要素编码

三、博士生分流制度构成要素

通过上述文本分析,本研究归纳出分流理念、分流主体、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分流保障五大核心要素,为高校制定博士生分流制度提供了一个基础的、规范性框架。不同高校在博士生分流实施办法制定方面既有明显的共性特征,也有鲜明的个性差异,最终共同指向博士生培养质量提升和高层次一流人才培养。

(一)分流理念


每项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受一定理念的引导与支配。博士生分流相关责任主体所秉持的分流理念集中反映在分流依据、基本原则、分流目标等方面。

1.分流依据。从文本内容来看,高校主要以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校内规章制度为依据制定分流实施办法,其中以国家政策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居多,前者包括教育法律、教育部门规章、指导意见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后者包括博士生培养工作规定、博士生学籍管理办法、博士生学位授予细则等。比如北京大学主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该校实施细则。然而,相较之下,鲜有地方性政府为博士生分流提供专门的政策指导和分流依据。

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为博士生分流制度设计与实施提供基本的行动依据和价值遵循,从制度文本来看,高校对该内容的重视程度较低。基于当前有限的关注度,相关高校主要集中于公平公正公开、兼顾师生意愿及保障学生权益三大基本原则。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出博士生分流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学生和导师(组)意愿”的基本原则;郑州大学提出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有效保障学生权益”的原则。总体而言,博士生分流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尚未引起高校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3.分流目标。优化培养过程管理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是大多数高校博士生分流追求的共同目标。此外,少数高校提及了践行立德树人、培养一流人才等分流目标。比如复旦大学在总则中提出制定博士生分流实施办法的立足点在于提升博士培养质量,培养一流高层次人才,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郑州大学强调该制度在践行立德树人、强化培养过程管理、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价值。

(二)分流主体


一切制度设计与安排须从人们之间现实的交往关系和行为互动机制出发,博士生分流实践活动关涉宏观调控主体、实施主体、行为主体等多元分流主体,各主体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结,通过各自职责的履行共同推动分流制度的运行。

1.调控主体。在博士生分流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宏观调控与统筹的角色,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指导意见等为高校开展博士生分流工作提供政策指引和基本遵循。比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为高校制定分流实施细则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教委主要负责协调高校转学事宜(尤其是跨省转学)、批准学校分流决议(如转学、转层次、转专业等),并负责对高校分流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

2.实施主体。高校是承担高等教育职能最主要、最直接的主体,博士生分流制度要在实践中有效实施,需各院系与校长办公室、校院学术委员会及研究生院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博士生或导师提出的分流申请通常需经院系、研究生院逐级审批,部分高校还需再提交至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院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院也可根据学生学业考核及日常表现提出相应的分流意见或建议,由研究生院(或校学生处、校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或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决定。分流证明的出具、分流结果的公示及报备因高校要求由不同院系、研究生院或校长办公室承担。此外,学术委员会及研究生院还负责调节院系内协商无效的分流争议。

3.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社会系统中具有自为性和自主性的行为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本研究的博士生分流行为主体主要指个人,包括导师和博士生。导师除了负责审核博士生的分流申请外,也可自主提出分流建议。对于考核未达标的学生,导师需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帮扶。博士生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学业状态、在学年限、任务考核及学校学科调整、导师变动等情况提出相应的分流申请,同时对于院系、研究生院或学校做出的与自身相关的分流决议给予相应的反馈。

(三)分流标准


明确博士生分流实施标准是分流工作实际开展的基础,也是高校在制定分流实施办法时需关注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分流认定条件、分流时间和分流次数等。

1.分流认定条件。分流认定条件即判定博士生分流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关键培养环节考核不达标、逾期、违规、导师变动、学科专业调整、博士生个人(身体、能力及家庭等)困难、创业参军支教后复学以及本人自愿分流的其他情况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其他情形。通常,博士生分流与课程学习、开题答辩、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等环节的考核结果息息相关。比如复旦大学规定若有1门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成绩仍不合格则予以退学;两次资格考试不通过可提出博转硕申请或予以退学;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不通过可申请结业。逾期分流是针对未能按时完成学籍注册、通过学业考核、参加开题答辩、提出延期申请等情况的博士生所实施的分流。比如南京林业大学规定对在读时间满7年尚不能毕业的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违规分流是针对擅自离校或出国(境)逾期2周以上未归、学位论文造假等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学术规范者所实施的以退学为主的分流。此外,多数高校明确表示入学后一般情况下不得转专业、转导师或转校,但因导师变动、学科专业调整、博士生个人(身体、能力及家庭等)困难等客观原因有相应需求的可出具相应证明后申请。

