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廊仲线上|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及实操要点(三)

编者按:


我们对4月9日廊仲线上(LAC online)汤旻利律师主讲的“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及实操要点”课程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将通过连载的方式陆续分享给大家。本文为第三部分,在此感谢汤律师的分享,同时欢迎持续关注廊仲线上(LAC online)的后续活动。


嘉宾简介




汤旻利女士的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关注国际仲裁,现为国际商会青年仲裁员论坛(ICC Young Arbitrators Forum)区域代表、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BAIAC)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在各类国际、国内的诉讼及仲裁案件中为海内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亦为海外客户出具中国法法律意见书、审阅合同。


汤女士所处理的案件涉及国际商会(ICC)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CMAC),以及英国高院、英国上诉法院及中国法院诉讼等。


汤女士拥有丰富的海外留学背景,先后在美国及英国的法学院攻读硕士及博士学位,亦受邀参加英国大律师公会中国律师培训项目。曾为当地政府机构的法务部实习生、英国伦敦顶尖国际商事大律师事务所长期客座律师(2016年6月- 2018年3月),与当地的事务所律师、出庭律师、法务及法学教授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开庭准备(续上篇)


接下来讲一下Hearing bundle以及core bundle的准备。在国际仲裁中有时候因为案件的时长非常长,比如我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件,最初是在2013年就提起仲裁了,但是到今天为止都没有结束。那么案件的历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和大量的答辩文书,仲裁庭在开庭前就会要求把所有过往的文件进行梳理,把不必要的一些材料删除。比如如果仲裁庭已经就管辖权的问题作出了决定,那么和管辖权有关的这些书面文书和证据材料,就不必再放入最终的庭审文件中了,所以就会对所有的过往文书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形成最终的hearing bundle(庭审案卷)。


这边可以大家可以看一下,这张照片实际上是之前我在伦敦做案子的时候拍的,大家可以看到这两位男士,他们的这个小推车上面好多箱子,这些箱子就是我当时开庭的一个案件所需要的材料。这样数量的案卷在国际仲裁中还算常见,不少案件可能会更加多。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国际仲裁中,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的话,它的文书真的是非常非常的多,不是说简单的我们想用一个行李箱就可以装下的。所以准备Hearing bundle就非常重要。


仲裁庭往往会对Hearing bundle的形式进行要求。如果没有要求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也应该自行去协商,确定好一套准备Hearing bundle的格式,以便最终做出来的这个文件可以非常方便的参阅。


那么在Hearing bundle的基础上,如果文件非常多的话,实际上我们还会准备一个进一步的提炼叫core bundle也就是核心案卷。大家可以看一下,就比如说如果有像上面图片中那么多文件,实际上在有限的开庭时间的话,我是不可能把所有的文书所有的证据都展现给仲裁庭的,我会从中找到和我们最相关对我最有利,或者是对对方最不利的一些文书或者证据,然后进一步的提炼,形成一个core bundle。


如果core bundle做得好,它会帮助我们在庭审的过程中节约时间,可以非常好的引导仲裁庭,避免仲裁庭翻阅太多的文件而浪费时间,或者是导致仲裁庭出现一些不耐心的情况。


这边和大家分享下面这个图片。这是我去年12月份处理的一个在马来西亚进行的国际仲裁的案子。当时就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开了一天的庭,下图中所有的案卷都是只和管辖权有关的。图片上看上去可能还不是很多,实际上真的还蛮多的,因为所有案卷都是A4纸大小双面打印的。那么在右边蓝色部分有彩虹色标签的这一份(红框部分),就是我自己当时准备的所谓的core bundle。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你的Hearing bundle有这么多,但是你最终你的core bundle可以进行一个精华性的提炼,那么也可以看出这个core bundle真的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你把所有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梳理,然后仅向仲裁庭去展现最有利的或者是最相关的一个材料,确保你在开庭的有限的时间里面可以非常全面的展现你的案情,去展现你的主张,也极大的避免浪费时间。



另外Tabbing,Tabbing也就是标签,这个我觉得在国际仲裁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还是和Hearing bundle和core bundle一样,因为有太多的文书,所以在开庭之前一定要准备好自己的核心案卷,一定要在核心案卷里面做好相应的标签,确保可以在开庭的时候非常快地翻阅到所有的文件。


