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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卫】四只“油耗子”在输油管道打孔盗油被沙坡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11-29 居家中卫

趁夜深人静,在输油管道上切割打孔盗油,危害公共安全。近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批准对何某某、沈某、边某某、边某进行逮捕。

今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沈某、边某某、边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携带铁锹、洋镐、电钻、电焊、阀门、输油软管等工具到中卫市石兰输油管道20号桩+300米处,将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铺设在地下的输油管道挖出,由边某某用电钻在输油管道上钻孔,何某某、沈某、边某三人协助边某某在输油管道上焊接阀门和输油软管并回填土方。在掩埋伪装输油管道后,四人又购买一辆东风牌四桥货车和一个油罐用于盗窃石油。


3月24日凌晨,4人将事先预埋的输油软管与油罐的输油管连接后打开阀门盗窃石油,致使该段输油管道停运约6个小时。得手后,4人将盗窃所得石油运至某石油公司内变卖。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什么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进行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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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界限

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了解了立案标准,那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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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宁检君说

何某某等人采用破坏输油管道的方式窃取石油,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及同案犯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信息来源:宁夏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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