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期 | 文献特刊:梅特兰:国家,信托与法人
崔之元 梅特兰(F.W.Maitland, 1850-1906), 是英国著名法律史家。“国家,信托与法人”是两位英国学者2003年根据1911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的“梅特兰全集”编选的,中译本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国家,信托与法人”这个题目已经说明了编选主旨,即研究“国家”,“信托”和“法人”三者之间在英国历史上复杂的相互关系。梅特兰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若要理解英国政治发展,不能仅仅根据霍布斯,洛克等的政治哲学,而是要从政治哲学与法律史和社会经济史的互动中来探索。
中国读者初看此书,可能觉得它是属于法律史专业的专著。但实际上此书极具现实的启发思想的意义。例如,此书第一篇“独体法人”探讨了“独体法人”(corporation sole)这个颇具英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它和“一人公司”(one-mancorporation)不同,对理解英国王室的法人地位很重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英国王室与前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法律关系,甚至有助于我们分析将于今年9月举行的苏格兰独立公投。
当然,如书名所表明,此书最精彩之处在于对于信托的重大社会政治和经济意义的深刻分析。梅特兰说,“如果我们被问到在法理学领域什么是英国人所得到的最重要,最特别的成就,我认为我们所能给出的最佳答案就是世世代代英国人对信托观念的发展”(中译本第67页)。他又说,“对我而言,信托不大可能诞生于这样一个民族之手(推荐者注:指德国和其它接受罗马法的民族),这个民族明确区分对人权和对世权(推荐者注:相当于债权与物权),并将这一区分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第98页)在梅特兰看来,信托的最大意义是打破了罗马法的“一物一主”的绝对排他的所有权原则,形成了“财产权利束”。用当代著名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格雷(Thomas Grey)在“财产权的解体”一文中的话来说:“所有权并不只是可以被分解, 如果我们假定所有者在财产转让上有充分的自由, 那么它们甚至可以不可思议地消失。让我们来看看通常适用的信托方面的法律制度吧。A拥有一英亩黑土地;在他的所有权中, 他有法律权利让这块地闲置, 既使开发它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现在,A把土地作为信托财产, 转让给B(受托管理人),以使C获取收益(受益人)。这样, 就没有人能说他们有法律权利来非经济地使用这块土地, 或者让其闲置, 因为拥有这部分所有权的既不是A,也不是B或C,在这里, 这部分所有权消失了。在B和C之间, 谁拥有这一英亩黑土地呢?律师们说B有法律的所有权,C则有平衡法上的所有权, 但是,对说明这里的问题毫无意义。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详细确定B和C与那块土地的法律权利。”
如果我们把A当做安徽宿州村委会(委托人),B当做中信信托(受托人),C当做农民(受益人),我们就有了中信信托正在进行的“土地信托共有制”实验的大致图景。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信信托公司董事长蒲坚最近出版的《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一书,如果和梅特兰的《国家,信托与法人》一起读,将能使读者从更广阔的视野理解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制度创新。
梅特兰强调,“总的说来,信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实验工具”(中译本第72页)。也许,这恰好揭示了邓小平1979年亲自让荣毅仁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深意?
两个多月前,首单土地流转信托试水安徽宿州,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次新尝试。
不久之后,《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一书面世。作者蒲坚告诉记者,解放土地,不为土地而为人,只有把人解放出来,才能使中国最广大的人与地重新焕发活力。
蒲坚,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近年来数次发表关于信托制度、土地信托流转等方面的理论成果,并在业界首提“金融普惠,资本分享”、“利他在前,利己在后”、“信托共有制”理论。
三个小故事背后的大奥秘
先讲几个我最近读到的小故事。
一家有两个小孩,总是为了苹果分不平均而打架。后来父亲说,你俩一个人切,一个人选。之后苹果越切越均匀,他俩再也不为苹果打架了。
美国有一家降落伞公司,他们保证生产的降落伞99.9%是没有问题的。客户希望能买到百分之百安全的降落伞;但是生产者认为,做到百分之百安全是不可能的。后来客户说,那就在合同里加上一条,每次客户使用降落伞前,让公司的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先试跳一下。从此以后,这家公司出售的降落伞做到了百分之百安全。
在澳大利亚还是蛮荒之地时,英国人为了把囚犯运送到澳大利亚去,雇佣了很多私人轮船。但运送囚犯时,经常有囚犯在途中死去,死亡率最高达到27%。当时英国人想了很多方法都没效果,后来,他们想出了一个办法,不再以上船人数作为计算佣金的标准,而是以下船时活着的人数来计算,结果囚犯中途死亡率大幅下降。
这三个故事体现的是制度安排的奥妙所在,而要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制度,是需要智慧的。
