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个角度谈做律师(一) | 律师最基础的一个角色
1996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时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律师法》的颁布提高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为律师人身权利和工作权利提供了保障条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作为社会权利与法律正义的代表,一直在践行着这一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律师的角色也在慢慢发生一些变化,但无论律师的角色如何变化,最基础的一个角色不会变,那就是“律师是主要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为当事人解决法律及相关问题的人”。据此,我认为律师的基础角色离不开以下几项:
一、手段差异性:主要通过运用法律手段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律师作为法律坚定的维护者,其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作为律师,其主要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这是律师与其他社会角色的一个差异性。当然,除了律师,还有法官等公务员也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但他们往往被动的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只有诉讼需要律师运用法律手段,还有很多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也需要律师。律师可以作为见证人,去见证遗嘱,这样被继承人除了公正遗嘱外,还可以选择进行律师见证;当大家发生交易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也需要律师进行审查把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以上这些问题只是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的一小部分,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中很多问题都需要律师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而这些问题,往往又是法官等其他角色所无法替代的。因此,主要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是律师与其他职业在手段上的差异。
这个角色基础在现实中已经出现很多异化。一些律师迷恋所谓的关系学,动不动就用自己“强大”的人际关系来作为揽案源的基础,甚至把这些当成了做律师的全部;还有的律师特别喜欢把做中介做咨询顾问甚至做投资等不是律师的工作作为不同于甚至高于其他律师的本事来“炫耀”;也有的律师为自己很久都不做具体案子而感到“骄傲”。我们不能说这些律师不是律师,但是,这些都偏离了律师的基础角色,不是我们律师的根本,至少不是纯粹的律师。这与律师重视资源整合、重视跨界融合、重视团队管理看起来差别不大,但还是有区别的。
二、目标差异性:为客户解决法律及相关问题
每一个职业都有其自己的执业目标,作为律师也不例外,律师的目的就是为客户解决法律及相关问题。这是律师与法学理论工作者最大的区别。碰到法律问题,无论大家最后是否请律师打官司,咨询律师是十分必要的。当事人可能是第一次遇到相关问题,但律师对于当事人所遇的事可谓熟门熟路。毕竟律师已经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该领域,也接触过类似的当事人,经验比较丰富。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权衡利弊得失,查漏补缺,规避风险;在各个阶段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手段;利用各种渠道收集证据,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出行动计划;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法规,使诉讼流程顺畅;答辩能力强,用法律依据支撑论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律师可全权代理立案、开庭、调查取证等诉讼程序,省去了当事人多次跑法院的时间,特别是要到外地诉讼的案件这个优势更为明显;办案轻车熟路,合理分配时间,解决问题越快越好;实践经验丰富,能灵活运用经验处理问题,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向对方传达自己的意思并获得对方的预期信息,同时起到心理底限预警的作用。律师函具有正式、严肃、促成和解、停止侵权、节约诉讼成本等优势。以上都是律师为客户解决法律及相关问题的一些手段方法。
除了这些基本认识外,我们再往前深入思考一步,律师的服务边界到底在哪里?作为律师,我们可以为当事人与法律问题相关的一切事务无限制提供服务吗?譬如,当事人涉及法律但是与身份关系极大的事务?当事人涉及法律但是更多属于商务的事务?当事人涉及法律但实际属于内部管理或其他事务性工作?等等。很多律师在这些时候,都会不同程度的迷失。要么过多涉入当事人个人世界,要么替当事人完成了商务决策,要么成为了当事人的附庸。这些都是误区和陷阱。初入道的律师们更应牢记。
三、范围差异性:只能是自然人
律师只可以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个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那么作为自然人,自然而然的就会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和特点,客户也会因为律师本身的人格魅力和特点,对其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这也就是说,客户要对律师产生一种信任,客户信任律师,才会毫无保留的将自己遇到的问题全部告诉律师,这样律师才能更好的为客户解决其所遇到的问题。律师很好的解决了客户的问题,客户会更加信任律师,这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这样不仅仅对律师个人有好处,对整个律师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会更加的尊重律师,尊重律师的法律服务,尊重律师这个职业。
当然,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冲击着律师在很多服务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律师是否必须由自然人来担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承认和勇敢地面对这个挑战。但是,我们也应该坚信,律师服务中的精髓是个性化的、创造性的,而且必须受到很多专业甚至经验外因素的影响,完全非人工智能所能替代。最可怕的是,如果律师只能干人工智能干的事情,而且还干得没人工智能好,那就真的没饭吃了。
归根结底,律师的基础角色,是法律服务人员,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名法律服务人员,往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技能和法律功底。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因而,一个出色的律师其知识结构必须是高水平、多层次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勤于学习,提高素养。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同步发展,法律调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更加广泛化、专业化、国际化。
作为一名律师,在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间接地担负了传道、授业、解惑的社会职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主要规定了如下律师职业道德内容: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真理,维护正义,道德高尚,廉洁自律,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职业秘密,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素养。
最后,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用心体会这一成长过程中知识、技能、人脉、背景、地位的不断变迁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需要用持续的热情、期待来供给从业初期物质上的清贫匮乏;我们更需要在这一过程中保留“本我”的心态,在寻找机遇的垂青的同时,锻炼好能让机遇垂青的本领。在社会的大潮中,不失去自我,做好律师,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根据刘光超律师在北京律协阳光小班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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