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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重磅】中卫市17个部门149项惠民政策,关乎所有中卫人!附实施细则!(连载二:45项—64项)涉及民政和残联!

2017-09-15 居家中卫

六、民政部门

 

45、孤儿养育津贴制度

(1)申请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下,具有本地户籍的父母双亡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孤儿是指有本地户籍、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改嫁,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间内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是指在全区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中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2)享受待遇:父母双亡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事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儿童福利机构内供养的孤儿养育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


4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申请条件: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可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930元可申请农村低保。

   (2)享受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领取的保障金标准,根据该家庭月人均收入与低保准入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助,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领取的保障金最高为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领取的保障金标准,根据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低保准入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助,按月分摊发放,目前,农村低保障对象月领取标准最高为1930元/12=160.8元。


47、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救助人员范围

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人员); 

②贫困孤残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③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的人员; 

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⑤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2)救助标准

门诊医疗按照下列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①城镇低保人员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00元,59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60元;

②贫困孤残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③城镇低保人员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产前检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元,新生儿保健费每人一次性救助60元。

④城镇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患有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慢性病,且一个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救助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00—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

住院医疗按照下列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①城镇低保人员、贫困孤残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在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5000元的,救助70%;住院总费用在5001元—10000元的,救助60%;住院总费用在10001—30000元的,救助50%;住院总费用在30001元以上的,救助40%。住院治疗期间,确需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累加计算,第二次住院适当降低救助比例,但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

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病在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000—30000元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20%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在30001元以上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30%救助;确需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③患有重特大疾病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20%救助;确需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3)救助程序

门诊医疗救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贫困孤残人员、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和城镇低保人员的救助金,由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救助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员的个人账户。

②城镇低保人员中孕产妇的救助金,由本人或其亲属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疗机构证明向县(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被救助人员的个人账户。

③城镇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患有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慢性病的被救助人员,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凭据,向县(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救助金额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个人账户。

住院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在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住院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除被救助人员应当自付的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凭被救助人的“三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和结算清单到民政主管部门结算,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住院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②住院费用在2001元以上的,被救助人出院后,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凭“三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和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48、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救助人员范围

①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人员);

②五保供养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③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900元低于1350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④在乡老复员军人;

⑤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

⑥家庭年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2)救助标准

门诊医疗按照下列规定标准给与救助:

①农村低保人员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00元,59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60元;

②五保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③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患有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慢性病,且一个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救助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200—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

住院医疗按照下列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①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并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2001—30000元的,救助80%。从第二次住院起,救助比例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

②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患特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内住院费用在30001元以上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50%的救助;经核准转院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40%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③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000—30000元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20%的救助。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元。

④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患有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40%的救助;经核准转院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30%的救助。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3)救助程序

门诊医疗救助按照下例规定执行: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9]242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被救助人员的救助金,由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救助标准,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员的个人账户或者通过其他简捷方式直接支付。

②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9]242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被救助人员的救助金,由被救助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持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凭据,向县(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将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员的个人账户或者通过其他简捷方式直接支付。

③由敬老院供养的五保人员的门诊医疗救助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1日前,将救助金汇入民政主管部门银行账户,由民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五保供养人员门诊看病费用由民政主管部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住院医疗救助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高龄老人津贴证》、《在乡老复员军人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被救助人员只支付自付部分,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民政主管部门结算。

②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9]242号)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被救助人员应当向当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后,出具证明,连同申请人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区)民政主管部门,由民政主管部门提交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依照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③跨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一年度给予救助。


49、城乡居民家庭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①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家庭;

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③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临时救助类型

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②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

③家庭成员遭遇车祸,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④因洪水、泥石流、火灾、雪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⑤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


50、农村五保供养

(1)申请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申报材料:①申请书;②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③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享受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目前我市分散供养标准每月160-467元,集中供养每月300-525元。


51、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1)申请条件

凡具有中卫市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均可按规定领取高龄津贴(五保供养对象、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领取离退休金的老年人除外)。

(2)享受待遇

年龄在80-89周岁城市(农村)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150元);年龄在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350元。

(3)申报材料

①申请书;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③个人收入证明(没有收入证明的,以镇、村(居)委会调查结果为准)。


