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 曝光台 】2016宁夏质量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卫一例!

2017-03-18 居家中卫

 

       3月17日,自治区质监局向社会公布2016年全区质量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银川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16年10月1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银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管理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银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二

  宁夏路路顺物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16年8月9日,宁东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东宝丰商业区的宁夏路路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宁东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取缔了该公司LNG气瓶充装点,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三

  邢翠影生产不合格管材案

  2016年6月6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邢翠影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茂盛村三队的管材制作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对其生产的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用氯化聚氯乙烯套管和地下通信管道用梅花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管材,并没收不合格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用氯化聚氯乙烯套管和地下通信管道用梅花管,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即9.23万元。

  案例四

  青铜峡市红叶防水卷材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16年5月6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铜峡市红叶防水卷材厂生产的“红叶”牌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每卷1m×10m)产品进行质量抽查,经检验为不合格。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并没收不合格防水卷材98卷,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以货值等额50%的罚款即2.13万元。

  案例五

  鲁世卿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2016年8月30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银川市经纬创业园3-1号执法检查时,对当事人鲁世卿准备销售的6种规格的电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鲁世卿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并没收不合格的6种电缆,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4.48万元。

  案例六

  固原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固原宾馆使用不合格枕套案

  2016年3月22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对固原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固原宾馆使用的枕套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宾馆停止使用不合格枕套,并处以违法使用产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即1.02万元。

  案例七

  吴忠市利通区荣林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案

  2016年6月16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荣林酒店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在用的1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吴忠市利通区荣林酒店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八

  贺兰县衡盛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非法开展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检定案

  2016年4月6日,贺兰县衡盛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等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检定,并没收非法检定印、证(8件检定证书、200件合格证、1枚计量检定专用钳章)和全部违法所得1440元,处罚款2300元。

  案例九

  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案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未进行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未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十

  宁夏三优福顺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案

  2016年4月6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三优福顺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销售的93车用汽油、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均为不合格。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732元,处以罚款4.97万元。(尉迟天琪)

推荐阅读

【今日公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看看你能猜出几个“xx”?

【曝光台】宁夏卫计委公布2016年执法十大案例,中卫市一美容美发会所上“黑榜”!

【案件快报】中卫市区一宾馆发生强奸案、多个汽车玻璃被砸、宣和镇一农家24只绵羊被毒死之后……

【通缉令】中卫警方悬赏通缉15名经济犯罪在逃人员(第一批)

【快乐出行】中卫沙坡头机场推出19项承诺,经常坐飞机的收藏好!

居家中卫——中卫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权威、主流 、公信 、贴近、 实用

弘扬主旋律 传递正能量 不造谣 不传谣 


你想关注中卫大事?

你想了解事件真相?

你想咨询有关政策?

你想免费发布广告?

你想倾诉心理苦闷?   就找居家中卫

你想咨询法律问题? 

你想投诉举报某人?     

你想寻人、寻物?

你想寻求其他帮助?

 

居家中卫——中卫人必选的民生服务平台

居家中卫——你的贴身服务专家、生活好帮手、良师益友


爆料热线:17709551751 微信号:1581367568

长按下面二维码—识别二维码—关注居家中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