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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圈鄙视链一览,哪种“杀伤力”最大?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5-19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今天,鹅师傅被一则消息吓醒,网传BBC传出消息称:好莱坞国际巨星汤姆·克鲁斯在拍摄《碟中谍7》的时候,因充气艇发生意外爆炸,汤姆·克鲁斯不幸去世。



好在万能的网友找到了截图的原出处,证实这是一则谣言,发布这个消息的账号此前一直在发布各种造谣的信息,其中不乏贾斯汀·比伯和席琳·迪翁等国际巨星去世的假消息。



回想这次疫情,我们也先后经历了吸烟抗病毒、白酒灭病毒、爆竹驱病毒、某国生化武器、国民神药板蓝根等等谣言。其中,围绕最为”突出”的武汉红会、武汉P4病毒研究所编造的谣言更是数不胜数。


经此一疫,各位的谣言识别能力应该提升不少。


但回到法律上,造谣成本太低,辟谣成本太高是目前面对的最大问题。


网络谣言有千百种形式,但根据谣言的不同目的,大致的路数却只有那么几种。


在鹅师傅看来,网络谣言主要可分为四类,它们一条自上而下的鄙视链:


  • 流量获利型

  • 精准打击型

  • 扰乱秩序型

  • 闲得蛋疼型


四类网络谣言都有哪些特征 ?


法律上如何认定谣言(虚假信息)?


鹅师傅起底谣言圈鄙视链,这里有你想要的答案。



谣言四大类型



01

流量获利型


有钱、有技术、有产业链的流量获利型谣言,位列谣言圈鄙视链顶端。


利用谣言或者虚假信息吸引流量,大家最熟悉的就是标题党了。


不转不是 XX 人!

看到赚到的不传秘方……

顶..进..去..一点……

机密大爆料!首次解禁!



利用吸人眼球的虚假信息引导流量,吸引粉丝,赚取广告分成和外链的非法获利,是这类谣言的根本目的。


吸引流量是互联网的生存之道,但是通过谣言的方式引流吸粉,获取非法利益,还真是有点不要脸。



值得注意的是,标题党不仅仅是我们看起来那么简单,在这背后实际藏着巨大的黑色利益链


2019年9月,广东警方“净网 2019”专项行动发布会在广东省公安厅举行,会上重点发布的多个典型案件中,包括广州警方侦破的“4·17”网络引流案



以吴某、蒋某和覃某等人为首的网络引流犯罪团伙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再以这些空壳公司的名义注册了2000多个公众号,并以这些公众号作为主要引流平台。
与此同时,该犯罪团伙还会招收大量员工,并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其实就是专门教新人发布虚假信息的业务,随后大量发布虚假信息,制作大量虚假新闻网页,绕过公众平台规则,通过公众号引流,混淆视听,形成网络热点,吸引大量点击,从而赚取高额广告收入。

最终,在鹅师傅及小伙伴的大力配合下,广州警方侦破“4·17”网络引流案,成功捣毁“企某某”“小某某”等 5 间涉案公司,抓获嫌疑人201人。


该案涉及地域广、人员数量多、关系网络复杂,是目前破获的全国最大利用虚假信息推广引流的网络黑产案件,更是利用虚假信息流量获利的典型案例。


02

精准打击型


指谁打谁、目标明确、有成熟操作流程的精准打击型谣言,心有不甘地位列谣言圈鄙视链次顶端。


虚假信息往往是针对特定目标的,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目标人或商家造成某种损害,这也是谣言的常见形式。



前几天的冒充陈全姣举报事件就是典型的精准打击型谣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名誉侵害,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挑战。


此种类型发展到现在,已被俗称为“网络黑公关”,同样发展出了一条由金主——写手——水军等组成的成熟黑色产业链。


写手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按照金主指令,密集发帖,诋毁竞争对手,左右舆论,并通过水军大量的扩散,并最终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


现在的“黑公关”基本会有一套成熟的操作流程,稿件大都从公众易关注的热点切入,夸大标题、曲解事实,观点偏颇激进,明显带节奏



去年,网上一张价目表引起热议,上面的内容有:


“标题涉及王兴的‘黑稿’,每篇收费200元”
“标题含有美团的文章,每篇收费20元”
“转发稿件,每篇收费50”

......