52、中卫市特重大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城乡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重特大病患者。

(2)救助标准

①重特大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经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住院总费用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00元(其中,享受城乡低保的患者救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再上浮10%)。转诊到区外医院治疗的,救助比例降低10%(其中,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比例再降低10%)。

②享受城乡低保、年内住院总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重特大病患者,可以向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预借部分住院费,但预借款不能超过每次住院总费用的30%,累积借款不得超过2万元。

③患有需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重特大病,且一个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救助的人员,按20%给予门诊救助,但每年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元。

(3)减免政策

市卫生医疗机构,应为重特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减免。

①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和120救护车出车费。

②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常规仪器检查费(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数字化影像、胃肠镜等)减收40%,大型设备检查费(CT、核磁共振等)、手术费减收30%。

(4)不享受救助的条件

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负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②使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产生的费用。

③家庭年收入高于该家庭成员年大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上的人员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5)救助程序

住院医疗救助

①重特大病患者本人或亲属凭医院病历、住院证、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等向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②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提交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③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审查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受助人手中。

住院费用预借

①重特大病患者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一个疗程内的住院费用预算、住院预交款收据、村(居)及镇(乡)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患者身份证,向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预借住院费。

②市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提出预借数额建议,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办理资金预借手续。

③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办结医保报销手续3日内,要立即将医疗救助所需材料交民政部门申报大病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

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病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证明、门诊治疗发票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53、民政救灾资金办理

(1)申请条件: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城乡困难群众

(2)办理程序

①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受灾群众申报(或政府统一安排人员摸底排查)---经村评、乡审、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发放《受灾群众救助卡》---凭《受灾群众救助卡》领取方便食品、饮用水和生活必须品、领取米、面、油、蔬菜、衣被等生活必须食品和物资。

②灾害(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摸底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经村评、乡审、县(区)民政部门批准----“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③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提供有效证明---村、乡、县(区)民政审核---- “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④倒塌人居住房恢复重建和损坏人居住房维修资金:受灾群众申报----经村评、乡审,县(区)民政部门排查评估批准----公示--- “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⑤因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市、县(区)民政局因灾临时救助发放程序:受灾群众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民政局救灾专干审核,填写《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分管副局长审签----局长审批(救助资金在1600元以上,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填写《受灾群众临时救助领款凭证(三联单)》---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乡(镇)因灾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受灾群众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盖章----乡(镇)民政专干审核,并填写《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分管副乡(镇)长审签----乡(镇)长审批(救助资金在800元以上,须经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填写《受灾群众临时救助领款凭证(三联单)》----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3)发放标准

①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急过程每人250元。

②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每人每天15元。

③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每人5000元。

④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每人每次80元。

⑤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每人每次100元。

⑥倒塌或严重损坏人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每户14000元;损坏人居住房维修,每户3000元,每间1000元。

⑦因灾临时生活救助,市、县(区)可给予每个家庭每次1600元救助,每年不超过两次,总额在2500元以内。乡(镇)政府可以给予每个家庭每次800元救助,每年不超过两次,总额在1500元以内。


54、农村60周岁以上退伍士兵老年生活救助

(1)办理范围:具有本地户籍的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办理内容:按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发10元的补助


55、城乡义务兵优待金申领

(1)办理范围:凡户籍在我市的城乡义务兵,在服役期其家庭享受优待金。

(2)办理内容:城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56、财政支持慈善园发展二十一条件政策

(1)支持慈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自2013年至2016年,自治区财政安排慈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600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内供排水、电力、道路、通信、通气、场地平整,以及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慈善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园区企业投资建设公共产品设计、公共技术研发、公共检验检测、农产品质量科追溯体系、公共培训、公共物流、公共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50%给及补助。

 (3)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力求在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通过争取国家相关部委立项予以支持,以拓宽支持渠道。

 (4)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慈善园区企业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园区内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贷款额给予金融机构2%(年率)的利息奖励,期限不超过两年;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奖励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

 (5)鼓励园区内企业发行债券直接融资。鼓励园区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存续期内,自治区财政给予2%(年率)的贴息补助。

 (6)对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专利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发生的中介费给予补助,补贴额度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确定。