开庭技巧


开庭技巧的话,我认为陈述风格非常重要。国际仲裁中,开庭的风格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都是会比较善意,仲裁员也会谦抑一点,他不会激进地去介入当事人的论述。这个时候如果你太过激进,或者你的表情或者你的手势太过于自信,有可能就不是仲裁员所喜好的。我们应该随时观察仲裁员的喜好,他的一些风格,然后确保你的风格是适应仲裁庭的喜好的,并且是仲裁庭比较偏好的一个风格。


引导仲裁庭也是一个重要技巧。引导仲裁庭就是在整个口头的庭审过程中,你可以去引导仲裁庭更好地去掌握案件,更好地去翻阅相关的材料。在仲裁庭的一些发问过程中,你可以去判断他对这个案子的理解是对的,还是说她对某些问题的理解是有一些偏差的。当仲裁庭在提问过程中,不管是对我方的提问或者是对方的提问,你觉得他对有些问题有些偏差的话,实际上是可以在事后进一步的主张里面去引导他更加好的了解整个案情。


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仲裁中一般都不会有质证环节,质证环节在我们国家的程序中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包含的,特别是诉讼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在国际仲裁领域是没有专门的质证环节的,甚至原件都基本上很少进行查阅,极少有交换原件的过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去保证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我认为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件的真假一个考量的话,我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要求对方出示原件。质证的环节它实际上是散落在你的所有的答辩、抗辩里面的。所以如果你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一些主张,或者是他的一些证据有所质疑的话,你就需要把它纳入到你的Opening或者你的答辩,甚至是你的closing里面。


另外一个是交叉质询,我相信因为之前由于孙杨的案子,大家对于交叉质询都是有所了解的。这个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考验相关律师执业技巧的重要环节,那么在这里我就不做展开了。但只是向大家提出来,在交叉质询的环节里面,是需要非常多的经验和时间的积累,并且是需要庭前做好的准备。你要去考量你以对方当事人或者是以对方证人的身份去考量,当我被询问某些问题的时候,我的回答是什么?有一句行话就是说“never ask a question that you do not know the answer”。就是是在交叉质询的时候,千万不要问你不知道对方证人会怎么回答的问题,不要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一旦问这样子的问题的话,往往是非常危险的。


另外一点要注意的叫Submissions from the bar,就是你千万要尽量避免在开庭时突然提出新的主张,这样子的主张一般都不会被仲裁庭所采纳,或者对方当事人会进行非常强势的抗辩,要求仲裁庭不去采纳你在当庭提出的新主张。


接下来是rebuttal,就是反驳,那么在所有的程序完结之后,一般仲裁庭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反驳的一个机会。在反驳的时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简要的一个步骤,千万不要列了十几个点,然后对对方当事人的每一个点都进行反驳,这样子一方面你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另外一方面你在反驳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多说多错,会引起仲裁庭对某些问题产生的一些不利于你的理解,所以在反驳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你的点是非常精炼的,只对最相关且对你最有利的点才进行反驳,给仲裁庭留下一个对你最有利的印象。


结案陈词(Closing),这个实际上在国内国外区别不大,我们在整个开庭过程中要非常注意对方的抗辩思路,非常注意仲裁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它认为哪些问题是最相关的,或者是它对那些问题是怎么理解的,基于这样的基础,及时地在庭上修改自己的结案陈词以确保结案陈词能够最充分的展现你的主张,更好地迎合仲裁庭的风格与口味。


释明不同法系的区别,这一点在国际仲裁中也非常重要,因为仲裁庭可能会来自不同的法系。不同于在我们国家审理案子,如果是适用中国法的话,法官和仲裁员都是中国法背景出身的,有些问题就不用进行非常细致的说明,只要简要的点到适用法条就可以了。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可能来自不同的法系背景,即便是这个案子适用中国法,也可能有来自英国法的仲裁员,来自美国法的仲裁员。他们知道中文,有中国法的经验,是比较合适的仲裁员,但是在某些问题的理解上面可能还是没有中国法课班出身的律师或者法官细致,而且有时候不同的法系之间会有区别,有时会有相互冲突甚至相反的规定。


