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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腐败容忍度 | 学术光华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复旦商业知识 Author 《管理视野》

“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大‘裸官’、因私出境等重点监督检查”、“严格约束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在中国政府近年来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上述措施被反复强调,原因为何?

 

腐败的产生和治理与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因素相关。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则是社会的文化传统与认知习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刘知教授与几位学者合作,以文化为镜,从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比较出发,检验了两种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个人腐败和组织腐败现象的归因差异。

 

刘知教授及其合作研究者们发现,浸润于集体主义文化中的中国人,更容易忽视个人在道德抉择中的主动性,从而比美国人对个人腐败现象容忍度更高。这一发现提示我们,中国政府近来的反腐措施更加重视对个体日常行为的约束与管理,背后蕴藏着深刻的文化因素。


刘知教授表示,了解文化的作用机制,将更加有助于政府制定全面有效的反腐政策,促进个人与商业道德的提升,对于中国社会有效引导和构建新时代下的道德规范也大有裨益。


腐败的文化根源

不同学科视角的大量研究发现,腐败的一个重要文化根源是集体主义(collectivism)。 社会学家曾经提出,推崇“不含道德考量的家族主义”(amoral familism)的社会会产生更多的腐败,因为这种文化观念以维护家族与血缘关系的利益为基本原则,并认为这是人之常情, 不纳入道德范畴。管理学家发现,在考虑了经济与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后,与个体主义文化(如美国文化)相比,具有集体主义导向文化的国家腐败更严重,企业更可能去贿赂政府官员,而老百姓也更认为接受行贿情有可原。行为学家发现,集体主义会使个体认为需要为自己的行贿行为负更少的责任,也更倾向于在海外经营时贿赂当地官员。



可是,如何解释文化在其中的作用呢?社会层面的文化,如个体主义或集体主义,如何影响个体在具体情形下对行贿受贿的判断、反应与决策?


谁之过?

人们在解释某一行为或结果时进行的最重要的一项思考就是归因(attribution):一是要确定谁是行为主体(agent);二是区分内在动机与外部因素在主体行为选择中所起的作用。


个人和集体/组织是社会行为的两大主体,是社会结构中的主要单位。对主体的认定或其主体性(agency)大小的判断基于该主体是否有意图(intention)、有实现其意图的能力(capacity) 以及能克服环境限制以实现意图的自主性(autonomy)。个体主义文化认为个人比集体拥有更强的主体性:尽管个人行为受所属群体及外部环境的限制,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主要由其性格、特征、欲望、意愿、观念和信仰等内在因素所决定。美国的当代法学家就指出,美国的法律体系深受“个人主义”的影响,主要以个人的“意图”作为审判依据,相反却认为集体或组织没有“大脑”因而难以认定其有犯罪“意图”。这种认知正是个人具有主体性而集体或组织缺乏主体性的文化体现。

 

相反,集体主义文化认为集体比个人拥有更强的主体性:尽管个人意愿也会影响行为选择,但集体的构成、成员间的关系、共同的目标和群体内的规则等是个人行为选择的主要动因。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就反映了这种主体论。因为集体比个人拥有更强的主体性,集体就有能力也有义务监督其成员的行为,个人的错误也应由其所属集体共同承担。这种认知正是个人缺乏主体性而集体具有“人格” 的文化体现。



主体论上的差异导致归因差异。在个体主义文化中,人们更倾向认为行为主要由个人的内因导致,而群体或组织行为更多由外部环境因素导致。集体主义文化则相反,倾向认为群体或组织行为是出于群体的意图,而个人行为则更多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

 

例如,研究发现,当解释个体的行为时(如一位管理者的有失公允,一位消防员的救援失败,甚至是一头牛冲出围栏),北美人认为更多由个体的内因所致(如管理者道德缺失或不负责任,消防员懦弱或不热爱工作,牛很倔强或发疯),而亚洲人则认为更多由外因所致(如管理者所处情况复杂或任务艰难,火势太大难以施救,牛受到刺激)。然而,当同样的行为是由群体做出时(如一群管理者的有失公允,一队消防员救援失败,一群牛冲出围栏),北美人认为更多由外因所致(如情境的复杂性),而亚洲人则认为更多由内因所致(如这一整个群体的道德或责任感缺失)。


“给红包的人也是‘身不由己’”?