 (7)对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参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专利险等险种发生的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保险费额50%的补助。

 (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向园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自治区财政按贷款额度给予20%的贴息补助。

 (9)实施税收减免。入园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发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入园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园企业自房产交付使用后,5年内免征房产税。

 (10)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凡涉及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涉及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11)实施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园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容许全额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2)土地政策。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自治区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建设。

 (13)社会保险补贴。入园企业吸纳宁夏户籍残疾人就业,自治区财政给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盒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施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入园企业吸纳宁夏户籍失业人员就业,自治区财政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用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在园区有固定经营场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其他就业人员,自治区财政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伟3年。

 (14)城乡低保政策衔接。对进入园区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保留原低保待遇1年的过渡期,其中对残疾就业人员保留低保待遇2年的过渡期。

 (15)加强园区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对园区医疗服务中心,按村卫生室补助政策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人员生活补贴,增强对残疾人员的医疗救护能力。支持园区所在市县筹措资金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自治区财政对建成后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医疗设备购置和人才队伍建设等能力提升方面。支持园区所在市县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一些残疾人康复治疗、新生儿出生缺陷排查及治理等方面的专科建设。

 (16)开展惠民医疗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自治区区属医疗机构中挑选一些知名专家组成医疗服务队,对慈善园区进行巡诊服务,自治区财政给予医疗服务人员每人每次200元的服务费补贴。鼓励园区企业捐赠资金,财政部门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开展一些特殊病种或特殊病人的免费医疗服务,向园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生产一线职工和60岁以上老年人或残疾人,免费发放药品。

 (17)实施职业培训及鉴定补贴。吸纳宁夏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前通过专业对口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园区内企业,自治区财政个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培训的实际费用兑付,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培训后进行技能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进行兑付。

 (18)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园区企业吸纳宁夏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定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对残疾就业人员的残疾服务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免费提供。

(20)就业实习见习补贴。慈善园区设立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自治区财政给予住宿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57、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

(1)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①自治区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善引资、产业培育发展、慈善城市创建、慈善人才建设、慈善事业发展等项目以及企业的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相关县(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发展扶持资金。

 ②自治区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的贷款贴息资金,凡入园企业投产后按当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补贴,贴息期1年。相关慈善组织项目运营也可享受贴息贷款。

 ③入园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除享受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政策外,5年内政府再以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给企业。

 ④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6-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⑤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土地优惠政策和资源配置

 ①慈善园区用地由自治区统一规划,集中审批用地后,入园企业用地具体位置由当地政府按照园区规划确定,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②入园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园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统一供地。

 ③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适度向慈善园区倾斜,对企业利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项目的,享受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④对入园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资源、能源企业除外),在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优先出让给入园企业,矿产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减免。

 ⑤所有入园企业享有入驻区非稀缺性资源的优先竞得权。

 ⑥在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用电方面,自治区协调电力及相关部门全力支持,电价享受每度0.015元补贴,同时报请国家免除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3)奖励和扶持政策

 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代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立项、土地、注册、环评等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各地方政府的自主审批项目马上办理,申报审批项目由专人按期限到上级主管部门跟踪办理。自治区对符合规定的园区内建设项目实行急事急办、优先办理。

 ②园区“六通一平”(园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天然气、通信及土地平整)等厂区以外的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自治区给予支持。

 ③入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放线费、测图费、建筑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异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政策。一次性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缓缴。属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照下限收取。

 ④凡在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制定投资者本人及家属在户籍、医疗、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自治区给予政策支持。

 ⑤入园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含3亿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5亿元(含5亿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5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提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特殊贫困人员人数超出慈善企业规定要求的,视超出比例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⑥对入园的慈善企业家、企业,视其对宁夏慈善事业发展、推动“黄河善谷”建设的贡献情况,授予“黄河善谷慈善企业家”、“黄河善谷慈善企业”荣誉称号,并享有荣誉市民待遇,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贡献突出的自治区报请申请“中华慈善奖”。

 ⑦慈善企业报自治区审核后,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给予宣传报道。公益性广告费用实行全免,商业广告费用给予减半优惠。


