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 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1.74亿元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到补 偿责任人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支付的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亮彩”)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现金补偿款合计人 民币 174,303,924.14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根据公司与东 方亮彩原股东曹云、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深圳市聚美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补偿责任人”)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补 偿责任人承诺东方亮彩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 11,500.00 万元、14,250.00 万元和 18,000.00 万元。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东方亮彩精 密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原 股 东 业 绩 承 诺 实 现 情 况 说 明 审 核 报 告 》( 天 职 业 字 [2018]8364-4 号),东方亮彩 201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1,844,050.83 元;东方亮彩 2016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2,297,352.56 元;东方亮彩 2017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90,227,997.51 元。东方亮彩 2017 年度实现的业绩未达承诺数,须由补偿责任 人即曹云、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深圳市聚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聚美投资”)承担补偿责任。
二、东方亮彩业绩未完成涉及的股份及现金补偿事项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东方亮彩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东方亮彩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东方亮彩利润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公司 本次购买东方亮彩 100%股权的交易总价格-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东方亮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应补偿金额=(437,500,000.00-233,913,405.88)÷437,500,000.00 × 1,750,000,000.00 = 814,346,376.48 元。 补偿责任人按因本次交易各自所获得的公司支付对价占补偿责任人因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的公司总支付对价的比例,计算应补偿责任比例、补偿金额、 补偿股份及补偿现金的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股份单位:股):
三、2017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补偿责任人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 霞支付的 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现金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174,303,924.14 元,补偿责任人 2017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现金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公司将持续督促补偿义务人履行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催促其尽快处理业绩承诺补偿的股份补偿手续,公司也将及时披露进展情 况。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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