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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眼头条】《阳光下的法庭》:现实主义笔法铺写依法治国的全景图画和愿景清单

叶匡政 电视剧鹰眼 2021-03-08

电视剧《阳光下的法庭》于5月10日在央视一套黄金档收官。这确实是一部严肃而纯正的法治剧,从台词到情节,从表演到场景,都显现出非常专业的法律素养。



该剧直面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些痛点,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件的审理,回应了民众对中国司法现状和改革的关切。剧中既呈现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日常流程,也揭开了司法审判背后的各种权力角逐与复杂的利益纠葛。


令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全剧的尾声,张大年强奸杀人案终于真相大白,他儿子鹿鸣的那句反问:“一句原谅就能弥补十七年的家破人亡吗?”当庭长宣判张大年“无罪,当庭释放”时,全场响起雷鸣般的掌声,张大年走出法院,阳光照在他苍老的脸上。


比起现实中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和聂树斌来说,剧中的张大年无疑要幸运得多。17年了,如果没有儿子鹿鸣对冤案的申诉,如果没有法官白雪梅的力排众议,如果没有深知死罪的王大利供述,如果没有那部埋了17年的老手机作证据,也许张大年仍然沉冤莫雪。


司法纠错机制关乎民众福祉


从剧中我们可以看到,平反一件冤案是多么艰难,会有无数神秘的力量,去阻止真相被披露,让正义迟迟不来。因为冤案意味着司法的失职,让司法者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显然困难重重。


然而,《阳光下的法庭》最终还是让人们看到,在法律困境中自由、新生的可能。如一位法律人所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但那些沉冤者不可能期望像张大年那样,有个从事法律的儿子,只能寄希望于司法制度能有自己的纠错、伸冤机制,只有这样司法制度才能保存它的公信力。



剧中对张大年为何沉冤17年的细节,未展开叙述,显然与非法证据有关。2010年,中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又明确了该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被执行得并不好。虽然法律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基层办案中,暴力取证与威胁引诱却是常态的侦查手段。加上过去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含糊,没有规范严谨的实施细则,在检察和审判过程中,少对这类非法证据进行严格排除。所以才会出现张大年这样的冤假错案。张大年虽然出狱了,但那些导致张大年入狱的司法人员,并未受到处罚。只有建立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惩罚制度,才能真正减少这类司法犯罪。


法治,可谓程序之治。早在18世纪,意大利一位刑法学家就疾呼过,刑讯逼供是对人思想的暴虐,如果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透过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检验真相,必将导致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中国随着法治意识的觉醒,也开始认识到刑讯逼供的野蛮和危害,认识到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不能维护正义,还会导致更大的非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典型的程序性规则,在西方被称为“毒树之果”原则。他们不仅把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看作毒树,哪怕因此获得的二手证据是真实的,也视为毒树之果,不被法庭采信。这一规则,体现了真正的程序法治精神,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因为程序是否正当,是决定理性法治与野蛮人治的最重要的区别。这一规则从最大限度上,防止了冤案的发生,保证了司法公正。


不久前,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了发布《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42条,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四个方面,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规范了相关的排除程序。只是如何完成对这一《规定》的配套制度极为重要,是能否让纸面规定变为“带牙齿”法律的关键。如果非法取证行为,不受到应得的刑事处罚,执法者就难以认知到《规定》所蕴含的法律效力,“以供定案”的路径依赖就难以改变,张大年还会不断出现。



人不是神,总会犯错,但有良知和智慧的人,会通过忏悔和反思来救赎自己,避免重复犯错。司法体系也是由人组成的,同样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如果不懂得反思与纠错,就极可能导致同样的悲剧重演。不懂得忏悔和救赎的个人,会在罪恶和戾气中迷失自我。不懂得忏悔和救赎的司法制度,则可能在社会埋下祸因,导致公共生活的更大混乱。


《阳光下的法庭》在结尾,似乎是想告诉法官们和民众,法律有它的局限,但对真相和正义的追求,却能救赎一切人的灵魂和他们所犯下的罪。如美国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台词所说:“不要忘了这个世界上还有可以穿透一切高墙的东西,它就在我们的内心深处,它们无法达到,也触摸不到,那就是希望。”


法官向宪法宣誓的深层意义


确实,法律的公平正义,永远在阳光下的法庭,才是全社会和民众的希望。在最后两集,两次出现法官宪法宣誓的场景,一次是东方省高院入额法官的宣誓大会,一次是鹿鸣以新晋法官身份的宣誓。不要小看了这两次宣誓,它不仅仅是一种仪式,还有法律化的功能。



古人认为约信曰誓,一诺千金。宪法作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约法,意味着所有公职机构的权力都由宪法授予,权力主体需服从宪法的统治,权力的来源是人民,表达的是主权在民的理念。法官在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才能表明自己权力来源的合宪性,宣誓意味着法官公开表达自己有忠于宪法的义务,否则作为法律的惩戒,权力就应当被收回。


所以,宪法宣誓制度是一份法律化的契约,它是法官与民众订下的一份忠于宪法义务的公开协议。宪法宣誓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法官司法行为的宪法评价和监督,是对违宪和违誓行为的法律追究。


