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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专题(一) | 外资PE在境内投资的几个关键问题之“外汇问题”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外汇、税收、审批是外资PE在境内投资几个重要问题,其不仅在投资阶段存在,在募集设立以及退出都是外资PE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投资阶段探讨这些问题,其原因在于投资阶段比较集中体现和突出这些问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针对外资PE在境内投资几个重要问题推出专题解读,本文将重点讨论“外汇问题”。

外汇问题是外资PE在境内投资比较关键的问题,也是外资PE区别于本土PE的主要地方,外资PE之所以相对于内资PE呈现出独特和不一样之处,其关键之处即在于其外资PE存在外汇,其投资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来源于境外。而中国作为外汇管制国家,并未完全放开外汇领域。境外投资者要想进入中国进行投资,其必须经历外汇管理关口,必然按照外汇管制部门要求管理和运营相应外汇,否则将会在比较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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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资PE的外汇管理框架介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货币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最初由于对于外汇紧缺,在管理理念和制度安排上奉行“宽进严出”原则。告别外汇短缺时代后,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主要目标转变为通过对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外汇管制框架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外汇储备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外汇管理检查与处罚。其中重点需要关注的是前两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指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一般而言,对于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而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或称资本账户)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总称。其中,资本账户包括涉及资本转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的所有交易。金融账户包括涉及一国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有交易。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外商直接投资可分为新设投资和并购投资。新设投资,也称绿地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无到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并购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并购已经存在的内资企业。我们在本书中讨论的外资PE投资属于并购投资的一类型。
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框架是:第一步,投资前期的签署协议、调查及筹办工作(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第二步,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第三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四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五步,从事经营活动(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到银行直接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产生的利润可到银行办理相应购付汇手续);第六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或外国投资者将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出让(有关交易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在外汇管理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便利化程度相对较高,重点在于统计监测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同时,现行的外汇管理主要以外汇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即有实际的支出需求,如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工资等)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同时,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小额支付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凭证。
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同样也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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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资PE外汇管理的重要法规

       法规名称

重点法条

涉及外资PE的相关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5、15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条件及审批机关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第1条
外资再投资、转增资等情形需要注册会计师核对外汇局资本项目核准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第2、6条
外资PE只能在其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范围内进行资本金结汇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3、5、6条

外资PE投资境内企业收购其股权,需符合产业指导目录,并经商务机关审批,对外投资出资有明确期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4、5条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外汇资金不得在境内划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6条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获利收入应当在获利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第3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除非另有规定,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注:本文摘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编著的《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与发展》一书,文章内容有删减。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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