在这个时候作为律师你就要非常注意去释明所适用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如果相关的仲裁员并非适用法系科班出身的话,你对相关的问题一定要非常注意,千万不要点到为止,一定要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甚至如果你有仲裁员本身的法系背景较为熟悉的话,你甚至可以告诉他这一点问题上你的法系是这样的,而中国法不是这样,中国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七巧板式”答辩,这个是自己的一个经验。很多时候仲裁的庭审很长,相关的问题很多,虽然在过往的经验中很多仲裁员还是比较nice比较谦抑的,不会一直打断某一方当事人的辩论,你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答辩。但是也不排除在有些庭审过程中,有些仲裁员会不断打断你问一些问题,甚至问题会比较跳跃,并没有和你当时正在论述的问题所相关,甚至是对方律师可能就一些主张进行了变化。这个时候我们脑子里就需要有一副“七巧板”,所有的问题、最重要的证据会作为散落的拼块,我们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的抗辩思路,或者是依据我们在开庭的时候观察到的仲裁员的偏好,不断的去变化你本来拼好的那幅拼图,依照仲裁员的问题和喜好变化出新的、更加适合仲裁员的一幅拼图。所以我认为所谓的“七巧板式”的答辩,千万不要就是只知道自己本来的答辩思路,一旦被对方律师或者仲裁员打断,可能就会慌乱。


文化因素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由于我讲的超时了,这一方面我就会讲得比较快一点。插播一张图片,这张图片就是当时我在伦敦的大律师事务所里面,我师傅的假发。



文化因素的影响,刚才提到了一点不同法系的差异。对于来自不同法系的仲裁员,一定要释明相关法系究竟是什么规定,甚至是去释明案子的适用法和你自己的法系之间的差别。


材料披露阶段的困难,实际上是和客户沟通的问题。在材料披露阶段,对方当事人要你披露的,肯定是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材料。对这点,我国客户一般比较难以理解,毕竟在中国程序中我们一般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然,少数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也会指令一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这个时候就要向客户去解释,我们为什么还是有义务去披露这样的材料,以及不披露材料的后果,后果肯定是对我们不利的。


另外对于材料披露实际上可以去更加辩证的理解,我之前做的一些案子代理,比方中方是一些民营企业,他们在文件的管理上面,对于邮箱和档案的管理上面可能没那么细致,有些文件已经销毁了,有些甚至服务器都已经停用了,就找不到相应的一些材料,那么这个时候,实际上就可以利用材料披露阶段要求对方来提供一些历史的书面文件或者邮件。所以材料披露阶段也不是那么可怕,一定要披露对我方不利的材料,在披露这一部分材料的同时,我们可以更加好的去利用这个程序,要求对方披露出来更多对于我们有利的证据。


指定仲裁员的角色。这一点实际上在国际仲裁中也是需要和客户去沟通的一个点。一般很多客户都会认为我自己所指定的仲裁员就是我这一方的仲裁员,他必然会偏向我们。但是实际上在国际仲裁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仲裁员是职业仲裁员,并不是兼职的偶尔做一下仲裁员,是全职的仲裁员,因此他必须建立起自己的专业口碑。在这样的背景下,仲裁员会非常珍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的名声,他会更加不偏不倚地去判断一个案件的曲折,而不会说因为我接受你的委任,我就一定要偏向你这一方。


接下来就是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这个刚才已经提到过一点,就是说一定要找到最适合的事实证人,然后要找到最专业的专家证人。在找专业专家证人的时候,学历很重要,但是如果这个问题真的是和实操息息相关的话,那么一个大学教授和一线专家,肯定是第一线的专家更加有说服力。所以在找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相关的证人,不要被中国的传统思维所影响,我们国家的传统思维可能会觉得一定要找一个教授或者找一个老资格前辈,但是这样的教授和老资格的前辈,可能已经很多年没有在实务领域操作了,而一个在第一线非常active、有非常多经验的年轻人选可能是更好的。事实证人并不是说我代表公司去作证,就一定要是公司的老总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论资排辈的),往往是最一线的、名不见经传的、在公司里面都没有话语权的业务员,他们可能是更加好的事实证人。


交叉质询。这也是一个太大的话题了,刚才也提到过,这边就不多说了。交叉质询要说的东西实在是太多,如果中国客户在某一个阶段遇到这个交叉质询的话,我个人的建议是一定要找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代理出庭,并且一定要在开庭之前对于交叉质询进行一个很好的设计,是一环扣一环,步步逼近的。


