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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天,恳请恢复性教育!

爱与生命 2022-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公布,现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天,5月19日截止!刘文利性教育工作组结合第一次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反馈和现实关切,经过团队集体认真研讨,形成了关于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我们强烈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中恢复性教育内容


欢迎您积极参与提交修改建议,让我们一起促成改变!


您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线上提交意见(详情见下文操作提示)↓


(以下流程整理来自 千千律师事务所)


提出意见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

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第二步:

下拉网页,在左侧找到如图“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图标



第三步:

点击进入后,选择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第四步:

填写“省份”和“职业”后,

直接点击“进入”,进入到填写意见界面



第五步:

参考下文逐条完善版的修改意见,

先在左侧目录选择具体条款,

逐条输入对应的修改建议!

记得点击提交哦!


(以下为分章各条修改意见,您可以逐条复制粘贴至“提出意见”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一、对第十三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修改理由: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能够避免进一步固化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权制观念,有利于强化妇女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二、对第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修改理由:

  1. 女性的参政议政首先是一个公平问题,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在中国,性别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促进女性参政议政,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研究显示,立法者的性别对其优先施行的政策具有显著影响。有证据表明,女性代表比男性代表更重视妇女权利、家庭和儿童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参政议政,强调生活质量和反映家庭、妇女、族裔和种族少数群体优先事项的政策制定必然会增加。促进妇女参政议政不仅是实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表现,更是促进国家民主、社会和谐的举措。

  2. 一直以来,无论是在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全国政协委员当中,女性的比例一直都较低,尽管不断在增长,但不尽如人意。而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地方机关,女性在行政管理岗位上的比例也偏低,特别是,正职多数是男性担任,女性通常被安排在副职上。这里提到的“适当数量”是多少,“比例”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比例,希望可以作出明确规定,如至少三分之一,在《草案》中进一步细化女性参政议政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的比例规范或要求,仅有“适当的”模糊词语,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形式化的现象。

  3.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

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不低于30%的妇女代表。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男女比例应当保持均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不低于30%的名额。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三、对第二十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修改理由: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人格权益。


四、对第二十三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杀害、遗弃、残害、买卖、虐待、非法送养收养女童;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无子女的妇女;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修改理由:

  1. 对于妇女来说,通过性教育能够帮助她们学习识别自己是否在生活中、家庭中、工作单位中遭受上述侵害。如果没有性教育为她们提供相关的知识、态度和技能上的帮助,在她们身上有可能出现面对自己已经遭受侵害的事实浑然不觉的情况,更谈不上如何保护自己、拯救自己。

  2. 如果女性遭受了家庭的性暴力或职场的性侵害,没有丰富的社会资源给她们提供帮助,她们会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性教育会教给学习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在《草案》明确了受侵害妇女的维权途径,用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划,这与性教育中的自我保护技能掌握相辅相成。同时,通过性教育还能够加强国民对上述相关行为的认识,包括其危害性、违法性和表现形式等,提高国民性教育素质,减少侵害者的出现。因此,在社会范围内开展性教育对保障妇女权益举足轻重。


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

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后面增加第四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学校和社会力量依法提供性教育及其服务。”


五、对第二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禁止以下列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理由:

将二次审议稿中“(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修改为“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肢体行为”,因为“性骚扰”在本质上需要具有对“性”含义的强调,“不适当、不必要”的表述,在实践中既难以操作,也无法体现性骚扰中基于“性”的本质内涵,容易造成“性骚扰”概念的扩大化,进而引发性别二元对立,不利于那些真正遭受性骚扰的受害妇女依法申诉与维权。


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为:

禁止以下列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第二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修改理由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促进女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以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中,《修订草案》的第五十一条改为了第二十六条,但是其中为学生进行性教育的内容被删除。作为性教育的长期学术研究者和实践者,基于多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学校性教育的实践经验)性教育对儿童青少年在身心健康发展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的作用和效果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强烈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中恢复性教育内容。


