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审判83】中卫市中级法院成功审结宁夏内幕交易第一案
中卫中院成功审结宁夏内幕交易第一案
利用自身上市公司高管的身份,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和卖出该股票,谋取非法利益。日前,该案两被告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本案系宁夏内幕交易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原系中卫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5月6日,杨某在中卫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代他人操作证券账户买入美利纸业股票共计总计677300股,证券交易成交额2914010.00元。2014年6月26日,美利纸业股票停牌后,于同年9月27日发布定向增发股票用于向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建设中卫云数据项目的内幕信息并复牌。杨某于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将上述677300股美利纸业公司股票陆续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183243.85元。
被告人邵某原系中卫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3年12月25日、26日,邵某在中卫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指使他人利用第三人叶某的证券账户买入美利纸业股票共计224408股,证券交易成交额997981.44元。2013年12月30日,美利纸业股票停牌一天,于2013年12月31日复牌。后叶某未经邵某同意将该股票卖出,被告人邵某未实际取得非法利益。
目前,本案一审已经宣判,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杨威)
中卫中院召开专门会议总结2017年上半年工作
近日,中卫中院召开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会,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原因,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该院在全面梳理上半年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要求各部门对照年初院内制定的《2017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中的22项工作任务和《深入推进“全面提升年”主题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5项工作任务27项工作目标122项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会上就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和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汇报。会上,各庭室负责人依次就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不足和困难、下半年工作打算作了汇报。各分管院领导就各自分管工作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对分管庭室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作了点评。从汇报和点评情况来看,市中院各部门今年上半年紧紧围绕自治区高级法院和市委重大部署和“全面提升年”工作主题,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和“全面提升年”主题工作任务计划抓好了推进、落实,在做好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上,以“形成生产力、激发创造力、提升公信力”和建设“智慧法院、效能法院、文化法院”为目标,以“信息化建设和司法能力提升工程”为抓手,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建设、政务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还有个别工作,将在下半年落实、完成。
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效恩同志就下半年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围绕重点工作,把目标抓牢。要围绕自治区高院“113325”工作思路和本院确定的“抓队伍、遏增量、提质效、立公信”工作目标,抓好执法办案、党建,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特别是要将审判业务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二是围绕从严管理,把责任抓实。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履行职责的责任做实做严,从严要求自己,管好分管部门的人和事。要加强跟踪问效,禁止“老好人”思想,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分管部门的干警力争形成风清气正、积极向上、尽职履责的好风气。要始终把守纪律讲规矩记在心上,落实在行为上,坚持做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清清爽爽的同事关系、干干净净的与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使全院的管理更严格、更规范、更有效。三是围绕能力提升,把学习抓紧。领导干部要学习基本的政治理论,增强把握大局、认识大局及判断的能力,提升协调、沟通等能力。办案干警要学法律,同时还要学法理,提升业务水平、办案水平、文书制作水平和庭审驾驭、研判事实、证据分析等能力。四是围绕改革精神,把考核抓细。相关部门要对照院内各项工作要求,尽快尽早拿出通透、细致、全面、科学的考核办法,将院党组会、院务会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体现在考核中,切实引领全院考核工作朝更健康、高效、公正的方向推进。 同时,要求全院干警通过此次会议的成果正视工作现状、差距和短板,自我加压,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深化能动司法,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积极作为,努力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马涛)
中卫中院多措并举执行一案化解三件多年积案效果好
近日,中卫中院采取以物抵债、提级执行、合并办案等方式,顺利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B公司与C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B公司与A公司合同纠纷案3件案件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2年,A公司与B公司因支付煤气使用费用发生争议,诉讼至该院。该院经过审理后,判决B公司于30内向A公司支付41460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94元。2013年1月判决于生效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详细查询了B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登记情况,发现B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其厂区范围地上附着不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因价值明显大于涉案标的而不能处置,至此案件陷入僵局。
后来,该院经过调查发现,B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与C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也在执行中,仅对C公司股权进行了冻结,并未将案款执行到位。A公司拟以执行C公司部分执行款而了结与B公司之间的案款的计划无法实现。调查中还发现,B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与A公司合同纠纷案在沙坡头区法院执行,执行标的227337.5元,此案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案件终本后,该院并没有放弃执行,一直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穷尽执行措施,力争早日实际执结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4月,案情出现转机。B公司与C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在该院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下,C公司终于同意拟以公司部分财产抵偿于B公司,B公司也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执行干警以此为契机,让B公司履行与A公司之间的债务。B公司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同意以在沙坡头区法院执行的与A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款227337.5元相抵顶,并补齐差价。2017年5月,该院下发裁定,将沙坡头区法院执行的B公司与A公司合同纠纷案提级执行。随后, B公司也将差额197240.9元(含执行费)履行到位。至此,上述3件执行积案得以圆满解决。
该院执行干警以不轻言放弃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成功化解了三宗陈年积案,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树立了“群众利益无小事,化解积案显成效”的公正司法形象。(李辉)
本栏目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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