2.分流时间。大部分高校对分流申请时间及分流后所涉关键环节的时间安排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具体要求各不相同。部分高校规定的时间较为固定和统一,比如湖南师范大学明确规定研究生转专业申请时间是每年6月1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5日;华北电力大学每学期开学2周内集中受理一次转导师的审批工作。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博士生其他时间段分流需求的及时满足。还有部分高校规定的时间较为灵活,比如山东大学规定拟转学研究生须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大连理工大学规定在校时间不超过4年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可办理博转硕手续,对高校分流制度的执行和博士生分流需求的满足给予了一定的弹性空间。

3.分流次数。与分流时间一样,分流次数亦是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灵活性的重要体现。就关键培养环节考核而言,多数高校为每位博士生提供课程补考、重修机会或再次参加开题、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学位论文答辩的机会;少数高校提供零次或多次机会,如华南农业大学、中央戏剧学院规定有1门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可补考)予以退学,中国传媒大学规定对资格考试连续3次均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就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而言,高校基本给予最多1次申请机会。此外,鲜有高校对逾期分流、违规分流的次数及不同分流渠道之间是否允许重复选择等情况作出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四)分流方式


分流渠道与分流程序关系到博士生分流工作的过程及方式,也是高校在制定博士生分流制度时需关注的重点内容。

1.分流渠道。分流渠道决定了博士生在变更原有培养方案后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校内分流渠道、校际分流渠道和社会分流渠道。校内分流和校际分流意味着博士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学业,前者包括转层次(博转硕)、转导师、转专业、转类型等,后者主要指转学。社会分流则意味着博士生在未被成功授予博士学位之前进入社会,包括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颁发结业证书)、肄业(颁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视情况颁发相应证书)等。以转层次为例,其一般主要针对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其他渠道则基本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博士生,但也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针对已获硕士学位的普通博士生(现所学学科与硕士阶段不相同)开通了转层次渠道。大部分高校同时提供上述多种渠道,但存在较多客观条件限制,且鲜有高校提供转类型渠道,仅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少数高校支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类型的转换(限学术型转为专业型)。

2.分流程序。在分流工作开展过程中,依据分流申请主体的不同,分流程序可分为4种:一是博士生申请审核式,即博士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或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院逐级审批同意后执行,该程序被大多数高校所采纳;二是责任导师申请审核式,即责任导师提出分流建议,经学生本人、拟接收导师、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后执行;三是学院筛选审核式,即学院组织学业考核与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提出分流意见,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四是研究生院筛选审核式,即研究生院审核符合分流规定的人员名单后提出分流建议,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研究生院审核后再将处理结果告知学院及研究生本人。不同高校认定程序各异,部分高校在研究生院审批后还需继续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同一高校也可有多种程序类型,如广州中医药大学分流申请可由博士生本人、导师及院系分别提出,以适应制度运行的灵活性需求。

(五)分流保障


为确保博士生分流制度有序运行,各高校建立了一定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权益保障、善后保障、信息保障等举措。

1.权益保障。从高校制度文本可以看出,博士生对分流相关事务享有自主参与权、知情权、表述权、合法性审查权、监督权及申诉权等诸多权利。为维护博士生合法权益,诸多高校明确规定在对博士生作出分流决议之前,应由研究生院、校务处或校法律事务部等机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告知博士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博士生的陈述和申辩。博士生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提出分流申请。在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博士生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在分流工作过程中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亦可向省教育厅投诉。

2.善后保障。善后保障主要是为已实施分流的博士生(包括已离校和未离校)提供的诸如学业预警及帮扶、返校重申学位、重新入学、就业帮扶等保障,从而为该部分博士生提供与个人实情或分流需求相符的发展道路。学业预警及帮扶主要针对考核未通过或学业未按时完成的博士生,为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学业指导以督促其顺利完成各项考核;返校重申学位、重新入学、就业帮扶则主要针对分流后离校的博士生,比如为毕业、结业离校后在规定时间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提供再次申请答辩的机会,对退学后重新入学的博士生此前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为退学后符合就业政策的博士生办理相关手续等。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除国家规定的就业帮扶政策外,青海大学还专门为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且有用人单位同意其先报到工作的博士生提供“预就业”帮扶政策,在此期间博士生既可以如期就业,还可在1年预就业期限内重申学位,实现了学业帮扶与就业帮扶的有效对接。