首先,性教育内容与妇女权益息息相关。性教育,顾名思义,是围绕与人的性相关的知识、态度和技能的教育。《二次审议稿》中所涉及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内容均与性教育息息相关,既包含妇女在生殖健康方面的教育内容,同时也包括妇女权利方面的教育内容,对妇女健康、尊严和福祉的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 性教育中包含与妇女生殖健康息息相关的内容,如人体与发育的知识、态度和技能(包含对身体隐私部位的认识和保护);与生殖相关的知识及价值观;与青春发育期相关的知识及价值观;树立积极的身体意象;与性与性的生命周期相关的知识、态度和技能;正确看待性行为和性反应;与怀孕和避孕相关的知识、态度和技能;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污名、关爱、治疗及支持;理解、认识与减少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风险等。

  2. 性教育中还包含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性权利内容,如与性别平等相关的知识、态度和技能;与婚姻相关的知识、态度和技能;如何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性权利(如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等必须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的知识、态度和技能;如何安全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保护妇女不会暴露在危险之中;如何保护自身避免各种暴力、精神控制等侵害;如何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犯等。

    在家庭及社会范围内,妇女有可能会因为性别不平等而遭到各种歧视或伤害。如在家庭成员角色上(如家庭责任的分工)、在职业中均有可能出现性别不平等现象;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对妇女在亲密关系中的消极影响(如发生非自愿发生性行为);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妇女在家庭及社会范围中可能会遭到歧视与暴力,甚至是性骚扰、性侵害等对其身心具有严重伤害的暴力行为。而性虐待、性侵害、亲密关系暴力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都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在性教育中,会通过权利意识的培养帮助学习者认识并学习这些知识和技能保护自身并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性教育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具有积极作用。近几十年来,在国际范围内,许多国家都相继开展了性教育研究,因此我们也获得了许多关于性教育对妇女权益实现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效果证据。

  1. 性教育对促进妇女生殖健康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性教育过程中,学习者能够建立更平等的性别态度,因此与其他没有接受过性教育的同龄人相比,他们在推迟初次性交行为时间,使用避孕套并采取避孕措施上更为积极和有效。同时,他们的性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和非意愿妊娠的风险也较他人更低,生殖健康状况更好-。

  2. 性教育有助于性别平等的实现,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性教育明确寻求赋予年轻人权力(尤其是女性)——将自己和他人视为关系中的平等成员,这能够促进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欺凌,进而实现自己的健康发展。

  3. 性教育有望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态度、生活技能和社区规范的改变,来预防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研究结果表明,性教育可以帮助年轻人对社会规范采取批判性态度并做出相应的回应,进而促进学习者的批判性反思,有助于其改变与性别、性和暴力相关的信念、意图和行为以及预防年轻人在亲密关系中出现暴力行为。


再次,性教育有助于促进女性的婚姻自由。童婚、强迫婚姻等是弱势女性面临的巨大威胁,这些违背婚姻自由的剥削方式侵犯了女性的人权,危害女性权益。童婚的根源在于持续的贫穷、性别不平等以及对青少年性行为的恐惧和禁忌。联合国人口基金等机构通过支持已婚女孩,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基本服务来解决童婚问题。为了防止强迫、买卖、虐待和剥削婚姻,重要的是提高对这类婚姻和贩卖的认识。公民需要提高对与性相关的权利的认识,包括人权和平等、婚姻自由、财产权等内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与落后地区。为女性提供相关信息及教育,增强收入和经济干预可以有效预防买卖婚姻等现象的发生。而这些有关性权利、性健康、预防基于性别暴力等知识、态度和技能都是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需要认识家庭与婚育的形式与责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关人权问题。


最后,接受性教育是学生的权利。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已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同时,教育部于2021年6月1日公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也已明确规定,“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是对性教育实现未成年人安全以及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的认可和体现。事实上,未成年人安全以及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现离不开权利的实现。


学生拥有发展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而性教育是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学生拥有性教育权。在保障妇女权益的过程中,保障学生受性教育权不可或缺。


综上所述,在《二次审议稿》中恢复性教育内容,具有实现妇女身心健康发展和人身安全的现实意义,恢复性教育内容既是妇女权利实现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及相互呼应的需求


修改理由2:

  1. 在学校开展性教育是必要的。但是,要保障妇女的权益,除了妇女自身要掌握相关的性教育知识、态度和技能以进行自我保护和促进自我健康发展自身不成为侵害者以外,男性同样需要接受性教育。犯罪学通常认为,男性的性犯罪比率远高于女性。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成为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根据美国2010年全国亲密伴侣和性暴力调查,对女性实施性暴力的人中有90%是男性。此外,93%的男性性侵害受害者报告施害者为男性。

