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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得不关注这些问题

并购重组管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中国证监会近年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先后就审核过程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归纳整理并予以公布。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团队结合自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否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相关案例,试图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务操作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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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拟注入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即拟注入的资产必须是“干净”的资产。如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实践中标的资产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资产未取得相应权证
对于标的资产未取得相应权证的,为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消除证监会疑虑,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完善:
(1)如实分类详细未取得相应权证的情况,并披露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
(2)取得相应层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
(3)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需提出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作出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4)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资产未取得相应权证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对交易进展构成障碍、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2.标的资产存在争议或限制
对于标的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应当:
(1)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
(2)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应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3)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应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3.拟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资产不完整
上市公司拟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应当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除有形资产外,还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标的资产涉及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应披露相关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并结合许可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商标、专利和技术使用的实际情况,就许可的范围、使用的稳定性、协议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2

交易价格公允性
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交易价格必须公允,不得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尤其要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一般以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评估机构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选取适当的评估参数。主要的评估方法有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市价法等。
对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项目,可以不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而以双方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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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因此,不仅在企业上市时需要关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对该问题也要引起注意。
1.同业竞争
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相关各方应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如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尽职核查,并对承诺安排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2.关联交易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变化和影响,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由相关方作出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完备的协议。同时,由独立财务顾问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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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1.债权债务处置
上市公司重组中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当确保实质上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对于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则其对应的债务应在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之前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就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2.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对于注入或置出存续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股权的,标的公司在重组前的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应当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对于上市公司重组涉及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不得导致控制权不稳定或因控制权恶性争夺致使公司陷入僵局,不得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注:本文摘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编著的《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透视》一书,文章内容有删减。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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