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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泉南高速上被撞身亡!保险公司追偿垫付维修肇事车费用,法院判了!
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
不幸被3辆汽车先后撞倒碾压身亡。
此后,
死者亲属被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追偿垫付头辆肇事车的
修车费、拖车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不久前,
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22年2月7日凌晨,金丽(化名)驾驶尹天求(化名)的轿车沿泉南高速公路由桂平市方向往柳州市方向行驶,途中碰撞在慢车道内由桂平市方向往柳州市方向步行的吕成(化名)。吕成被撞倒在地后,陶志滔(化名)驾驶的小客车、郭挺(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先后与吕成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吕成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吕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亲属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事故中尹天求的轿车受损,被送到来宾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维修,花去修车费2232元、拖车费400元。
尹天求为该车在广东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5万余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22年5月24日,尹天求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声明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当天向尹天求转账支付了赔偿款2632.9元。
“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便取得代位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吕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吕成因事故死亡,其亲属是其法定继承人,应赔偿相应款项。”保险公司将吕成的亲属诉至柳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成的亲属赔偿保险公司2632元。
柳城县法院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也就是说,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源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坏。一般而言,机动车的危险性程度远高于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更多谨慎驾驶义务和更高的避险责任。立法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同时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并且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
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也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且其自身亦会遭受一定财产或人身损害,其向机动车主张赔偿时,也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甚至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非机动车方的违法风险,并不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
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行人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
不久前,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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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广西高院审核/骆春香 编辑/林喆 校对/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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