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廖东南等4人
涉嫌污染环境一案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廖东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温东水、詹文雄、廖海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詹文雄、廖海深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8.38万元。该案是2018年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在进驻广西开展“回头看”时,检查发现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也是钦州市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找到被告人詹文雄,三人商量,由詹文雄负责找场地建厂租赁给温东水、廖东南生产加工铝锭。被告人詹文雄通过缪某、缪某祥、阙某武、吴某福(后四人另案处理)找到了黄某德,由黄某德出面承租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委会黄屋生产队的恒雄砖厂的部分土地,实际使用人是被告人詹文雄等5人,詹文雄、缪某、缪某祥、阙某武、吴某福共同出资建设非法炼铝厂,该厂包括土法炼铝炉车间(内设反射炉8个),洗矿车间(内有4台洗矿车及洗矿池)和6亩无防渗设施的水塘。2018年3月下旬,厂房建好后,被告人詹文雄等人通过詹某斌(另案处理)出面与被告人温东水签合同,将非法炼铝厂租赁给被告人温东水、廖东南。该非法炼铝厂于2018年3月下旬试运行,4月初正式投产,4月中旬该非法炼铝厂分为两个小厂,其中一个小厂是由被告人廖东南和被告人温东水合伙经营,另外一个小厂是由被告人廖东南和赖某明(另案处理)合伙经营。每个小厂使用的机器均是反射炉4个、洗矿车2台,水塘(即洗矿池)由两个厂共用。5月初,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等人聘请被告人廖海深管理两人的小厂,负责该厂日常管理工作。
2018年3月下旬至6月9日期间,该非法炼铝厂在无办理任何合法证件情况下,非法炼制铝锭,在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洗矿废水、废渣不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塘,水塘里的废水又通过渗坑、管道、排水沟等方式违法排出外界进入周边农田、水体,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物排放超标,炼铝厂内和炼铝厂排水口下游的地表水受到污染。2018年6月9日,该非法炼铝窝点被政府部门查处。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
根据《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炼铝厂排水口下游10米处地表水中氨氮、总砷的超标倍数分别为38.875倍、68倍;炼铝作坊场内地表水和下游地表水体均已受到污染,受污染的7000㎡地表水从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恢复总费用共计248.38万元。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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