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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 | 海外淘金:关于境外上市退出的法律探讨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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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何舍近求远?
境外上市的门槛相对较低,比较适合规模不大但盈利好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操作周期较短,而在境内上市,2至3年的准备周期都是正常的。如果PE急等资金,急于退出,则境外上市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是境内上市融资的金额较大,定价相对较高,发行的风险较小。因此如果PE对企业上市的紧迫性不高,更多着眼于解决企业长期的发展融资渠道,可以更多的考虑选择境内上市。

由于境外有些资本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发行上市以及再融资难度都小于国内证券市场,且可避免受到国内的严格严管,比较适合于国内民营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需要。因此近年来,许多民营企业纷纷选择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业务发展。境外各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不一,一般包括盈利要求、经营期限要求、最低公众发行量要求、控制权与管理层不变要求以及持续上市等要求。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不仅需要满足境外证券交易所“门槛”和要求,同时也需要符合中国各个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受到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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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我国企业的境外市场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美国首开先河,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创业板市场——NASDAQ市场,标志着创业板在世界范围内正式产生。
1961年,为了推进证券业的全面规范,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所有证券市场进行特定的研究。两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放弃了对全面证券市场的研究,而是将目光盯住了当时处于朦胧和分割状态的场外市场。SEC提出了“自动操作系统”作为解决途径的设想,并由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来进行管理。1968年,自动报价系统研制成功,NASD改称为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体系(NASDAQ系统)。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场正式成立,也标志着世界创业板市场的正式诞生。NASDAQ成立当日便完成了NASDAQ系统的全面操作,中央牌价系统显示出2500个证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标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将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和OTC证券分离开来。

(二)英国另类投资市场

为满足小型、新兴和成长型企业进入公开资本市场的需要,1995年6月,伦敦交易所设立了二板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另类投资市场,又称高增长市场。简称AIM)。自建立以来,共有超过2000家公司在AIM上市,其中212家海外公司,共筹集资金达190亿英镑。短短十年间,伦敦证券交易所的AIM市场已经成为全球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融资市场。AIM由各行各业的公司组成,目前市场上涉及到了33个不同行业。
AIM附属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但有其独立的运作规则和管理机构,其最主要特点是,上市标准较低。市场对公司过去的业绩没有最低要求,对公众持股量亦没有设定最低限制。新兴公司申请在二板市场上市时,只须有充足的营运资金支持至少现时12个月的需求。如果其主营业盈利的记录不到两年,则拥有10%或更多股份的董事和雇员们,必须承诺至少在公司上市后的一年内,不出售任何股份。在另类投资市场上市的关键是要聘请专业顾问(保荐人)。专业顾问在公司申请上市时会协助公司在上市文件中作全面披露,并提供持续协作以符合监管规定。

(三)新加坡凯利板市场

新加坡股票交易自动报价市场(SESDAQ)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更名为凯利板。凯利板是专为亚洲高成长企业设立的高度灵活且极具活力的市场。
凯利板为后续融资及资产收购/处置提供更多的便利,方便公司迅速抓住商机。凯利板的上市申请文件可在新交所网站的Catalodge上直接进行网上申请。IPO完成后,凯利板上市公司可以更自由且更频繁地进行再融资,需要进行大型资产收购及资产处置时,只需得到股东批准。凯利板在新交所现有的交易及结算系统中运作。所有投资者只须通过SGX-ST会员,用其现有的交易及证券账户即可进行交易。

(四)香港创业板

香港创业板市场于是1999年11月24日正式启动,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其宗旨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它的创建将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从长远来说,香港创业板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市场——亚洲的NASD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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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的政策监管
根据地点不同,公开上市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根据本章第二节阐述,由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境内上市条件的种种严格规定以及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法律障碍,国际私募投资往往选择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根据直接上市的主体不同,主要包括境外发行上市(直接上市)和境外红筹上市(间接上市):①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以国内公司名义向国外证劵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②而在国内私募运作中,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以下简要分析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之间/间接上市的法规监管:

(一)对境外直接上市的监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主板上市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与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中国公司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对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

对中国企业在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主要是指对“红筹”模式的监管。我国自2005年起,境内企业以红筹模式简介到境外上市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1)外汇限制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以及《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下称“106号文”)的颁布,使通过返程投资控制境内资产的方式仍要受到严格的外汇登记审批要求。如果缺失必要的登记程序,所融资金以及今后上市公司分红、股息、清算收益、转股或减资的款项的调拨回境内将被禁止。
(2)“10号文”限制
如果说75号文和106号文是从外汇审批的角度对红筹上市模式的封冻,200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则成为中国企业间接在境外上市最大的实质性的阻碍。
根据10号文的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拟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只有两类外国投资者符合条件,一类是境外上市公司,另一类是特殊目的公司。但以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或资产的,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境外上市,否则境内公司股权结构要恢复到股权并购前的状态。而且,10号文规定今后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必须向商务部报批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且须报送SPV公司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之后才能去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几乎宣告了以换股方式实现重整目的红筹上市模式的终结。
注:本文摘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编著的《中国PE的法律解读》一书,文章内容有删减。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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