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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福田法院这份33万字刑事判决书,深度揭开“套路贷”两大套路

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03-17







10月10日

福田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再出重拳

公开宣判一起重大“套路贷”涉恶刑事案件

1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

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共处罚金410万余元



这件重大“套路贷”案件

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福田法院审理的遍布范围最广、影响最大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该案案卷材料整整3大箱

形成判决书560页,33万余字

堪称福田法院“史上最厚”的判决书

👇👇👇

            


本案的成功审结和公开宣判

严厉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

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01


组织分工明确

“套路贷”恶势力遍布全国各大城市


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峰、戴某等人合股控制经营某咨询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对外经营放贷业务。


该公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借据,通过虚构债权数额,肆意收取高额服务费、管理费等诈骗被害人财物;诱使被害人将房产交由该公司代持,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恶意处置代持房产。


如果当事人违约,没有偿还欠款,该公司便雇佣专门从事债务催收工作的被告人谢某、潘某等人去催收款项,默许其实施电话恐吓、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2015年3月,该公司因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获罪。之后,被告人刘某峰带着原班人马卷土重来,于2016年成立了某信息公司、某金融公司、某咨询公司等系列公司。该犯罪集团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全国各大城市独立注册分公司,开设门店100余家。


02


两大套路

诈骗数额总计高达800余万元



刘某峰犯罪集团“信用贷”诈骗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用自有资金放贷。该犯罪集团以行规等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一系列协议文件,虚增借贷金额,通过暴力、“软暴力”或者捏造虚假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典型案例

2014年5月,被害人向涉案公司借了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期限为1年,并按要求签订了空白的借款合同。


2014年6月至11月,被害人正常支付利息共计1.8万元。


2014年12月后,被害人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利息。涉案公司员工便找来与其有合作关系、专门从事催收业务的被告人谢某、潘某等人向被害人催收欠款。


随后,被告人谢某、潘某等人频繁打电话骚扰被害人,到被害人住处围堵,上门恐吓被害人及其家属,还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不让其吃饭睡觉,迫使其归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了6万余元利息,远超按约定正常计算的利息。


其二,充当中介身份为被害人到银行办理信用贷。该犯罪集团谎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诱导被害人签下代理协议后带被害人到银行办理贷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代扣协议或诱骗被害人将银行卡、U盾交由其公司管理,待贷款到账后肆意扣除约定以外的高额服务费、管理费、渠道费等费用。


💡典型案例

2014年8月,涉案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杨某在为被害人办理50万元银行信用贷款时,向其谎称办理成功后银行会一次性收取6万元左右的利息。


随后,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收取了3000元的定金,与其签订了服务合同,并在合同内注明了扣除6万元左右的利息。贷款手续办理成功后,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接收贷款的银行卡及U盾拿走交给公司。


2014年8月,涉案公司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0万元的贷款转入公司银行卡内,并截留了1.4万元的服务费及6.1万元的利息,只给被害人转账了42.5万元。


事后,被害人得知银行根本没有一次性扣除其利息,于是多次找被告人杨某要求归还6.1万元的利息费及3000元的定金。被告人杨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款。



2013年以来,刘某峰犯罪集团对于有房产但无法在银行正常贷款的被害人,诱使其将房产过户到刘某峰公司员工名下代持房产,由代持房产员工到银行抵押贷款出资金给借款客户使用。


代持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出资金后,该集团利用掌握的空白合同,收取高额的房屋过户费、代持费、手续费等多种名目的费用,垒高借款金额致使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处置代持房产或迫使其接受较低的房产交易价格,实施强迫交易及诈骗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

2014年3月,被害人因急需资金前往涉案公司办理贷款。


被告人刘某峰告知被害人,其名下位于福田区的房产已经做过两次消费贷,现在在银行无法办理贷款,只能将上述房产过户到涉案公司员工被告人周某名下,然后再以该员工的名义向银行贷款。


在被告人刘某峰的诱导下,被害人同意上述方案,并签订了空白合同。办理贷款期间,涉案公司先垫资出借了140万元给被害人使用。


随后,涉案公司出资98万元将上述房产从银行赎回过户到被告人周某名下。2014年7月,被告人周某利用涉案房产到银行成功办理了抵押贷款200万元。


此时,被害人准备将涉案房产真正出售以偿还欠款,并找到被告人刘某峰、周某等人协助,被其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被告人刘某峰还称出借给被害人的钱款加上各种费用及利息,已经抵得上涉案房产价值,因此该房产不归被害人所有了。


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峰和周某强迫被害人以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将房产出售给周某。被告人周某由代持房产变为实际占有房产。


经评估,涉案房产在2014年12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334万余元,扣除被害人获得的贷款、补偿款及其认可的相关费用,被害人在强迫交易案中损失53万余元。


作案期间

刘某峰犯罪集团诈骗数额高达800余万元

除诈骗以外

该集团还多次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

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贷款中介服务、民间借贷、

房产交易等行业和领域内

均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03


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判刑

16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4年


2020年8月24日至27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通过长达四天的庭审,查明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0日,福田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刘某峰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戴某等8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三、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谢某、潘某等5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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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刑事审判庭 李磊

编辑 | 涂曦文 张潇月 黄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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