而且如果是我们这一方的事实证人或者专家证人出庭的话,一定要告诉相关的证人要保持理智和平静,因为在交叉质询阶段最重要的一点就是credibility, 也就是可信度,你的可信度到底是多少?仲裁员他会去考量你在回答问题的风格、态度和语言,然后去考虑这个证人是不是理性的客观的。所以如果你认为交叉质询是在质疑你,是对你的诚信度或者专业水准进行质疑的话,往往是不利的。这样的话会导致证人非常的反感,非常的激进,然后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可能相应的态度会没有那么好,那么仲裁庭对于这个证人的印象可能就大打折扣。


在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里都是比较中庸,不喜欢被质疑的(特别是一些年长、有资深地位的证人,可能早就习惯获得来自各方面的尊敬、甚至恭维)。所以这个时候一定要告诉相关的证人在开庭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理智和冷静,千万不要被对方所激怒(对方很可能有意去挑战证人的诚信、专业度等底线性问题,目的之一也是想左右证人的情绪)。对方律师来盘问你的话,作为证人一方最好的方式是自己把来自对方律师的盘问理解未就事论事,不要认为是对你这个人或者对你的诚信度或者是专业度进行非常严苛的责问,这样能最大程度保持相应的冷静、理性,不被对方激怒,而能够非常沉稳地作出应答。


翻译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书面翻译还是口头翻译都一定要保证翻译的精确度。在不同的法系下,在不同社会的背景下,实际上相同的词,它可能会有不同的翻译,但是如果你用了不同的词的话,可能意思就会相差很多。在翻译的问题上,我曾经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也是我在伦敦跟着师傅做的一个国际仲裁的案子。那个案子是两个欧洲土豪进行交易,两个土豪都是俄罗斯人,所以最初他们的证人证言都是以俄文书写的。最终因为仲裁的语言是英文,所以证人证言就被翻译成了英文,在里面就有一个细节,就是说提到1.4亿美金是怎么交付的?在英文的翻译里面它用的是cash,实际上仲裁庭当时就提出来一个很大的疑问,仲裁庭没办法理解1.4亿如何通过现金交付的,觉得我方证人在信口开河。后来我们向仲裁庭解释了,这实际是翻译的问题。在俄语里,当时的事实证人他用了一个词,它有现金的意思,但是在俄语里面它表示的是用金钱给付的方式进行交易而不是以货易货的形式进行交付的,他想表达的是我给钱了。但是由于翻译的问题可能翻译得没有那么精准,使用了cash这个词,那么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到翻译会直接影响仲裁庭对相关文件的理解,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翻译的问题上一定要非常的注意。


另外一点就是如果庭审阶段使用口译员的话,一定要让口译员和你的证人事先有个沟通,让你的证人可以去适应口译员的语速、口音、音调和态度。我之前遇到过案子,口译员是女生,语速很快、声音很尖,这样在翻译的过程中会让那个证人有不那么好的体验,他会觉得对方的律师的问题在苛责、很激进,说话很不客气,而实际上是口语翻译译员个人风格的导入。所以在有口译员的情况下,就一定要在开庭之前让口译员和你的证人有一个接触、相互熟悉。


最后一点我想说的是偏见的问题。在国际仲裁领域,国内有些律师或者是当事人觉得国际仲裁好像不是那么公平,作为中方我们经常会输得很惨。实际上可能导致的原因,我不能排除说国际仲裁中不存在任何的不公正的情况,但是就我自己的经验来看,很多时候是因为一方的当事人,甚至他们的代理律师没有真正的理解国际上的规则。在比如说口头代理,或者是在书面文书的提交下面的话,你没有去理解国际仲裁的特点,这个游戏规则是怎么进行的,你以中国式的诉讼技巧和中国式的文书撰写方式提交相应的东西,可能没有适应规则,然后由于这一点,最终导致了你没有很好地向仲裁员去展现你的案件,最终输掉相关的案子。


所以在做国际仲裁中,我觉得作为律师,我们是有一个责任去向当事人释明仲裁规则到底怎么玩,然后相应的文书或答辩到底应该怎么做,对于一些自己不利的情况怎样去处理、更好地去应对,而不是一味的就认为国际仲裁是老外的游戏,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没有那么公平,如果有这样的前期印象在的话,就会导致我们没法更好更充分的准备案子,总是把失败归咎于是不公正或者是不利于中国人这样的原因,这样实际上对于案件的准备是不利的。


往期回顾

廊仲线上|新冠疫情对于金融投资合同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回看)

廊仲线上|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及实操要点(回看)

廊仲线上|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及实操要点文字稿(一)

廊仲线上|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及实操要点文字稿(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