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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检匠心护公益|散装食品有了“身份证”——公益诉讼治“散”记

海盐检察 2021-04-28



超市、菜场、炒货店的散装食品您购买过吗?这些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您是否有留意?

近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海盐县检察院对城区、乡镇各大超市、菜场、炒货店的散装食品经营情况开展了一次集中走访调查。


在走访中,检察官发现部分超市、菜场、炒货店经营的散装食品外包装上仅标明了食品名称,而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种类繁多,经营者若未按规定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相应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一方面经营者本身无法准确把握所售食品是否都在保质期内,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风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无法了解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且部分可直接入口的食品无任何密封装置直接裸露在空气中,存在受潮、霉变等安全隐患……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2020年4月2日,该院向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相关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辖区内的散装食品行业开展专项检查,从而推动散装食品依法依规经营。



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展开实地调查,同时向全县发出《关于开展全县散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散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

接到通知后,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对辖区内散装食品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相关经营户开展集体约谈,督促经营主体规范散装食品经营销售。


据悉,专项治理活动至今,县市场监管局共印制40000张散装食品标识标签规范经营户标注,出动执法人员118人次,检查经营户218家次,责令整改经营户39户,立案查处过期散装食品案件3件。


检察建议发出一个多月后,县检察院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对建议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各大超市、菜场、炒货店散装食品经营情况开展督查。经检查,检察官发现散装食品经营情况基本达到规范要求,特别是按规定标识、敞开式销售方面,得到大幅改观。



下一步,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将每月对各乡镇散装食品经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着力消除散装食品安全隐患,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护网”,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出品审核:陆蔚红 方光飞校对: 翁芳洁 陈美群供稿:第五检察部制作:魏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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