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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江湖整肃来临,258家场外配资平台被“拉黑”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5-19


本文作者

腾讯安全战略高级研究员

衷意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最近,A股持续疯涨,空气中突然有了牛市的味道。

截至7月13日收盘,上指重返3400点以上,创业板指逼近2900点,创5年新高。

“全民炒股”悄然兴起:多家炒股APP直接卡到宕机,证券营业部开始排起长龙,就连家政阿姨、理发店Tony老师也可能一秒变“股神”,给你传授选股经验。

同样跑步入场的,还有各路场外配资平台。这些配资平台趁机蹦出来,开始搞风搞浪,打着“您炒股、我出钱”“资金安全、提现快”等噱头,企图将股民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目前,这类平台已经成功引起官方注意:7月8日,证监会就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场外配资平台及运营机构,并疯狂提示股民:场外配资是魔鬼,千万!千万!千万!不能碰!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那么,场外配资究竟是什么妖魔鬼怪?其背后是怎样一套操作流程?

它到底是怎么骗到你倾家荡产,最后还让你误以为自己投资失败的呢?

下面,鹅师傅就给大家慢慢解释。

1

什么是“场外配资”?
所谓的场外配资,本质上就是“借钱炒股”

但这种“借钱炒股”又跟普通的借贷关系有所不同,存在较高杠杆率,所以确切来说,场外配资是一个高成本的资金杠杆。



举个具体例子:假设股民甲手上有10万元,配资平台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向他提供资金,那么配资平台就会给股民甲配100万元的炒股资金。

这100万当然不会白给,先收着利息或者资本使用费,然后设置平仓线,股票跌到一定点位自动强制平仓。

如果配资平台跑路,股民们就会发现:明明股票涨了,本金和赚的钱怎么到不了账?!

据鹅师傅了解,目前的线上配资平台有实体盘,也有虚拟盘,虚拟盘在证券公司根本查不到交易记录。

而且不少平台假借股票配资的名义吸引用户,其中不乏有虚拟盘股票配资之名义,行欺诈之实。

对于虚拟盘诈骗,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而真正的实盘的配资平台,到底又是怎么样的模式呢?且听鹅师傅慢慢道来。

2018年,鹅师傅和小伙伴们,就曾针对互联网中金融乱象,尤其是股票期货场外配资现象及其背后的运作模式、犯罪链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证监部门落地了首起集交易软件研发、核心平台运营、下级代理商于一身的,利用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法经营股票期货中介犯罪团伙。
该案是全国首次侦破此类新型作案手法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件,被评为2018年十大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件。


被端掉的这个场外配资团体,经查,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从事证券交易经纪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开发、销售具有分仓配资兼杠杆功能的涉案平台,擅自接入证券系统开展经营活动,并为散户提供高杠杆投机渠道,按交易额和次数收取手续费牟利,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3亿元。

2

非法经营配资平台案回顾
2018年11月,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广东省公安厅组织深圳、佛山市公安机关对一个从事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活动的股票期货配资平台开展了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扣冻结了大量资金。


犯罪嫌疑人设立了多家空壳公司,用于研发交易系统(参照HOMS系统原理)和推广业务。金主作为优先级资金享受固定收益,并将其两融账户委托曾某等人管理。

犯罪团伙将金主账户作为母账户嵌入系统内供散户使用,系统按照散户资金需求配置金主资金。

该团伙共有四种业务类型:

一是为具备金主账户和资金实力的同行提供交易系统,收取交易手续费用。

二是直接发展线上代理,依托于交易系统在全国各地拓展散户,收取资金使用费用和交易手续费。

三是针对大客户,提供线下资金批发。

四是向散户提供上证50ETF期权、原油期货等衍生品交易渠道。

从业务上看来,不仅是散户、大户一起网罗收割,还作为雁过拔毛的平台,收取大量资金使用费和交易手续费。

3

什么是分仓系统?
谈到分仓系统,必须提及恒生HOMS系统,HOMS系统是一款全托管模式金融投资平台。

其主要功能是可以将一个证券账户下的资金分配成若干独立的小单元进行单独的交易和核算,业内简称伞形分仓功能


也就是系统的母账户上可以分出无数子账户,给予一定的资金,交给不同的盘手直接操作,但子账户的操作一定是通过母账户端口,并且得到认可后,才能发往母账户连接的券商进行真实的交易。该系统开始被广泛用于账户交易过程之中。

2015年,证监会强调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各家券商也因此而中断了与HOMS系统的接口。

