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是企业上市前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企业一方面可以彻底解决其历史积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企业符合上市的各项条件。此前我们探讨过以避免同业竞争为主旨的并购重组模式,本文将对其他经典模式进行进一步研究解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曾于1998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1998]8号),该通知规定: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各地、各部门推选的企业必须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尽管该“70%”的比例限制已经失效,但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仍需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比例,否则其持续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的质疑。如果企业存在主营业务不突出的情形,这些情形将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企业应当通过有效的手段消除这些情形,企业通常选择的重组手段是剥离非相关业务,而剥离的方式既可以是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属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产,还可以是将非相关业务直接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公司。(一)第一种解决方案 → 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属公司的股权
这种方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是:如果拟上市企业持有非相关业务所属公司的股权,企业为了实现主营业务突出,选择将所持的股权进行转让。(二)第二种解决方案 → 出售非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产
这种解决方案的操作要点是:拟上市企业将非相关业务所对应的资产打包整体出售,在运用此方案时,为了将非相关业务彻底剥离出拟上市企业,企业应当遵循全面打包原则:在对非相关业务资产进行选择时,除了将生产性资产、固定性资产进行打包外,还应将该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打包;如果该业务项下还有相应的应付账款等负债,也应当一并打包;对于之前开展非相关业务所招聘的人员,在出售资产时也应当一并安置,如果受让方愿意接收相关员工,则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的换签;如果受让方不愿意接收,则拟上司企业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将这些员工安排至其他岗位。(三)第三种解决方案 → 将非相关业务分立出去成立新公司
在拟上市企业部分或者全体股东不愿意出售非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将非相关业务单独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公司。为了将非相关业务彻底剥离出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也应当遵循上述全面打包原则。(一)关联交易、关联方概念
关联交易是拟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方是指与拟上市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其中: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拟上市企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上市企业的控制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拟上市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上市企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拟上市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拟上市企业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拟上市企业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拟上市企业形成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二)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并购重组方案
《管理办法》、《创业板办法》均对关联交易作出了硬性要求,即关联交易不得显失公平、关联交易应当价格公允,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而且由于关联交易系证监会重点审查的对象之一,因此,如果拟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企业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减少或规范,以符合上市发行条件,而并购重组恰恰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此种解决方案的适用条件一般是:关联方资产具有收购的价值,即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收购该资产解决关联交易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该收购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至于关联方,可以选择继续存续,也可以选择注销。此种解决方案的具体操作是:拟上市企业通过收购关联公司股权,使得关联公司成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此种方法的实施与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一样,拟上市企业吸收合并关联方后,关联方注销。如果关联方与拟上市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并非是必须的,则拟上市企业可以将该部分业务主动剥离,彻底消除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三)关联交易的披露
现行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要求拟上市企业完全杜绝关联交易,而是要求企业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某些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履行披露义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规定,企业应当披露的事项包括:① 关联方的名称、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②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以及这两类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③企业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④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⑤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一)资产独立
资产独立,指的是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如果生产所依赖的重要资产归控股股东所有,那么这种资产的不独立必然导致拟上市企业长期受制于控股股东。拟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不独立资产进行收购的方式来实现资产独立。
(二)人员独立
人员独立,指的是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三)财务独立
财务独立,是指拟上市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四)机构独立
机构独立,是指拟上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五)业务独立
业务独立,指的是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对于不独立的业务,拟上市企业可以选择将该部分业务直接收购,当然收购的方式既可以是资产收购,也可以是股权收购。实践中,企业为了降低重组的成本,也会选择先将不独立业务单独分立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再由拟上市企业吸收合并新的公司的方式。 注:本文摘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编著的《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透视》一书,文章内容有删减。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