58、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招善引资16条优惠政策

(1)财政和税收政策

①入园工业企业可在申请享受自治区“黄河善谷”建设发展资金的同时,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项目(含300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含500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②入园企业投产后按当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际发生的利息争取自治区“黄河善谷”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最高200万元贴息,贴息期为1年。

③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5年期满后,按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5年。

④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及契税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⑤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依据《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规定,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2)土地和资源政策

①入园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②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土地成本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成本含征地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勘测定界费、土地评估费,下同),根据项目类别,由政府按不同标准奖励给企业。工业项目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100%予以奖励,商贸流通项目(按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物流业)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予以奖励。

③入园企业电价参照《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每度0.015元补贴及相关减免政策。

(3)鼓励和扶持政策

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对于入园项目实行全程代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立项、土地、注册、环评等手续在园区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属海原县自主审批项目当日内办结,对于区、市申报审批项目指派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跟踪办理。

②为入园企业提供厂区以外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暖、通信及土地平整“六通一平”。

③入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规划放线测量费、“两证一书”工本费、建筑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墙改费、质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及土地使用权工本费、环评审查费、消防审查费、抗震设防审批费)实行零收费政策,一次性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缓缴。属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照下限收取。

④企业可以以借用方式使用园区现有闲置公共设施,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气、暖、网络、通讯等各地费用企业自行负担。

⑤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投资置业,政府以租赁方式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标准收取。

⑥企业员工特别是残疾人和贫困人口,其子女入学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⑦凡在园区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务工人员,是低收入家庭的可优先提供廉租房或公租房。

⑧对入园的慈善企业家、企业,视其对海原慈善事业发展、推动“黄河善谷”建设的贡献情况,申报全国“中华慈善奖”及自治区“黄河善谷慈善企业家”、“黄河善谷慈善企业”荣誉称号,并推荐市、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

本政策仅使用于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目的,入驻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风能、太阳能开发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含厂房、机械、设备,下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是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1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的企业:二是当年在当地捐助慈善资金供养残疾人和社会救助对象人数超过企业在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企业:三是当年注入海原县慈善基金会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6%(最低不低于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5%、1000万元以上的3%、1亿元以上的1%的企业;四是年利润的5%以上注入海原县慈善基金会的企业;五是经县残联审定,由残疾人创办,且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六是解决县内人员就业达100人以上的企业。

本政策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前已经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七、残    联

 

59、重度残疾人津贴

具有宁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城乡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可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津贴:

(1)户籍迁出宁夏的;

(2)死亡的;

(3)个人每月固定收入(不含政府发放的各种补贴)高于宁夏最低工资标准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60、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救助项目

救助范围及对象:具有宁夏户籍,经定点医院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报审定的城乡贫困持证精神残疾人。

    救助标准: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服药补贴,每人每年补贴500元。其中450元用于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50元用于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等。住院救助在医保报销和享受大病救助政策之后给予一次性报销,报销后超过1600元以上的按1600元补贴,达不到1600元的据实报销,住院周期最多为3个月。


61、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救助范围及对象:具有宁夏户籍,经残疾人康复专门机构确诊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为配戴助听器效果不佳、符合手术指征的1—6岁儿童(不满7周岁),孤独症项目为3—6周岁儿童,助听器项目为6周岁以下儿童,脑瘫、智力项目为7岁以下儿童。

聋儿人工耳蜗配备人工耳蜗产品1套、补助手术及调机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1.4万元 。

助听器项目、孤独症项目、脑瘫和智力残疾儿童每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万元。


62、扶残助学项目:《宁夏扶残助学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资助对象及条件:具有宁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各类学校(园、所)接受学前、义务和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当年被各类高等和中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学前阶段每年每人补助1000元;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资助400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年资助800元。

    当年被各类高等和中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中学生,实行入学时一次性资助:本科(含本科)以上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中专每人资助2000元;

    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毕业后一次性资助3000元;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63、“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

(1)“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

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③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

(2)“阳光家园计划”的资助标准

托养家庭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0至1200元(根据各年度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3)资助内容

“阳光家园计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及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给予资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提供资助。

(4)申请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②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③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④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⑤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②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有人照料。

③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6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0)的相关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260元。

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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