3.信息保障。高校主要通过博士生档案信息管理、研究生信息系统、校公告栏及网站信息发布等方式为博士生分流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比如复旦大学要求在各培养关键环节考核阶段,博士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填写《复旦大学博士生培养手册》,通过建立和更新博士生个人档案为博士生提供更好的学业追踪和预警帮扶;北京大学通过校内门户信息服务为博士生提供线上分流申请渠道;郑州大学培养单位则参考研究生管理系统审核结论查验学籍;广西大学各学院借助研究生管理系统对相关年级博士生进行学业考核清查。这些都为博士生分流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必要支持。

四、博士生分流制度构成要素

的反思

基于前述分析,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涉及分流理念、分流主体、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分流保障等诸多要素的系统性工程。尽管高校在制定本校博士生分流实施办法时基本涉及前述五大要素,但因侧重点与关注度不同而在要素选取及其细则规定方面有所差异。总体而言,博士生分流制度构成要素系统性缺失、精细化程度不高,核心要素之间、核心要素与子要素之间的内在结构与逻辑关联亦存在诸多不足。

(一)分流理念重视程度偏低,

制度认知水平有待提升

理念是制度规则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虽不直接体现为制度,却作为制度的灵魂间接地体现在一切规则中。博士生分流的政策依据、基本原则、目标追求等分流理念是博士生分流制度得以理性设计的观念先导。换言之,对分流理念理性、充分的认识既是制定分流制度的起点,也是保障分流制度合理性的前提。然而,纵观高校的制度文本,高校对分流理念的重视程度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分流制度的科学性。其一,分流依据以政策法规为主而忽视了高等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且地方性政策引导力度与国家政策、高校制度相比相差甚远。其二,分流目标除在优化过程管理、提升培养质量方面认可度较高外,其余则较为模糊或分散,且博士生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其主体地位未在分流目标中得以凸显。其三,从制度层面明确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学生权益、兼顾师生意愿等基本原则是发挥制度规范指引作用的重要前提,然而却远未引起高校的普遍重视。上述问题究其根本,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主体的认知水平,主体的制度认知能力越高,越有助于揭示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继而提升制度有效性。诚然,主体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情感意志等要素的动态性、不确定性特征决定了主体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及制度更新的必要性。为此,制度设计者只有不断提升自身认知水平,才能有效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

(二)分流主体职责有待厘清,

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被忽视

美国学者拉塞尔·哈丁(Russell Hardin)认为,制度设计就是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的过程,即“规定由谁、对什么的哪一个部分、负有多大责任”。分流主体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合理直接关系到制度运行的有序性,但现有制度文本还存在职责模糊、缺位、错位、重叠等诸多问题。其一,就调控主体而言,当前政府部门职责主要体现在分流政策导向和激励方面,未能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或行动指南;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协调转学、退学事宜中的职责外,其他分流渠道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职责未能明确和落实,致使其职能发挥受限。其二,就实施主体而言,部分高校在提及学校层面职责时仅指出分流决议需由学校审批,但未明确到具体的负责部门,这将会阻碍制度的执行;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参与博士生分流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所行使的职权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所规定的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相比相去甚远。此外,学术委员会与其他校级、院级主体之间的职责划分亦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甚至错乱现象。其三,就行为主体而言,导师更多履行分流申请审批职责,少部分高校明确赋予教师提出分流申请的权利;博士生更多扮演分流申请者角色或被动接受者角色,在分流过程中的监督意识和责任不足。其四,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众媒体等社会中介组织在博士生分流实践活动中往往缺乏参与,这不利于社会力量在开展博士生分流合法性审查、开展学业同行评议、提升分流理性认知等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分流标准参差不齐,

分流时间及次数弹性有待增强


博士生分流标准的明确性与科学性直接影响到博士生分流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及有效性,而目前各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在认定条件、分流时间、分流次数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其一,就分流认定条件而言,不同高校在关键培养环节考核成绩评定、逾期认定、违规认定、博士生个人(身体、能力及家庭等)困难认定等方面所给予的关注及其所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其中,以博士生各项考核成绩是否合格或是否超出规定期限为标准实施分流是众多高校的普遍之选,但高校之间考核要求的规范性、精细化程度又有所差异,比如复旦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对课程修读、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审、评阅、答辩等关键环节的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评定及分流等有明确细致的规定,相较之下部分高校的规定则较为粗糙与模糊,不利于分流制度的有效实施。其二,分流时间与分流次数缺乏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部分高校规定只能在特定某个时段申请分流,一些高校甚至不提供再次申请课程补课或重修的机会,这些都不利于博士生多样化分流需求的满足。国外高校在对考核或评估过程中表现不佳的博士生通常不会立即实施分流,而是给予其试读期,例如华盛顿大学采取“警告”“试读”“最终试读”“终止”等多级措施,哥伦比亚大学同样对表现不佳者提供一定时间以改正不足。在国内,虽已有西南石油大学、江南大学等少量高校采取了类似的“缓退试读”举措,但该做法尚未普及,亟待纳入更多高校的实践过程之中。

