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榕树下的两百块毒品交易
灵山的彭某获刑四年三个月常言道,独木不成林。可是自然界唯有榕树能"独木成林"。它的树冠之大,令人惊叹不已,是休息 、乘凉和躲避风雨的天然凉亭。可谁料,如今却有人指望在此地做交易,发大财。
01/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3日9时许,彭某在灵山县灵城街道谭礼村委会文章村二队28号其住宅附近的大榕树底下向江某东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得款人民币50元。连续3天,同一地点同一操作,在大榕树下彭某先后向廖某和宁某猛贩卖毒品海洛因,分别得款人民币50元和100元。3天区区200块钱的交易,却使得彭某再次踏上犯罪道路。
02/抓获经过
谋财之路刚刚开始,怎料好景不长,交易仅仅进行了3天,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即刻出警,彭某在其住宅中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用于联系贩毒的白色OPPO R11智能手机1部。后经布控,民警于当日先后抓获了前来向彭某购买毒品的江某东、廖某和宁某猛。
03/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一人向他人贩毒多次,属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彭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又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彭某自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彭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没收上缴国库;对缴获的白色OPPO R11智能手机1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