不同文化中的人们在主体论和归因上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他们如何判断两类主体的行贿行为:个人行贿与组织行贿。个人行贿是指运用个人资源为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行贿,比如学生家长向老师行贿,病人家属向医生行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个人为了找工作或升职向部门主管行贿。组织行贿是指运用组织资源为组织利益而进行的行贿,比如企业为了竞标成功向发标方行贿,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向放贷人员行贿,为了通过质量、安全或环保检查向主管部门行贿,为了进入海外市场向当地政府官员行贿。(该研究暂未考虑更复杂的行贿情形,如个人利用组织资源为个人利益而行贿,个人以组织的名义为自己谋取私利,以及既有利于组织也有利于个人的行贿。)

 

以家长给老师行贿为例。选择这样做的家长可能内心并不觉得违反了什么道德准则,甚至认为是“聪明”“灵活”的做法;但有的家长可能是由于看到其他家长都如此行为或是受到老师的压力或暗示,因而不得不违背良心,“屈服”于“社会规则”。再以企业收买媒体为例。选择这样做的企业可能认为,利用媒体打造或夸大企业积极形象并及时避免负面信息的传播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正常商业行为;但它们也可能是看到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竞争对手都如此行为,或是受到媒体的“绑架”,因而即使感到不正确仍不得已做出“妥协”。



中美文化是否会对个人行贿和组织行贿作出不同的归因和反应呢?

 

刘知教授研究团队认为,由于在中国文化中,集体是比个人更强大的主体,因此中国人可能倾向于认为组织行贿更多出于内因,如缺乏社会责任或一味追求利润,所以更加难以容忍;而个人行贿更多出于外因,如各种人情、关系、面子和“潜规则”的约束,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因此个体不应承担那么多的苛责。而在美国文化中,个人比集体具有更强的主体性,因此美国人可能倾向于认为个人行贿更多出于内因,是个人的道德品质或贪婪欲望所致,个人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组织行贿更多出于外因,如商业交易的规则或资本逐利的本性,所谓“在商言商”,因此不能全然责备组织。


相比组织机构行贿,中国人对个人行贿容忍度更

为了验证上述观点,我们进行了四项实证研究。

 

在前两项研究中, 我们向来自中美的近400 名参与者描述了一系列个人行贿和组织行贿的情境, 但并未提及“行贿”或类似的词语。在每个情境之后,参与者都需表明他们认为该个人或组织是否应当这样做,其行为是否道德,以及是否称得上是行贿。结果与我们的分析一致:中国参与者认为我们描述的那些组织行为比个人行为更不应当、更不道德且更应被称为行贿;美国参与者则认为那些个人行为比组织行为更不应当、更不道德且更属于行贿。

 

研究三进一步探索归因在容忍度差异中的作用,并排除归因外的其他解释。结果发现, 中国参与者确实对组织行贿作出更多的内部归因,也表现出更低的容忍度;而对个人行贿作出更多的外部归因,也更认为情有可原。美国参与者的归因和容忍度则呈现出与中国参与者相反的趋势。

 

然而,中美在行贿容忍度上的差异还可能来自其他一些原因。一个原因是两种行贿在各自社会中的普遍程度不同,而研究发现对于越司空见惯的现象人们的反应越“麻木”。因此,我们对各个情境的普遍性感知等因素进行了测量和统计控制,结果发现归因依然是解释中美行贿容忍度差异的重要原因。

 

