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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 | 首批基金中基金(FOF)获证监会批复,解读FOF实务要点

2017-09-18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2017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首批基金中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南方全天候策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建信福泽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共五只基金获得准予注册的批复,标志着中国首批基金中基金即将开始募集,走向市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FOF相关实务要点进行梳理分析,以期为相关群体提供参考。

基金中基金(Fund of Funds,简称“FOF”)是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FOF通过持有多个基金,可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优化资产配置,降低多样化基金投资门槛。近年来,FOF在境外发展较快,已经成为了一个比较成熟的基金品种。2016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施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0号, 以下简称“《FOF指引》”),为拓展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业务领域,支持公募基金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奠定了法规制度基础,确立了监管重点,开启了FOF发展的序幕。2017年4月24日监管层发布《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要求各家基金管理人按要求准备基金注册的申报文件,明确了公募FOF产品申报等细节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公开数据,自2016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受理FOF募集注册申请,截至2017年9月1日,共受理了83只FOF产品。自2017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已上报的FOF产品陆续进行了第一次反馈意见。据悉,第一次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基金产品名称与投资策略的一致性;投资范围的必要性、合理性;产品运营、估值等方面的问题。

从FOF法规的正式公布施行到首批FOF产品获得准予注册的批复,历时将近一年时间,可见监管部门对FOF产品的风险控制、监管力度是非常谨慎的,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从FOF的投资范围和限制、基金的费用、参加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有基金的信息披露、估值方法、组织架构及基金经理等几个方面简析FOF的实务要点。

一、FOF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FOF是否只能投资于基金?

投资范围的不同是FOF与一般类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区别,也是《FOF指引》第三条作为明确FOF定义的标准。

FOF与一般类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区别如下:


一般类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中基金

投资
范围

1. 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1.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 其余基金财产可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但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该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为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等风险《FOF指引》和《审核指引》规定基金中基金应在投资章节明确列出所要投资的各类标的及比例限制,并设置与其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直观地体现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具体要求为:

1. 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2. 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3. 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基金中基金可投资QDII份额,不能投资于分级基金份额、香港互认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4. 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同时,FOF还应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于基金投资比例的一般规定:

1.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二、FOF的基金费用

如何避免双重收取基金费用问题?

为减少双重收费,防范利益输送,《FOF指引》对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费用的收取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


基金中基金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FOF参加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何保障FOF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应对FOF的基金管理人与所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同一管理人,在参与被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FOF指引》中规定:

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FOF所持有基金的信息披露

如何把握FOF选基动向?

相较于一般类型的基金,对于FOF所持有的基金的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为使投资者能够对FOF运营状况作出客观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FOF指引》中规定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五、FOF基金的估值方法

如何保证估值公允性?

为保证估值的公允性。《FOF指引》规定,FOF应当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变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FOF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FOF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2017年5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投资于场外基金及场内基金的估值方法和净值披露时间,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FOF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存在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FOF估值公允性的影响。FOF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该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六、FOF业务的组织架构及基金经理

FOF基金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基金经理?

为明确基金公司开展FOF业务的组织架构,《FOF指引》中规定,除 ETF 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开展FOF业务,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对于FOF的基金经理,规定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FOF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FOF的基金经理考试预约、注册和变更等相关事宜。

申请FOF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历,且最近1年从事上述有关工作;

3.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4.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5. 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FOF类);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强化相关主体责任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FOF指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主体在基金运作和托管过程中的责任,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各方认真制定基金产品方案,明确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运作机制、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技术准备,有效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保管、交易执行、清算交收、数据传送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核查,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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