(四)分流渠道有待丰富,

分流程序规范性不足

灵活多样的分流渠道和规范严谨的分流程序是促进博士生分类培养与多元成才的关键。如前所述,当前高校可提供校内分流(转层次、转专业、转导师、转类型)、校际分流(转学)、社会分流(仅发毕业证书、结业、肄业、退学)等多样化分流渠道。但从分流认定标准来看,多数校内分流和校际分流渠道的申请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从高校官网公布的博士生学籍处理公示来看,现有分流渠道主要是对学业不合格或超期未毕业的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而退学后不予复学的终结式分流也使得该部分学生就此失去了继续学业的机会(再次参加招考入学者除外)。上述种种限制难以真正触及博士生分流“分类培养与多元成才”的本质,未能为博士生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和发展机会。就分流程序而言,尽管有博士生申请审核式、学院筛选审核式、责任导师申请审核式、研究生院筛选审核式等不同流程,但总体而言以前两者居多,以导师或研究生院为主导的分流程序在部分高校还未被采纳。此外,不同高校对分流程序规定的精细化程度有所不同,比如北京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等高校对不同分流主体在分流申请至分流审批全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材料审核、流程审批等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部分高校的规定则过于简化,难以体现程序的严谨性与规范性,由此也会影响制度的实操性与有效性。

(五)分流保障措施不完备,

分流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完备的分流保障机制是高校满足博士生多样化分流需求,促进博士生合理有效分流的重要支撑。为保障分流制度的有序运行,高校在申诉权益、善后措施、信息支撑等方面制定了系列措施,但总体关注度仍有待提升,分流保障的全面性、综合性欠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分流长效机制难以建立。其一,权益保障不完善。监督权益保障作为落实分流主体责任、保障制度公正合理与公开透明的有效途径,未能充分引起分流主体的重视,法律援助权在分流过程中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分流主体的权利救济。其二,善后保障措施不健全。这不仅体现在学业预警及帮扶力度不足、心理关怀缺失方面,还表现为返校再申请学位、就业帮扶等保障措施普惠性不够,比如仅为部分满足就业政策的学生提供一定就业支持的做法只能保障部分博士生群体的利益,无法覆盖分流的全对象。其三,信息资源在博士生分流过程中的传递、沟通、监督、评价等作用未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其四,高校缺乏必要的制度更新机制。受制度主体认知局限、制度情境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博士生分流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随时根据博士生培养环境、培养方案的变更及时调整与修订。对此,复旦大学有明确规定,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远未引起各大高校的充分重视。

五、博士生分流制度的优化策略

博士生分流制度的有效实施仰赖于一套系统完善、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针对当前该制度在分流理念、分流主体、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分流保障五大构成要素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系统优化制度要素、完善博士生分流制度是进一步提升博士生分流制度合理性、系统性与可行性的关键。

(一)革新分流理念,强化理性认知


分流理念是分流制度的价值导向与基本遵循,深刻认识博士生分流的必要性、迫切性与复杂性是完善分流制度的重要前提。为此,政府、高校、师生等相关主体要秉承先进的分流理念,引导博士生合理分流。一是要健全主客观分流依据。我国一方面要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博士生分流政策法规、高校规章制度的引导和规约力度,关注博士生教育规律与个人成长成才规律;另一方面还要兼顾博士生的学习兴趣、发展志向与分流意愿,为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科学合理、充分全面的分流依据。二是要合理定位博士生分流目标及原则。高校要秉承“分类培养与多元成才”的基本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兼顾师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等分流原则,以培养过程优化、培养质量提升、人人尽展其才为分流目标,充分尊重和保障博士生的合法利益与合理诉求,为其提供适宜的发展方向与充足的发展空间。三是要强化社会公众对博士生分流的理性认知。社会对博士生分流制度的价值认同与理性评价是促进该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政府及高校要加大博士生分流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博士生分流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增进公众对分流后博士生的理解与认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宽容的分流环境。