此后,券商两融账户杠杆比例大幅降低,然而民间融资炒股需求却依然强烈。

部分不法分子便参照HOMS系统原理,一方面研发交易软件以私人账户对接券商系统,另一方面在通过网络平台向大量散户提供分仓及配资服务


散户可通过H5、web和app界面进行注册、登录、入金、选择杠杆、股票(期货)交易、提现等操作。

根据杠杆比例和配资日期的不同,散户所支付的利息也相应变化(例如10倍杠杆的日借款利率为2%)

用户的进行股票交易和提现也需支付相应手续费。系统中还设置了风控功能,用于对用户账户进行管理,一旦亏损达到本金的50%便触发警戒线,达到70%触发强制平仓。

因系统后台对接了券商系统,散户所有的交易指令都掩盖在母账户下,券商侧只能看见母账户交易行为。

4

场外配资为何屡禁不止?
首先,这些配资平台的获利一般非常高,可称为暴利行业。其次,牛市、一夜暴富、财富自由......这些字眼都太吸引人了。永远有人持有对暴富、金钱的不理智追求,这场外配资一直存在的根本原因。

而场外配资在2020年春风吹又起,还跟以下这三点有关:

1.犯罪行为打击难

此类犯罪涉案的一般为行业从业人员,对于行业态势、政策法规、法律风险都具有深刻的认识,此外,此类不法分子与券商之间通过利益共享机制,彼此勾结互相掩护,导致其犯罪行为隐蔽性极大。

另外,此类犯罪行为一般都依托于多个虚假的法人实体进行公司化运作经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甚至聘请专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风险规避服务。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极强,在一般生活中较难以发现。

2.发案于专业领域

传统配资行为仅涉及向大客户提供交易账户和资金,一般被认作是民间借贷行为。然而,借助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法分子为了保护金主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安全,必须依赖于两个关键点:首先对于母账户的掌控,其次则是在母账户下的可量化自动交易风控系统。

此案中,涉案平台在提供母账户和资金的同时,还依托于交易软件和互联网场景向不特定的散户提供交易服务,俨然成为了一家互联网券商。发现、打击此类犯罪更需要专业的证券领域专业知识。

3.调查取证链条长

本案件涉及多个参与方,涉及出资的金主、正规券商期货公司、大量散户、下游代理商、上游平台技术提供者等多个参与方,为了完善证据链条,必须多方收集证据。

例如,金主获利情况及与组织人员的委托合同、券商与组织人员的“抽屉协议”、大量散户交易数据、下游代理商的交易流水、交易系统的技术细节和原理等等。与此同时,此案大量证据都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云服务器中,侦查人员也面临调证周期长等困境。

5

法律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案平台通过代理商发展客户,擅自公开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证券场外配资服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

1.该行为符合经营证券业务的实质特征,系变相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国家网信办2015年7月12日《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该《通知》认定机构、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即时通信软件等网络渠道大量发布“配资炒股”广告,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融资、配资服务,并通过信息系统开立虚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证券账户,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以及禁止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规定,并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等不当情形,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涉案平台的行为符合上述特征。


另外,根据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于200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行为。


2.涉案平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应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分析表明,涉案平台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认定的追诉标准,涉案平台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另外,该平台经营的近一年左右的时间内,以高额配资并可获取高额收益回报为名,诱骗千余名投资者配资,客观上形成了难以有效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严重扰乱了国家证券市场。同时,一旦涉案平台经营的公司届时无法兑现承诺,投资人无法获利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则极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


本案中,涉案平台的行为不仅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案平台运营人员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融资、配资服务,并通过分拆软件系统开立交易账户,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该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

治理建议


1、刑事规制目前,针对证券期货领域内的违法行为,仅有刑法和证券法中有相关表述。但是上述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也缺少对同案犯标准的认定,例如能否以参加的时间、出资的金额综合加以认定责任等问题。
2、行政规范不法分子能够通过自身交易系统对接券商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并将资金注入实盘开展交易,与券商期货公司内鬼的违规违法行为密不可分。建议证监部门对各家券商期货公司加强行政监管,完善交易机构内部风控措施,封堵内外勾结通道。巡查封闭非法的交易接口,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标准,降低资金杠杆滥用的风险。
3、社会治理对于无法识别风险的非专业投资者,证监部门专门为其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设置了资金门槛,对于融资杠杆比例也设定为1比1。
然而,不法分子基于投机客的高风险偏好,在故意提升杠杆比例的同时,大肆宣传高杠杆投资可扩大收益。对于高杠杆在放大风险这一方面却避而不谈。针对上述情况,在社会治理方面,建议通过宣传、提示等方法一方面加强对一般散户的投资行为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同时做好风险警示。
总而言之,别碰场外非法配资,在股市下跌的时候,一不小心倾家荡产的案例,鹅师傅真的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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