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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这样的“法治国家”遇到流氓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2016-04-07 张不叁 国家人文历史


《哆啦A梦》剧照

文 | 张不叁

转自穿越旅行社(微信号 chuanyuelvxingshe),本文经公众号授权转载,转载请联系原出处。

想想这样的情况:


A.你是一名秦朝女性,这天准备住店,没招谁没惹谁,突然就有歹徒跳出来要把你拖走劫色,你怎么办?


B.你是一名秦朝男性,这天准备住店,没招谁没惹谁,突然听到女人的凄厉求救,你匆忙跑出去,发现一名歹徒正要把一位女性拖走劫色,你怎么办?


C.你是一名秦朝男性,这天准备住店,没招谁没惹谁,突然就有歹徒跳出来要把你拖走劫色,你怎么办?(误)


如果是A和C,你当然要大声呼救;如果是B,你必须站出来制止歹徒。


你的第一反应多半是:“有用吗?”现实的严酷让人心灰意冷。但在秦朝,受害人呼救是能够得到回应的,主动站出来英雄救美者绝对大有人在。


《岳麓秦简》就有一起强奸未遂案:“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受害人是一位离异女性,不久前被丈夫“得之”抛弃,但一天傍晚,这个渣男却来骚扰前妻,他突然将她扑倒在地,撩起她的裙子。受害人为了稳住他,只得假意说怕在外面被人看见,还是回自家的好。“得之”同意了她的要求,拉着受害人往住处走。走到家门口,受害人大声呼救,她的一位邻居听到后立刻跳出来救援,“得之”慌忙逃窜;此后在另一位邻居的鼓励下,受害人又将前夫告到了官府。“得之”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为“隶臣”。




不要以为两位邻居的举动是稀罕事,假如你穿越到秦朝,也必须像他们那样。比如在大街上、集市中或是其他公共场合发现有歹徒行凶,你千万不要因吓破了胆而试图当缩头乌龟,而是必须想方设法制止歹徒、对受害者加以救援,否则等求盗们缉拿凶犯、把受害者抢救过来后,你就会因袖手旁观而被罚两副铠甲。


这条看起来要求严苛的规定,记载在《法律答问》中:“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距离百步以内的路人不加以救援,应罚两套铠甲)


或许对现代人来说,这样的规定要求太高,毕竟面对那鲜血淋漓的场面,不是所有人都有勇气与歹徒进行斗争的。但这项规定在当时形势下却有着合理性:那时候没有110那样发达的通讯条件,求盗往往无法及时赶到犯罪现场,由在场民众分担救助责任,有助于社会安定;再者当时全民皆兵,每一个肢体健全的成年男人几乎都受过军事训练,也普遍有能力制止犯罪。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还用各种手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同样是《法律答问》规定,如果你能抓获了逃亡的盗贼,就可以依法得到他身上携带的钱财(“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捕获逃亡的、受过“完”刑(剃掉鬓角)的城旦,可以得到二“金”的奖励。这是当时的一种计算单位,理论上是两枚金镒,或者等值的秦半两,一“金”足以保证你十几年都吃喝不愁。


这种情况下,不难想象民众们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着多么高涨的举报热情了。《睡虎地秦简》中的《封诊式》是一部案例汇编,这里面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来自百姓们的举报,验证着秦朝那遍地“朝阳群众”的现实:


某里的两名士伍发现一名男子私铸秦半两,另一名男子帮他打下手,于是主动把他俩抓获,带着110个私铸的钱外加两套模具来报官;


某位军官的属下参加攻打邢丘城的战斗后,在回营地的路上看到一名士兵用剑砍伤另一位士兵,试图抢夺他的首级,于是将行凶者捕获,押送他来报官;


一对男女大白天通奸(在当时,这是违法行为),被某里士伍发现,他同样将两人捕获,并给他们加上了木制械具,押送到了官府。


最绝的是这个案子:一个小偷偷了牛之后逃亡了,路上发现另一名杀人犯藏身在市庸里,不知是不是良心发现,小偷抓捕了杀人犯,押送着他去官府,连带着自首。


“我是小偷?我是小偷吗?……我真的是小偷!我怎么会是小偷呢?”——陈小二


你该问了,秦朝官府光是要求百姓见义勇为了,那他们自己呢?白吃饭不干事?当然不可能,秦朝法律对官员的约束比百姓严格多了。看看这个案子:


有一天,你家来了强盗,高喊着“打打打打劫”冲进来,要求你IC、IP、IQ卡,通通告诉他密码。你高声呼救,却由于邻居们都不在家,没一个人来支援,只得眼睁睁看着他把你家洗劫一空。后来官府抓获了强盗,需要按连坐制论罪。相关责任人包括你的邻居、你所属的那个伍的伍老、住的这个里的里典。应该怎样处理他们?


按一般人的理解,连坐制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统一处罚,邻居们当然都要被论罪了,但事实上,这条司法解释的回答是,邻居们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然同样不在家,仍然要论罪。


这样处理的内在逻辑是:尽管伍老和里典本身没有责任,但罪案能够发生,本身就证明他们平时工作不力。这种情况就好比如今某地出现生产事故或者建筑坍塌,尽管不是上级领导直接造成的,但极可能和领导本人平时玩忽职守、没有严格监督部下有关,他仍然要负责任。


这才是连坐制的真正用意所在:权力和责任都是对等的,百姓们必须见义勇为,官吏们更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置身事外,直到见义勇为者牺牲或重伤之后,才不痛不痒地表彰几句,发几个抚恤金了事。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美德。”下次再看到这类说法,请你一定要反驳:在秦朝,见义勇为不是美德,真的不是。


它是一种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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