(二)协同分流主体,明确职责分工


博士生分流是一个需要政府、高校、导师、博士生、社会公众等内外部利益相关者通力合作的系统性工程,只有各主体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与监督,才能保证分流制度有效实施。一是要加大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策立法与引领力度。当前国家层面的博士生分流政策以倡导型为主,相关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待进一步明确,亟须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博士生分流制度合法性地位,以推动其有序运行。二是要充分发挥高校作为制度实施主体的关键性作用。高校要紧紧围绕分流理念与分流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院系在分流过程中各自的审批权限及相关职责,强化学术委员会在分流考核、合法性审查及分流异议调节中的责任意识,注重院系对博士生培养过程的学业监控预警与指导。三是要强化博士生及博士生导师等行为主体的分流意识。博士生导师从入学教育阶段就要引导博士生提高认识、摆正心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扶;博士生自身要加强自我管理,理性进行自我评估与规划。四是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法律援助、学业评价、舆论引导方面的作用。高校可以通过聘请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博士生分流合法性审查及申诉维权等法律咨询,通过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为博士生学业考核及发展状况进行同行评价和监督,通过公众媒体提升大众对分流制度的认知、加强社会问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多元分流主体的协同效应。

(三)细化分流标准,做好适时分流


分流标准是判断博士生是否满足分流实施条件的重要依据。为切实满足博士生多样化分流需求,博士生分流制度的设定需根据博士生类型、学科等灵活采用多维度、差异化的分流标准。一是要分类型、分学科、分情境确立分流认定条件。在设计博士生分流制度时,政府部门除了根据逾期、违规、考核不达标、培养条件变更(如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个人研究兴趣变更)等不同情境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外,还应充分考虑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与普通博士生的类型差异,以及人文社会学科与理工农医学科等学科差异,给予博士生培养单位确定相关分流环节的自由度。二是要增强分流时间及次数弹性。高校应打破只能在特定某个时段申请分流的限制,适当地延长分流申请时间、延缓分流时机、增加分流次数,实现由刚性分流向适时分流转变,最大限度满足博士生多样化的分流需求。三是要实行博士生试读制度。针对在培养期间表现不佳但仍有意愿继续学业的博士生,高校应给予其一定的试读考察期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对其试读期进行资格审查与能力考核后再行决定其去留,进而提升博士生自主适应能力,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

(四)拓宽分流渠道,规范分流程序


多样化分流渠道和规范化分流程序是当前亟待突破的制度瓶颈。鉴于博士生在不同培养阶段的个体差异,高校应在不同时间节点为博士生提供不同的分流渠道,给予其更多可选择的机会与空间。一是要拓宽校内分流与校际分流渠道。一方面,我们要打通博士生转专业、转导师、转层次、转类型等校内渠道,为博士生提供重新配置专业及研究方向、重新审视自我能力并做出理性选择的机会;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开展校际学分转换与学分互认,拓宽高校之间、校企之间、国内外高校之间的分流与合作渠道,以顺应校际联盟、学分互换、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国际化等时代发展趋势。二是要明确不同分流渠道下的操作规范。高校要根据不同分流渠道制定包含分流申请、条件认定、逐级审核、分流时间及次数要求、善后保障等在内的详细的操作流程,提高行动效率,减少分流阻力。三是要增加不同分流申请主体主导下的分流程序类型。除常见的博士生申请审核式、学院筛选审核式流程外,高校可依据本校实情适当增加责任导师申请审核式、学术委员会申请审核式、研究生院筛选审核式流程,充分发挥不同分流主体在分流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升分流过程的灵活性与可靠性。

(五)完善分流保障措施,注重制度更新


完备的分流保障措施是践行分流理念、提升分流成效的关键,也是高校未来分流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强化博士生参与权、申诉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益保障,充分尊重博士生在分流过程中的合理诉求,为博士生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要完善学业预警及帮扶、返校重申学位、就业帮扶以及复学、重新入学等善后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帮助分流之后的博士生走出学业困境,并减轻其就业负担及心理压力。三是要加强博士生综合信息服务保障。高校要借助信息平台建立博士生培养管理数据库,详细记录并跟踪博士生的学业状况、科研进度及心理状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发出预警,以便院系、导师和博士生及时进行调整和应对。四是要健全制度更新机制以确保制度设计的发展性与制度执行的有序性。各高校应强化博士生分流制度优化与创新意识,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分流过程中问题的诊断与解决,建立博士生分流制度长效发展机制。

六、结语

总而言之,分流理念先导、分流主体协同、分流标准合理、分流方式规范、分流保障充分是科学合理的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必备要素。高校需秉承“分类培养与多元成才”的基本理念,以强化制度认知为基础,以优化制度要素为核心,以完善保障机制为支撑,系统设计适合本校的博士生分流制度框架,为博士生合理分流提供科学引导与支撑。诚然,本研究从“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生分流制度设计视角出发,构建出博士生分流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期为我国高校博士生分流实施方案的制定或修订提供有力引导;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框架在高校分流实践过程中的作用,减少制度失灵,以真正践行其强化多元分流主体责任、促进博士生自主发展与多元成才之宗旨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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