  2. 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是妇女针对施害者施暴行为的自救行为,而要保障妇女权益最关键的是减少侵害者,而这些则离不开对男性进行性教育。综上所述,只对女生进行性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教育男生,树立性别平等意识,不能成为侵害者。所以,性教育中男生不能缺席。

  3. 长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所曝光的性侵害案例均显示,男生和女生均有可能遭受性侵害,无论是从自我保护角度出发还是从减少侵害者角度出发,男生女生都需要接受性教育,都需要受到相应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建议修改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性教育,包括性与生殖健康、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内容等,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七、对第三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合理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


修改理由1:

改善厕所数量的性别比例有助于性别平等的实现,提高两性对公共设施使用的公平性,促进公厕建设合理化,体现城市规划的人文关怀。


“比例”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比例,希望可以作出明确规定,以供建设落地实施。例如,日本和韩国的旅游区女厕所与男厕所的比例达到了2:1或3:1。美国纽约市于2005年通过法案,要求所有新建的酒吧、竞技场和电影院中女厕所与男厕所坑位的比例为2:1。中国台湾地区《建筑技术规则》建议车站、学校、电影院等卫生设施密集使用场所的女公厕与男公厕的比例为5:1,办公厅、工厂、商场等分散使用场合的女公厕与男公厕的比例为3:1以上。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在《2015年建筑物(卫生设备、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标准)(修订)规例》中规定女公厕与男公厕比例应为1.5:1。


修改理由2:

  1.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异性父母带幼儿出门需要如厕的情况,如果幼儿无法跟异性父母进入厕所可能会出现随地大小便、独自进入厕所(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这样既不利于儿童对社会规范的认知和遵守,也存在遭受危险或者侵害的风险。无性别厕所/家庭厕所不仅能满足不同性别个体相互照顾(如异性家长带领幼儿出行)和残障人群的需求,也能够缓解男性女性厕所比例设置不合理情况下女厕排队难的问题。

  2. 多元性别人群的如厕权不容忽视,无性别厕所能满足跨性别群体的迫切需求10。


第三十六条建议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建立无性别厕所/家庭厕所,合理配建保护儿童和妇女隐私,满足儿童和妇女需要的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厕所、无性别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


八、对第三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修改理由:

  1.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2. 性别平等教育,是推进男女平等实践的重要前提,也是全面性教育的主题之一。联合国2018年发布的《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指出,“学习者不仅需要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还需要了解如何看待性别不平等、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建立基于性别平等的关系”,增加“将性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课程”对于改变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十七条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鼓励和推进性教育,将性教育纳入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课程,改变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


九、对第三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改理由:

  1.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2. 删除第二款“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的限定,现实生活中,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高考招生问题上,教育部批准的各高校可以适当限定男女招生比例的特殊专业主要包括军事、国防、公共安全这三类专业,而实际上,即使是上述三类所谓的特殊专业,其专业内部再分工也是多种多样的,原则上跟男女性别也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优秀的女军人、女警察、女航天员在不断涌现,以性别为由限招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是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


第三十九条建议修改为: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男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男女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十、对第四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修改理由: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建议修改为: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男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平等的权利


十一、对第四十三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修改理由: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十二、对第四十七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修改理由: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建议修改为: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十三、对第五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修改理由: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十四、对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修改理由:

不以男子为参照物,同第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十五、对第六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草案原文:

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修改理由:

现今,许多走进婚姻的国民在学校期间没有接受过性教育,但是在婚姻、家庭中许许多多的事件、行为都涉及了性教育的内容。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家庭暴力、子女养育、性别平等等。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中增加性教育服务,不仅能够帮助走进家庭的国民更好地具备相关的知识、态度和技能,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确保其自身健康、福祉和尊严,也能促进家庭成员的和谐以及家庭的稳定。


第六十六条建议修改为:

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及性教育服务。”


撰稿丨达生 零零 青豆

视觉丨S蝶

排版丨Fauna

校对丨小飞廉

刘文利性教育工作组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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