研究四使用实验的方法以建立文化、归因与行贿容忍度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将117 名中国香港地区参与者(同时具有东西方文化思维的人)随机分配到三个小组。第一组和第二组分别观看了一系列中国文化事物或美国文化事物的幻灯片(如饮食、节日、建筑等),之后对中国或美国文化进行文字描述——这是研究中常用的在短时间内激活某一文化思维的方法。第三组则观看了一组与文化无关的、中性的气象图片并对气象特征加以描述。之后,三组参与者都表达了对一系列个人与组织行贿行为的看法。


结果发现,观看中性图片的参与者对两种行贿的容忍度都非常低且没有差别。这或许正是香港人对腐败的“基准”反应。国际NGO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数据显示,中国香港地区在全球近180 个国家和地区中多年始终排名前15,表示香港是一个相当廉洁的社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香港人不会容忍行贿,不论是个人行贿还是组织行贿。


电影《反贪风暴》台词


但当特定的文化思维被激活时,中国香港地区参与者(尤其是感到自己兼容中西两种文化身份的参与者)对两个主体的行贿行为就产生了差异化的反应。中国文化思维被激活的那组参与者的反应与前三项研究里中国内地参与者的反应模式一致:与个人行贿相比,他们认为组织行贿更源于内因,也更加难以容忍。而美国文化思维被激活的那组参与者的反应则与前面研究里美国参与者的反应模式一致:与组织行贿相比,他们将个人行贿更多归咎于个人内在动机,从而也更加不予容忍。


管理启示录

人情与关系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源自农耕社会的低人口流动性使得遵循群体规则成为个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流动性极大提高的当今社会,即使人们对一些传统观念的价值认同已发生改变,甚至觉得是种负担,但是够朋友、还人情、给面子等人际交往的种种规则仍然时时限制着个人的选择。群体的强大主体性使得我们忽视了个人在道德选择中的主动性。在腐败的情境下,我们看到许多严重的腐败并非发生于一夕之间,而是始于与其他人际往来没有太大差异的“帮一点小忙”。然而日积月累就可能出现“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小的人际互惠逐步发展成为严重的腐败交易。

 

因此,政府在对机构行为加强监督和制定反腐措施时,也应该重视对个体日常行为的约束与管理。事实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针对公务员家庭成员的行为边界作出一系列规定。同理,虽然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较为完备,但是2008 年金融危机才使得组织及机构的主体性凸显出来。近年来其金融监管越来越多地以企业为责任主体,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和企业违规操作的处罚。

 

文化像是一副眼镜,人们透过它看待这个世界,但或许并不清楚这副眼镜使我们看到了什么、忽略了什么。了解文化的作用机制,意识到在某一特定结构与传统的文化中长期成长与生活对人们的认知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局限人们的判断,或许更加有助于政府制定全面有效的反腐政策,有助于促进个人与商业道德的提升,有助于中国社会有效引导和构建新时代下的道德规范。


本期“学术光华”介绍了以下研究:


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系教授刘知与其研究伙伴合著的论文“Is individual bribery or organizational bribery more intolerable inChina (versus in the United States)? Advancing theory on the perception of corrupt acts”在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OBHDP,《组织行为与人类决策过程》)发表。OBHDP是国际公认的组织行为领域的顶级期刊之一,发表对组织中个人与团队的认知、态度、情感、动机、判断、决策和行为有重大理论贡献和实践意义的世界高水平研究。

 

中文原发于《管理视野》杂志,中文版原作者为刘知、康萤仪,本文有改写。





刘知,2015年起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系,于西北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获得商业管理硕士和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包括组织与社会文化、组织公平和道德、团队激励与领导力、文化差异与跨文化互动等。其多项研究成果发表于管理学和心理学领域的国际顶级期刊, 在管理学与心理学领域顶尖国际会议上发表二十余篇论文、主持论坛并多次获得最佳论文奖。在光华管理学院为本科生、博士生、MBA和经理人提供《组织行为学》、《组织与管理》、《团队打造与领导之道》、《管理研究方法与设计》、《实验设计与分析》等课程的教学,广受学生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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