我在这本书里探讨“解放土地”,也是在做一种制度探索,试图用信托化来解决目前中国面临的土地问题。解放土地,既是迫在眉睫的挑战,又是影响深远的变革。
不是看别人怎么做,而是深刻地研究脚下的土地,走自己的路。
土地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从1949年开始,我国的土地经历了数次“分分合合”。
当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穷苦百姓“打土豪,分田地,夺取政权”;解放后,农民分得了土地。可不久,人们发现,如果土地可以自由耕种、买卖,它就会慢慢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形成新的“地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就把土地重新集中起来,成立了人民公社。这是第一次“分”和第一次“合”。
然而,第一次“合”并不成功,由于边界不清晰,很多人出工不出力,劳动效率低,产量也很低。到“文革”结束时,人民公社办不下去了,国家经济也到了崩溃的边缘。
这个时候,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第一个出发点就是要使农民重新焕发出活力。于是,“包产到户”开始了。这次“分”,激发了效率,也焕发了责任心,我们很快实现了粮食的自给自足。
如今,30多年过去了,随着中国经济向前发展,包产到户的碎片化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市场化对农业的要求。由于种地辛苦,收益低,农村劳动力持续外移,许多地方的农田里呈现出“女性化、高龄化、粗放化”的景象,土地撂荒逐年增加。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识之士做了各种不同的尝试。不过,从实践的结果看来,各种不同的模式都没有起到人们期待的作用。为什么?因为很多人拿着别的国家的土地政策在研究,而一个接近14亿人口的国家和一个只有200万人口的国家所面临的问题是截然不同的。
所以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看别人怎么做,而是深刻地研究脚下的土地,走自己的路。
让土地成为“可携带的财富”
经过对这些“分分合合”的研究,我们发现,土地的公有制因为所有者缺位,往往造成效率低下;而土地的私有制则可能让土地过度集中到个别利益集团的手中形成垄断,从而损害劳动者利益。
土地改革最主要的目标,应该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让更多的人分享土地带来的收益。
为保证效率和分享,在土地的公有和私有制度中间,可以选择一种叫做“共有”的道路。这种“共有”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让农民共同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让这种土地的使用权流动起来。
我们进而发现,信托是实现“土地共有制”的一个非常好的载体,符合上述的多种诉求。
土地的信托化就是以“信”为基础、以“托”为手段,以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为原则,把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土地实物分离,依托土地经营权进行土地流通,以此实现农民对土地依附的解放。这种制度安排,有可能使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得到完美结合。
信托化使土地流转起来;但流转不能使土地产生新的用途,不能让农民失去土地。更重要的是,这些流转起来的土地既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又要使它具备资本的特征,成为“可携带的财富”;而且,土地流转以后还要使农民持续不断地分享土地的收益,实现生产方式的变革。
那片土地上还将发生的是,在外打工的人会重新回到农村。
这么做的直接效果是解放土地,而解放土地就是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最终目的是为了解放人,使数亿农民再度焕发活力。
我们要把农村带入市场;但不让农民直接面对市场。为什么这么做?因为市场化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是不断让知识性比较强的人成为胜者的方式。然而,我们国家最大的现实问题是,农民的平均社会知识占有量较低,要是让他们直接到市场上去竞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会成为市场经济的牺牲品。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好比是一个知识的加工器、代理商,帮助农民去面对市场。
在安徽省宿州,我们已经开始实践
我们把781户、5400亩土地集约,寻找一个合适的“土地看护人”,按照每亩地一千斤小麦的价格向农民支付“租金”,最终还会将土地增值收益的70%分给农民。有农民跟我讲,过去他辛辛苦苦干一年,去掉种子、化肥等支出,一亩地一年赚一百块钱。而信托化以后,农民的生产力解放出来了,解放出来的生产力还可以重新被“土地看护人”雇佣,回去种地。他现在早上8点半工作到下午2点半,除了“地租”,每个月能再赚1500元钱。
那片土地上还将发生的是,在外打工的人会重新回到农村。这样,他们既有了稳定的收入和工作,又能照顾年迈的父母和幼子,老人空巢、夫妻分居、儿童留守的现状都能逐步得到改善。
离开土地的人重新回归土地,这对国家粮食安全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土地流转是一种综合的社会效应、经济效应和文化效应。土地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当然,土地信托化流转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带来的一定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所有这些尝试最终要实现的是解放土地,进而解放土地上的亿万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