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并将于今年8月31日实施。香港成立的基金将引入全新的法定框架-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LPF”)。在基金结构趋向与业务实质一致的全球大趋势下,以及香港邻近中国大陆的地利,香港成为有限合伙基金汇聚的中心蓄势待发。这一立法以及港府体现出来的诚意将大大强化香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注册地的吸引力,并最终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本文主要介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助于读者把握私募基金发展的新趋势。有限合伙基金为结构上属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基金,用以管理投资务求为其投资者带来利益。作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基金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
(a) 须符合基金的定义;“基金”被定义为下列情况下的安排:汇集的财产由相关人士管理运营;并且/或者财产是由各参与者出资汇集,并因此向各参与者分配由汇集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或收益;参与者对该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无论参与者是否有权被咨询或者有权就财产管理做出指示;及该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是使得管理运营的人士以及参与者能够取得因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该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增益或其他回报。
(c) 基金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且至少有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本地或外地的均可) 、有限合伙基金或年满18周岁的个人;有限合伙人须为个人、法团、合伙、不属法团的团体或其他实体或团体;(e) 普通合伙人须委任一名投资经理, 执行日常的投资管理职能。投资经理须为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如普通合伙人符合上述条件,可委任自己为投资经理;(f) 普通合伙人须委任一名独立核数师,每年审核有限合伙基金的财务报表;(g) 须委任一名反洗钱负责人,为基金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 1 5 章)附表2 订明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以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而该反洗钱负责人必须是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h) 如普通合伙人为另一个有限合伙基金或不具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而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关的有限合伙基金便须有一名具有法人资格的获授权代表,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并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及各别为该基金的所有债项及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有限合伙基金至少由两名合伙人组成,一名普通合伙人及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及责任具有无限责任,对基金具有最终的管理及控制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认缴出资,他们不对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没有日常管理权,但是他们有权参与规定的“安全港”活动。这个规定跟其他主流基金法域关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规定基本一致。
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是投资基金吸引投资人投资基金的重要因素。参考域外实践,投资人也可以参与特定的“安全港”活动,而安全港活动不会视为对有限合伙基金进行管理,因此不会削弱对投资人有限责任的保护。“安全港”活动的例子包括投资人可以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董事会/委员会任职、就有限合伙基金的业务、账目、估值或资产向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建议或予以批准,参与任何合伙人加入/退出、有限合伙基金的期限、委任投资管理人、更改有限合伙基金投资范围的决策等活动。
为了迎合私募基金的运营需要,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在符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的前提下对有限合伙基金的主要运营享有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a) 合伙人的加入及退出;(b) 合伙份额的转让;(c) 有限合伙基金的组织、管理架构、治理及决策程序;(d) 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e) 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f)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g) 合伙人的财务安排,如出资、撤资、分配和合伙人回拨义务(撤资及分配利润和财产是允许的,前提是做出前述安排后,基金不会资不抵债);(h) 基金期限及期限的延长;(i) 信息报告机制及净值核验;(j) 托管安排等事项;及(k) 解散程序。 如果基金希望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其普通合伙人应当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注册申请,该申请需由注册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或一名获准在香港从事香港法律执业的律师(“提交者”)代表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递交。并且需要缴纳申请费,申请费为479港币,另外每只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费为2,555港币。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信息:(a) 有限合伙基金拟采用的名称;(b)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地址、身分证明及签名;(c) 有限合伙基金在香港的拟采用的注册办事处地址;(d) 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及主要营业地点;(e) 拟聘请的投资经理的姓名及身份证明;(f) 拟定的反洗钱负责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g) 由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声明及承诺,确认基金拟设立为有限合伙基金及符合资格规定,连同明白作出属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陈述即属犯罪的确认;及(h) 提交申请的律师行/律师的全名和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处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申请递交的文件/信息是以规定形式作出并且支付了申请费,公司注册处会将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并且签发一份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证书作为注册依据。
公司注册处将保存一份有限合伙基金的登记册,其中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申请时递交的文件/信息及任何后续报告的变化。有限合伙基金的登记册可将在付费后公开查询。这份有限合伙基金的登记册将向投资人及与有限合伙基金交易的人士提供有用的信息。我们注意到,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名字及其出资额不需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可以保护基金投资人信息;这一点于开曼基金基本类似。
如果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在注册后有任何更改,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在特定时间内通知公司注册处,并向公司注册处支付规定费用。
有限合伙基金应通过普通合伙人向公司注册处递交年度申报,年度申报应当包括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关于有限合伙基金已经并且将要在年度内作为基金运营或开展业务的一份声明,并支付费用。年度申报的时限为有限合伙基金证书签发之日的每个周年日后42天内。
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须就有限合伙基金的营运和交易,于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注册处已知悉的香港任何其他地方妥善备存下列文件/数据的纪录:(a) 该基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b) 合伙人纪录册,当中包括普通合伙人及每名有限合伙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其身份、联络资料、向基金注入资本的总额等);(c)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 1 5 章)附表 2 第2 0 ( 1 ) ( b )条中订明, 在进行客户尽职审查时取得的纪录及文件, 以及关乎每名客户的户口及与该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的业务通讯的档案;(d) 该基金进行的每项交易的文件及纪录;及(e) 该基金的每名合伙人的控权人资料,以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换数据的规定。尽管上述纪录不能公开查询,但是执法人员可以在必要时查询这些纪录。另外,有限合伙基金的财务账目应当公开给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须确保有限合伙基金的资产有妥善的保管安排。普通合伙人须在注册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 第3 1 0章 ) 为有限合伙基金申领商业登记证。
私募基金通常具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及周期,期限通常为8至10年。所以一个直接并且节约成本的解散机制对基金运营非常重要。《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中赋予了有限合伙基金灵活解散的机制,即:普通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与有限合伙人约定基金自动解散机制。另外,如果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的授权代表破产、解散或死亡,或香港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做出清盘命令或被域外法院做出类似命令,或不再担任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并且未能在前述事件发生后30日内任命新的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则有限合伙基金应立即解散。基金解散后,应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解散通知。
在某些条件下,法院可以出于公正和公平的理由,解散有限合伙基金,以保护投资者。在这情况下,法庭可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第3 2 章 )把有限合伙基金当作非注册公司清盘。在利得税方面,与在香港运营的其他基金类似的是,满足了《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20AM条的“基金”定义并且符合了特定豁免条件的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规定的合格资产交易以及从事合格交易的附属交易的利得税的豁免。
在印花税方面,有限合伙基金适用和有限合伙同样的税务安排。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不是有限合伙基金发行的股份、股票、债权证、债权股票、基金、债券或票据,亦不是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其并不属于《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定义的“股票”。因此,关于有限合伙基金权益的出资/转让/退出的文件无需征收印花税。同时,有限合伙基金可以根据有限合伙协议接受实物出资或现金出资。不过,转让应税资产(例如香港股票或不动产)的实物出资需要缴纳印花税。另外,有限合伙基金可以向投资人进行实物分配,如果实物分配过程中有限合伙基金需向投资人转让其应税资产,则也需缴纳印花税。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为私募基金的设立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思路,有限合伙基金注册地址与管理地点保持一致,更方便实现“经济实质”的要求,同时灵活的的制度要求及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对投资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让我们共同见证香港利用其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设立和运营地之一,同时也关注内地私募机构充分利用相关优势政策措施助力自身的发展。
❐ 道可特专业文章(点击文字阅读更多文章)