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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千万不要去增江河边干这事,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2018-02-28 增城日报


记者从区农业局获悉

从3月1日起,珠江水域禁渔四个月

今年我区禁渔水域

全区所有江河水域、通江湖泊


据了解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规定,从去年起珠江禁渔期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期四个月)。


《夕阳照在增江河上》周扬波/摄


  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区渔政大队负责人表示


  在禁渔期内,该大队将严格执法,加强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广州渔政支队等部门的联合巡航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他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20-82730080)。



法律链接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将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说明: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具尺寸的渔具,如大口笼、滩边罟、迷魂阵等;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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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城日报,记者李意稳 通讯员农丰

责编:黄家荣 编辑:刘樱洁

编审:曹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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