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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南宁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提至70万元,详解来了→

广西日报 2022-05-15


注意啦!注意啦!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有重大调整

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提至70万元

明确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

同时取消对房屋面积的限制


12月3日,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帮助更多的南宁市民解决家庭住房问题,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经过三次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出台的《贷款管理办法》中,出现了几大新变化,还调整了贷款对象范围,户籍地、缴存地都在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以申请。


相较之前的政策

此次新政出现哪些新变化?

相关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进行了政策解读


变化一:

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支持长存多缴职工


据了解,此次新政最大的变化就是首次实施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对贷款额度计算进行精细化调整,调整后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将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长挂钩,实现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的精准匹配,以更好支持长存多缴职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据了解,现在南宁市区商品房每平方米均价已经破万,很多有购房意向的职工都是刚成家的夫妻,这些刚需家庭大多数希望一步到位购买一套100平方米大小的三室两厅,加上各类手续费,总价轻易就超过100万元。依照30%的首付比例交齐约30万元的首付款,还需要贷70多万元。而这30万元首付款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很多人想获得更多的贷款来减轻首付的压力。假如公积金贷款的较高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购房者只能采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的方式贷款,但是商业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购房成本也跟着水涨船高。


相关负责人表示,重新调整后的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更为精准,需要结合借款申请人自身条件,如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具体测算,可帮助更多的南宁市民解决家庭住房问题,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贷款管理办法》中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下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1.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
2.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乘以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所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申请的额度也越高。
3.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价款;例如: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款为40万元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不得超过60万元。
4.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即以借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作为参考标准,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借款申请人收入越高,对应的还款能力越强。
5.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南宁城景。广西日报记者 周军 摄



变化二:

明确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取消房屋面积限制


2017年,为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贷款政策,并严格规定了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只有在曾经全款购买的住房卖掉后才能再次算作首套房,也就是说,贷款申请“认房又认贷”。2020年,南宁市再次出台规定,职工个人及家庭已经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者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今,新政明确,不再单独区分描述贷款次数与房屋套数,统一用“首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的表述区分适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第一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的认定范围更为清晰,取消了对房屋面积的限制。


以下的这些问题要搞清楚:


如何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房屋套数情况?

相关负责人表示,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以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铁路房产部门房屋登记系统记载等为依据,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房屋套数认定细则并公布执行。



哪些情形被认定为首套住房?

贷款新政提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属铁路分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购房所在地的铁路系统管辖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在全国范围内都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南宁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这些情形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如果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属铁路分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购房所在地的铁路系统管辖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例1:王女士在武鸣区拥有一套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想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将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例2:杨先生为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在柳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无房,但在铁路房产部门房屋登记系统显示有一套柳州铁路房,假如他在柳州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例3:刘女士在横州市有一套住房,在北海已经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目前已还清,假如她想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将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例4:梁先生在北海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而且在南宁市无房,假如他想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将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温馨提醒


发现这些情形不予贷款


贷款管理办法还明确,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曾经发生骗提骗贷等行为将不予贷款。采取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将按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如贷款已经发放的,则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国家其他信用管理平台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取消借款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按照借款合同或者与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提醒,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方式处理该笔贷款





来源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晚报

编辑丨朱映伊

责编丨覃燕燕

总值班丨玉颖 李华林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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