法官向宪法宣誓,不只是一种公共政治仪式,还是一种有象征意义的表达,它是法律展示其客观、公正与神圣所必须的程序。仪式的源头是图腾崇拜与宗教,而法律的仪式感同样重要。所以,有法学家强调,法律不只是进行立法、判决、执法的一整套规则,它还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及解决纷争与创造合作的重要程序。因为法律仪式越庄严,民众通过法律所体验的价值,也越神圣。人们常说法律信仰,亦即象征了法律客观公正的形式程序,是否具有能被民众深刻体验到的神圣性与超验感。这也是《阳光下的法庭》在剧集尾声,不断展示法官向宪法宣誓的意义所在。


法官向宪法宣誓,虽只呈现为一种仪式,但这一仪式本身却构建了一个宪法与权力、宪法与民众、权利之间的公共交流空间。它让法官理解到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原则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它强化的是所有公民对宪法的信仰,确立的是宪法权威,及对主权在民理念的集体认同。从某种角度看,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公共仪式,至少可成为宪法信仰文化的起点,它能激发法官对宪法神圣性的认知与依赖,也会成为每个有权利意识的公民个体的尊严与归属。


在《阳光下的法庭》中,宪法宣誓至少在向观众表明这样一种社会共识,从法官到民众都需要意识到宪法才是国家共同体最重要的共识,是一切权力与权利之源,是所有国民必须遵众的价值规范。这样的场景,只有不断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才能使宪法之治从过去模糊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律义务。只有这样,全社会才能逐渐形成一种尊重宪法和信仰宪法的社会文化氛围。



当然,宪法宣誓只是宪法实施的起点,关键在于法官们能否兑现自己的誓言,只有让仪式的神圣与宪法的落实统一起来,宪法宣誓才能名实相符。言行一致,是所有宣誓的底线,既然法官履新已公开对宪法宣誓,民众就有了据此监督执政行为是否合宪的理由。法官只有意识到面对宪法的誓言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宪法才能真正实现从虚法向实法的进化。这就需要有相应的违宪审查与监督机制,当公民权利真的被侵害,当政府或司法部门出现违宪行为时,宪法才可能为公民提供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灵魂,是一切权力和权利的灵魂。当然只有宪法宣誓是不够的,只有增加对宪法实施的践行,才能让中国真正走出“违宪不违法”的法治黑洞,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真正统一。在一部法治剧中,没有涉及到宪法内容和监督机制,应当说是一个缺憾。不过从这些宣誓中,我们可看到编剧的良苦用心。

法官和律师的正确关系


《阳光下的法庭》给人印象深刻的,还有法官与律师的鱼水关系。在清水河环境污染一案中,院长白雪梅对被告和原告的代理律师宁致远和鹿鸣,始终一视同仁。包括白雪梅院长特意为律师辟出一块停车区,邀请律师举行座谈会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都体现了剧中院长对律师职业的尊重。这样的场景,显然是律师与民众最期望看到的。与近年某些地方出现的对律师的蛮横打压,显然大不相同。这部剧,较好地彰显了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面对复杂的现代法律制度,一般公民极难独立维护自己的权利。过于繁复的法律,有时反而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律师制度,可以说是实现依宪治国与法治国家的前提。从剧中我们可清晰地看到,鹿鸣这样的律师既是公民权利的代言者,也是法律的保卫者,他与法官白雪梅有着同样的语言:法律,也有同样的舞台:法庭。



虽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能不同,但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目的,就是要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社会的律师越活跃,法律的生命力就越顽强,那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律师正是通过一个个案件的代理,在具体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让当事人与所有民众感受到法治的价值与力量,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含义。



从剧中鹿鸣对志成化工数据的重新检测等寻找证据的过程可以发现,律师不仅能使执法环节变得更专业,还能让法官重视新的事实与证据,同时他们会把反映不同阶层成员的诉求,作为自己的责任,努力用司法程序来纠正权力对民众利益的侵害。这其实增进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沟通与理解。


依法治国,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要,只有让律师可以大胆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了,才能真正发挥他们对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弱势群体的利益与诉求才可能得到伸张。



法律的本质是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而律师的职业永远面对的是这类纠纷与冲突,他们不仅是法律规范和程序的维护者,更是化解社会冲突、平衡阶层利益的调停人。只有让律师敢于理直气壮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才可能得到保证,依法治国才有实现的基础。一旦律师面对法律,变得无所适从或蝇营狗苟了,那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更无从得到保护。律师的命运,映射出一个国家法治的命运。如果律师无法成为法治的捍卫者,每个个体的公民,无论是高官权贵,还是贩夫走卒,一旦受到公权力的伤害,都会成为无助的个体。


结语


笔者总体观剧的感受是,应当说《阳光下的法庭》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依法治国的愿景。剧集核心,是体现了当下法治改革的目标,即依法治权、依法卫权和依法放权。



依法治权,是指法律面前无特权。法治社会政府要守法,政府如果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中国离法治社会就不远了。


依法卫权,指的是法律必须主动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卫权的内容很多,比如推进审判公开、健全错案纠正与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等都属于依法卫权的范畴。


依法放权,指的是向司法机构放权。权力干预司法容易,但让权力真正退出司法,难上又难。不仅要让地方司法部门的司法活动,不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也不能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如何向司法放权、放多少权,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


如果能实现这三个目标的改革,中国的法治进程就能进入一个新时代,“阳光下的法庭”才会长久地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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