受此影响,美团当日股价大跌,事后证明,这起事件是一些幕后金主收买网络水军和黑公关造成的。



据报道,各地抓获的捏造事实恶意抹黑美团及美团CEO王兴的黑公关的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各地公安机关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03

扰乱秩序型


谣言圈鄙视链继续往下,是整天想着搞事情、唯恐天下不乱的扰乱秩序型谣言。


网络空间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也会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


网络谣言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等特点,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在一些突发事件发生时,网络谣言极易引发公众的恐慌心理,威胁社会稳定




1月26日,孙某(男,27岁)为了吸引眼球,编造了“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落款为“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等信息,并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当晚,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更有甚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编造各类文章对政府、甚至国家进行丑化、污蔑,妄图用谣言破坏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葬送我们得来不易的安定环境。


这种见不得人好的心态,只能说是畸形和变态。



04

闲得蛋疼型


位于谣言圈鄙视链底层的,是闲得蛋疼型谣言,它是那么的朴实无华,且枯燥。


有的人就是闲得蛋疼,既不追求经济利益,也不为了打击别人、扰乱秩序,就是单纯想造谣,以证明自己的存在




2017年7月7日凌晨,网民刘某在通讯群组发布“涉河源高速交通事故”的视频,并发表言论称:“今晚普宁大暴动、因中午车祸家属到中兴老板家要砍死全家”。经调查,网民刘某发布的信息不属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7月9日,普宁市公安局网警大队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毫无理由,吃得太饱,闲得蛋疼,他们的宗旨是“造谣一时爽,一直造谣一直爽”。没有办法,直接让他们尝尝社会主义铁拳的滋味吧。



散布谣言该如何认定?


谣言在法律中往往等同于“虚假信息”,根据侵犯的法益不同,散布谣言的行为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例如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下面鹅师傅就结合上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谣言,分析散布谣言的行为都构成什么罪名。




流量获利型


非法经营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①从引流吸粉的犯罪链条来看,犯罪团伙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并以这些公司的名义注册公众号等引流平台,散布虚假信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②在流量获利型犯罪链条中,引流吸粉离不开群控软件、引流脚本等外挂设备,提供这些“辅助工具”给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三款,可以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③根据2019年10月25日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引流吸粉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④实践中,流量获利型黑色产业需要获取大量个人信息以供针对,毫无疑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是该种黑产的罪名组成部分。




精准打击型


诽谤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非法经营罪


①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这里的精准打击主要针对他人人格的谣言,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诽谤罪很相似,都是诋毁他人,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针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诽谤罪则是针对公民人格。在精准攻击型谣言中,幕后金主指使黑公关损害他人商誉,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有几方主体,本罪要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同时本罪为结果犯,需要造成一定后果,且行为和结果之间需要具备因果关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受经济损失金额限制,应予立案追诉。


③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数额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黑公关往往是由严密的犯罪团伙操作,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和有偿删帖等方式,达到危机公关、诋毁对手等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扰乱秩序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①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需要指出,两罪的唯一区别在于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还是“虚假信息”,所以信息是否“恐怖”是区分两罪的关键点。那么,什么是虚假恐怖信息呢?


根据《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可能会引起恐慌或公共安全危机的虚假信息即属于“虚假恐怖信息”。因此,在互联网上或者现实中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相关的恐怖信息,可能引起恐慌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②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有着较宽松的规定,尤其是该罪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这一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这一观点,网络谣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③这是扰乱秩序的终极形态。


在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自行体会吧。




闲得蛋疼型


寻衅滋事罪


请不要再说寻衅滋事的“口袋化”了,这就是寻衅滋事的最好正名!!散布谣言的,即使以上罪名套不住,这条罪名也绝对放不过你。


在网络空间散布谣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构成寻衅滋事罪


还有一件最重要的事


“语不惊人死不休”、“ 唯恐天下不乱”的网络谣言,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轻则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个体权利,重则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如果你也跟鹅师傅一样,痛恨网络谣言等任何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你必定是一个有为青年


鹅师傅需要你!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是鹅师傅和小伙伴们一直在努力的事情。


为了把这件事情做得更好,2020年,我们需要更多有为青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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